行业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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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安全监督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医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品安全信用管理,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含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下同)开展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发布与应用等有关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信用管理。第四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信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协同共治、保障权益的原则,以信用评价为基础,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分级分类标准体系,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管,有效提升监管效能和服务水平。第五条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筹全省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全省药品安全信用管理规定,建立完善全省药品安全信用管理系统,负责制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含零售连锁总部)、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化妆品生产企业安全信用评价规则、分级标准,并组织开展评价工作;组织制定全省药品零售企业、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化妆品经营企业安全信用评价规则和分级标准。市州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含零售连锁总部)、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化妆品生产企业安全信用评价工作;组织实施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化妆品经营企业安全信用评价工作。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药品安全信用管理职责,配合或组织开展有关评价工作。第二章药品安全信用信息采集第六条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是评定企业药品安全信用等级必要的相关信息,包括:(一)遵纪守法信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因违反药品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或受到司法裁判等信息。(二)主体责任落实信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办理行政许可、备案、报告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的合法合规情况;生产经营活动中药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持续符合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标准情况;落实药品追溯责任情况;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等情况。(三)监督管理信息: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具体包括监督检查发现的缺陷及整改情况,配合监督检查、抽检及案件调查情况,质量抽检和风险处置情况等。(四)社会责任信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具体包括药品质量相关投诉处置、社会舆情管控,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产生的公共信用评价等情况。(五)正向激励信息:主动采取自律措施有效保障药品安全情况,企业获得相关荣誉奖励,承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活动,参与公益、民生项目作出社会贡献等情况。第七条药品安全信用信息采集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记录、收集、汇总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安全信用相关信息的行为。第八条药品安全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坚持“谁实施、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协同监管职责分工,及时归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安全信用信息。第九条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可以通过信息系统自动对接或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录入进行采集,信用信息原则上应在信用信息发生15个工作日内完成采集录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主动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集相关信用信息。第十条涉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外的相关信用信息采集,应通过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建设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公共大数据平台等途径获取。信息来源为新闻媒体或媒介的,采集的信息应核实后使用。第十一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录入或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正向激励信息(含证明材料)。非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产生的正向激励信息,应经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审核认定。第三章药品安全信用评价与分级第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信用评价总分为100分,从遵纪守法、主体责任落实、监督管理、社会责任、正向激励等5个维度进行赋分。各类企业、各个维度具体赋分权重由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监管权限制定评分标准。第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安全信用评价实行实时评价、动态管理,年度汇总评定等级。年度汇总标准日为12月31日。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所采集的尚在有效期内的药品安全信用信息,依据企业类别及其评分标准进行评分。第十四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安全信用等级分为四等四级。按照以下分级标准判定信用等级(评价分为X):(一)优A级(85<X≤100):安全信用优秀(二)良B级(70<X≤85):安全信用较好(三)中C级(60<X≤70):安全信用较差(四)差D级(0≤X≤60):安全信用差第十五条根据有关药品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列入药品安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在药品安全信用评价中直接评定为“差”等(D级)。第四章药品安全信用评价信息有效期及修复第十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信用评价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安全信用信息类型设置有效期,有效期自信息确认之日起计算。本办法第十五条情形、遵纪守法信息有效期为3年。主体责任落实、监督管理、社会责任、正向激励信用信息有效期为1年。法律法规、规章对严重失信惩戒期限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鼓励和引导不良信息主体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提升自身信用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实施信用修复。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原因被撤销或纠正的,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应在行政处罚结果被撤销或纠正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纠正信用评定结果。第十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遵纪守法指标扣分满1年,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提前申请信用修复:(一)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中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履行到位的;(二)相关问题已经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的;(三)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社会不良影响的;(四)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五)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六)年度信用等级被评为中等以上的(含中等)。第十九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1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可申请信用修复:(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三)未再次受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修复。第二十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监督管理、社会责任扣分满六个月,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申请信用修复:(一)监督检查发现的缺陷和问题已整改到位,问题产品已依法处置的;(二)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社会不良影响的;(三)信用期内未出现同类问题被信用扣分的;(四)年度信用等级被评为中等以上(含中等)的且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第二十一条按照“谁实施、谁负责、谁修复”原则,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申请开展信用修复有关审查和修复工作。信用修复程序和管理文书格式规范依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执行。第二十二条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信用修复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信用修复。第五章药品安全信用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第二十三条按照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的原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药品安全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分类分级监管与服务的重要依据,必要时可向相关部门推送评价结果。第二十四条对药品安全信用为优等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下列激励措施:(一)主动公布年度A级企业名单;(二)依法合理降低下一年度检查比例和频次;(三)在省部级以上评比表彰中予以推荐;(四)对A级企业推行“信用+精准服务”,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绿色通道或各类精准服务举措,在行政许可等事项上依法适度推行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等激励措施;(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第二十五条对药品安全信用级别良等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正常监管,加强行政指导,督促企业修复信用、合法经营。第二十六条对药品安全信用级别为中等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信用趋势情况实施下列监管措施:(一)依法从严监管,适当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二)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第二十七条对药品安全信用级别为差等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下列监管措施:(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二)列入重点监管对象,依法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三)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四)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五)不予授予药品监管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六)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予以公布;(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第六章药品安全信用评价异议处理第二十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信用信息相应的采集部门或作出评价决定的单位提出复核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资料。第二十九条药品安全信用信息相应的采集部门或作出评价决定的单位应在收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异议信息经核查属实的,及时予以更正。第七章其他规定第三十条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安全防护,推进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查询使用、应急处理等制度机制,保障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在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中的安全。第三十一条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全流程管理体系,完善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对利用工作之便篡改、虚构、删除、泄露相关信息,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存在弄虚作假、敷衍应付等问题,影响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有效开展的,按照有关规定约谈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2年。
专栏 行业信用2025-06-05 -
青海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税费服务和征管协作,保障税费收入,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税费服务、征管协作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税费,是指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的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第三条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政府主导、税务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工作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措施。所需经费按照财政管理体制予以保障。各类园区管理机构在各自区域范围内做好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相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税源建设,优化税源发展环境,促进税源高质量转化,保障税收和经济发展相协调。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办税缴费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为办税缴费服务提供场所和设施保障,提升服务效能。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做好下列税费服务工作:(一)推进政务公开,依法公开办税缴费服务指南、权利救济途径等事项;(二)宣传税费法律法规、政策,普及办税缴费知识,无偿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办税缴费咨询服务;(三)通过税务服务热线、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向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税费优惠政策,指导和帮助纳税人缴费人享受优惠政策;(四)推进电子发票应用,为纳税人开具、使用电子发票提供便捷高效服务;(五)精简业务办理流程,落实容缺办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的办事负担;(六)为老年人、残疾人等有特殊需要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预约、帮办、延时等办税缴费便利;(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税费服务工作。第八条涉税费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提高服务能力,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规范化、专业化、个性化税费服务。涉税费专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涉税费信息咨询、宣传培训、权益保护等服务。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涉税费数据共享机制,依托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实现税务机关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数据共享。对无法通过政务数据共享平台提供涉税费数据的,税务机关应当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商定共享方式。第十条涉税费数据共享实行目录管理。税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数据共享目录,明确共享内容、数据格式、更新频率等,并根据税费征管情况适时调整。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数据共享目录,准确、及时共享涉税费数据。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推进税费服务和征管数字化升级、智能化改造,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数据分析和风险防控,为经济运行研判、政府决策等提供参考。第十二条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使用和保管涉税费数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的依法予以保密。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因税费征管或者落实优惠政策需要,提出资格认定、信息确认、事项复核等请求的,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及时出具相关意见。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在税费征管和查办涉税费案件时,需要查询涉案纳税人缴费人以及其他涉案人员身份证明、居住情况等信息,或者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遇到违法阻碍提请公安机关协助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时,应当依法核验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完税或者免税证明。对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根据税务机关的通知,依法阻止其出境。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依法查验与该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相关的税费缴纳凭证。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权属登记。税务机关依法查封、拍卖或者变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动产的,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第十六条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在办理相关注销登记申请时,应当依法查验清税文书。查验无结果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先行取得清税文书。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税务机关未提出异议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在办理个人转让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当依法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等完税凭证。查验无结果或者结果异常的,应当告知纳税人依法履行申报缴纳义务。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在税费征管中,需要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缴费人用电、用水、用气等情况的,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协助。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税务机关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社会保险费欠费用人单位的账户等与税费征管有关的信息。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等部门应当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协作机制,加强跨部门业务联办、催报催缴、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协作配合。第二十条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草、国防动员、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税务机关开展非税收入征缴工作,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人、缴费项目、计费依据、应缴金额、限缴日期等信息。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反馈相关非税收入征缴信息。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完善纳税人缴费人权利救济和税费争议联动处理机制,畅通纳税人缴费人诉求有效收集、快速响应和及时反馈的渠道,推动和解、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争议解决方式有机衔接,依法妥善化解税费争议,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税费征收和民事执行司法协作机制,在不动产司法处置、企业破产、利息股息红利民事诉讼案件等方面开展协作。税务机关应当与人民检察院在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法律监督、公益诉讼等方面加强协作联动。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加强行刑衔接,共同打击涉税费违法犯罪行为。税务机关发现逃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税务机关。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推进纳税人动态信用监管,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对相关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健全社会监督机制,自觉接受纳税人缴费人、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二十六条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涉税费数据或者不履行税费服务和征管协作义务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税费服务和征管协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青海省税收保障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同时废止。
专栏 行业信用2025-05-14 -
江苏省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作用,规范全省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取用水监管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是指依据取用水领域信用信息,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取用水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对象为依法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取水单位(以下简称取用水户),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用水户除外。按照稳慎适度的原则,先期将已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非农业取用水户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非农业取用水户作为评价对象。后期将根据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和国家部署要求,适时扩大评价范围。第三条全省取用水户的信用评价工作,遵循依法依规、以评促管、部门联动、稳慎适度的原则。第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推进本省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根据全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标准,明确信用评价程序和相关要求,开展信用等级确认及发布等工作,建立全省统一的取用水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与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信用平台对接。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辖区内取用水户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等工作。第五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规范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异议处理、信用修复、投诉举报等工作,依法保护取用水户的合法权益。第二章信用信息管理第六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取用水户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建立取用水户信用档案。取用水信用信息由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取水许可制度过程中采集,并完整、及时、准确推送至省取用水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形成全省取用水户的信用档案。省取用水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与国家和省信用管理相关系统建立数据共享机制。第七条省取用水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维护,具备信用信息数据的归集、共享、信用评价以及成果展示等功能。取用水户可以通过实名认证、授权等方式查询、维护自身的信用信息。第八条鼓励取用水户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取水许可、专项资金申请、信用修复等工作中积极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并将取用水户的承诺信息、履约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实现信用承诺及履约情况的闭环管理。第三章信用评价第九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取用水户信用评价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具体工作,评价结果报委托部门审核认定。第十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标准,组织开展全省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确定信用评价等级,并建立评价动态调整机制。第十一条根据《全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标准(试行)》,全省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结果实行等级制,按照信用状况从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信用优秀(A级)、信用良好(B级)、信用一般(C级)、信用较差(D级)。第十二条信用评价实行扣分制。失信扣分以相关行政决定文书以及其他权威、准确的文件或者记录明确的取用水违法违规和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作为扣分依据。具体依失信行为不同危害程度认定为一般、较重、严重三个等级。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扣分标准按《全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标准(试行)》执行。第十三条【特别规定】对以下情形设定等级限制:(一)对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被判定为一般或较重等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已下达停止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整改通知书,且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直接评定为C级。(二)取用水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D级:1.取用水户失信行为涉及的评价指标为严重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已下达停止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整改通知书,且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2.取用水户失信行为被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实施挂牌督办的;3.因取用水违法,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4.被列入取用水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5.其他造成与取用水相关的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对取用水户在其他领域信用评价结果为最低等级的或被列入其他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其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等级不能高于C级。第四章评价程序第十四条信用评价实行首次全面评价、后期动态管理、结果定期发布相结合的方式。首次全面评价应当反映取用水户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状况;首次评价结果公布后进入动态管理阶段,如发生失信扣分行为,数据采集更新后系统相应调整其信用等级。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开取用水户上一年度的信用等级。第十五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1月底前组织完成上一年度取用水户的信用信息归集、核验、共享工作;2月底前,形成初评意见并征求取用水户所在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第十六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认定,通过官方网站对评价结果公示15个工作日。对于评价等级为“C”“D”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及时以适当方式告知取用水户。公示期结束后,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评价结果,并报水利部备案。第十七条取用水户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对评价结果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相关取用水户。经核实异议申请理由成立的,对评价结果予以调整。取用水户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章分级分类监管第十八条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的取用水户,可以在权限范围内采取下列激励措施:(一)在行政审批和项目核准时,实施“绿色通道”“告知承诺”等简化办理、快速办理的便利服务措施;(二)在日常监管或者专项检查中,降低抽查频次;(三)优先支持企业申请绿色金融;(四)优先推荐参与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五)国家和本省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第十九条信用评价等级为“C”的取用水户,列为一般监管对象,可以依法采取下列监管措施:(一)采取工作提示、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手段,督促其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二)在日常监管或者专项检查中,适当提高抽查频次;(三)不适用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四)在评比表彰中作出相应限制;(五)国家和本省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第二十条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取用水户,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可以依法采取下列监管措施:(一)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约谈等手段,督促其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二)在日常监管或者专项检查中,提高抽查频次;(三)不适用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四)在评比表彰中作出相应限制;(五)暂停取用水领域的各类专项资金补助;(六)国家和本省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第二十一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达”机制,对取用水户进行教育培训、督促整改,帮助其进行信用修复,重塑信用记录。取用水领域信用信息修复现阶段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取用水户完成信用修复后,相关信息在下一次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中不再适用,但应当予以留档。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30日。
专栏 行业信用2025-03-11 -
海南省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改进社会组织监管方式,提升社会组织监管精细化水平,增强社会组织信用意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助力“诚信海南”建设,助推营商环境高标准优化,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及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海南省内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是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非营利法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信用监管,是指依法履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职责的各级民政部门,依托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根据社会组织的信用状况,对社会组织实施差异化管理或服务措施的过程。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坚持依法依规、分级分类、奖优罚劣原则。第四条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是指民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获取的,以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和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信息。第五条基础信息是指反映社会组织登记、核准和备案等事项的信息。年报信息是指社会组织依法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并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行政检查信息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及政府有关部门对社会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形成的结论性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是指社会组织受到的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结果、违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时间、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等信息。其他信息是指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及有效期限、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事项、公开募捐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然人和法人等对社会组织的投诉举报、社会组织内部矛盾纠纷等与社会组织信用有关的信息。第六条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应予记录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采集录入到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或者采取其他恰当方式及时予以采集、记录。第七条民政部门根据归集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将社会组织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类。分类结果仅作为民政部门实施差异化监管的依据,不向社会公开。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向社会组织提供信用等级查询渠道。第八条社会组织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民政部门发现社会组织出现不符合当前等级情形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社会组织可以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调整自身信用等级。第九条信用等级为A类的社会组织,是指未出现违反国家各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情形,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一)党组织健全,政治核心作用发挥较好,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每月开展1次主题党日活动;(二)财务管理制度完善,会计档案齐全有序,财务状况良好;(三)信息公开情况良好,有专门的信息平台(如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或实体刊物;(四)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完善,有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五)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年度报告),在抽查和监督检查中未发现问题;(六)严格按章程开展活动,每年不少于1次;承接各类政府项目且完成情况良好;(七)社会信誉良好,未出现内部矛盾纠纷,无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并查实的情形。在民政部门组织开展的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获得5A、4A等级并在评估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可直接认定信用等级为A类。第十条信用等级为B类的社会组织,是指未出现违反国家各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情形,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一)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成立党的基层组织,落实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不具备成立党的基层组织条件的,能够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并遵照执行;(三)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基础信息、年报信息、活动信息和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四)内部治理有序,负责人年龄、任职、产生方式符合章程,从业人员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五)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年度报告),在抽查和监督检查中未发现重大问题;(六)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社会团体不少于1次),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齐全;(七)组织机构完善,能依法自我妥善解决好内部矛盾纠纷,无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并查实的情形。在民政部门组织开展的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获得3A等级并在评估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可直接认定信用等级为B类。第十一条信用等级为C类的社会组织,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一)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二)具备设立条件但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的;(三)民政部门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存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五)3年内受到1次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信用等级为D类的社会组织,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一)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二)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变更登记的;(三)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的;(四)受到5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五)3年内受到2次以上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六)被司法机关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七)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对A类社会组织,采取以社会组织依法依章程自我管理为主、民政部门抽查为辅的监管措施。非必要不开展现场检查,按照最低抽查比例开展定期(年度)抽查,降低不定期(专项)抽查比例。民政部门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对A类社会组织采取下列激励措施:(一)优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二)优先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三)优先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四)优先推荐获得相关表彰和奖励;(五)优先办理社会组织登记事项变更、注销登记、章程核准、慈善组织认定等行政许可事项,以及社会组织负责人、理事、监事、印章、银行账户备案等公共服务事项;(六)优先办理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注销清算审计事项;(七)优先办理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年度报告)事项;(八)优先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第十四条对B类社会组织,以实施定期(年度)抽查为主,不定期(专项)抽查为辅的措施,实施必要的现场检查。第十五条对C类社会组织,民政部门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监管:(一)提高现场检查频次、定期(年度)和不定期(专项)抽查比例;(二)依法限制其获得各类资金资助、相关荣誉称号、承接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参加公益事业招投标;(三)在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或者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的招标等活动中,依法慎重使用。第十六条对D类社会组织,民政部门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监管:(一)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二)提高现场检查频次、定期(年度)和不定期(专项)抽查比例;(三)不给予资金资助;(四)不向其购买服务;(五)不向其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六)依法取消或者降低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第十七条建立社会组织信用状况共享机制。民政部门定期将社会组织的信用等级推送至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公安、营商环境建设、大数据管理等部门,以及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支持各部门、各单位依法实施激励或者惩戒,收集各部门、各单位应用社会组织信用分级结果相关情况,以及与社会组织有关的正、负面信息。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海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专栏 行业信用202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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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新时代新征程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各部、委、办、局,各市级机关,各人民团体: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新时代新征程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2025年4月1日新时代新征程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敢作敢为、善作善成,进一步促进新时代新征程上海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措施。一、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一)严格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持续开展市场准入壁垒排查清理,确保清单之外无违规另设市场准入行政审批和市场准入限制性条件,未列入负面清单的领域,民营企业均可依法平等进入。(二)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起草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应当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保障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严格执法。(三)确保建设工程招投标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推进招投标电子化平台建设,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公开,持续推行现场分散评标与远程分散评标。统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全面取消不合理限制。规范建设工程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的承发包行为,保护承发包双方合法权益,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四)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提高采购透明度。持续清理差别歧视条款和违规设置的供应商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规范开展框架协议采购,定期更新入围供应商名单。用好政府采购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政策,对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延续至2026年底。强化政府采购诚信履约,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保证采购质量。加大政府采购创新产品力度,发挥首台(套)保险补偿机制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创新产品迭代应用。二、加快完善民营企业投融资支持政策(五)支持民营企业扩大有效投资。支持民营企业围绕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领域和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投资建设先进产业项目,加大政策扶持和要素配置力度。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能源、保障性租赁住房等领域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出台电力系统调节能力建设相关支持政策,鼓励民营企业进入虚拟电厂、车网互动、新型储能等领域。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绿色燃料、循环经济等绿色低碳转型重点应用场景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数据、算力等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建设。通过算力补贴,支持民营企业租用智算资源进行大模型研发训练和应用,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使用民营企业建设的数据储存和算力资源。鼓励民营企业建设可信数据空间、具身智能、低空经济等新型基础设施项目,推动商业银行为其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同时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单位在优惠利率基础上提供最高1.5个百分点的利息补贴。建立民间投资重点项目库,提供土地、能源、资金等要素保障。(六)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两重”“两新”。加强对民营企业参与“两重”“两新”的指导、培训、服务,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鼓励民营企业用好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政策,可与我市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政策叠加同享,最高贷款贴息不超过企业实际贷款利率。(七)加大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力度。用好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无缝续贷”“无还本续贷”服务。深化“政会银企”四方合作机制。推进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推动融资服务中心下沉至更多重点产业园区和街镇。鼓励商业银行用好全国中小微企业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落实我市中小微企业信贷奖补政策,取消科技、绿色低碳等重点行业不良贷款补偿门槛,提升补偿比例至55%,对首次贷款额外再提高5%。支持龙头企业充分利用区块链技术完善供应链管理,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支持供应链上民营中小微企业开展订单贷款等业务,鼓励民营企业开展供应链票据业务。推动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增量扩面,推进“商会批次贷”。支持金融机构推出汇率避险产品,降低企业汇率避险成本。运用碳减排支持工具,对民营企业绿色低碳等项目给予信贷支持。(八)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加强上市辅导、法律服务等,助力民营企业在科创板、创业板、主板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提升并购服务水平,鼓励民营企业聚焦新质生产力强链补链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开展并购重组,培育科技领军民营企业和链主型龙头民营企业。支持民营上市公司运用回购、股东增持等工具进行市值管理。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依托上海知识产权金融生态综合试点工作,优化民营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鼓励政府投资基金、产业扶持资金等支持民间投资项目。三、着力解决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九)持续开展清理拖欠企业账款专项行动。完善防范化解政府和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长效机制,对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情况加强审计监督。推动大企业优化供应链管理,提高账款支付效率。健全中小企业合同纠纷法律救济机制,提升企业合同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和相关机构建立账期信息定期披露制度。加快处置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反馈线索。(十)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动态调整市场监管领域失信惩戒措施清单。优化“信用上海”门户网站,及时处理民营企业投诉信息。将政府违约失信情况纳入政务诚信评价指标体系。优化公共信用修复“一件事”功能,探索信用修复集体救助机制,便利民营企业依法恢复信用。四、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十一)加强民营经济法治保障。研究制定我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适时修订《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违法犯罪。依法规范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建立投诉举报异常名录并共享运用,对牟利性职业索赔投诉可依法不予受理或终止调解。形成“职业闭店”风险经营者名单,对涉及名单内经营者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等变更登记加强审查。引导民营企业合规经营,完善合规指引正面清单,探索建立高频违法行为披露负面清单。(十二)优化涉企行政检查。全面推行“风险+信用”分级分类检查制度。发布各领域“无感监管”对象清单和“无事不扰”事项清单,实施差异化的检查频次和抽查比例。全面推行涉企“检查码”,统一涉企行政检查标准要求,提高规范性、一致性、协同性。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进行远程监管和预警防控,减少非必要现场检查。(十三)深化包容审慎监管。依法拓展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文化市场等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细化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形。联合苏浙皖制定出台新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规定,并发布长三角免罚轻罚典型案例。(十四)依法依规办理涉企案件。依法审慎适用涉产权诉讼强制性措施,完善防止超标的查封长效机制,加大涉案财物追缴处置及权益异议救济力度。健全经济犯罪案件特定环节提级审批机制,加强对涉企案件的执法监督。完善公安机关刑事办案协作机制,归口接收审核异地公安机关刑事办案协作请求。加强商事调解与仲裁、公证、鉴定联动,优化诉调对接机制,为企业提供多元化商事争议解决服务。拓展涉外海事临时仲裁适用范围,建立仲裁机构调解结案减退仲裁费用长效机制。(十五)营造清朗网络舆论环境。开展“清朗”系列专项行动,指导在沪网络平台设立涉企侵权信息举报专区,依法依规打击惩治涉企造谣传谣、以负面舆情进行勒索等行为,维护民营企业网上合法权益。五、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开放发展(十六)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重点科技攻关任务。鼓励民营企业申报国家级创新平台和国家重大攻关任务。支持民营企业与科技主管部门设立联合科研基金,围绕企业技术需求开展选题。鼓励民营企业通过“揭榜挂帅”等方式开展科技攻关,参与重点创新任务。鼓励民营企业承担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市级科技重大专项和市级科技项目。完善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机制,运用后补贴等政策激励民营企业增加基础研究投入。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促进政企数据融合。(十七)推动科技创新资源共享。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向民营企业开放重点实验室和公共研发平台,共享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仪器设备、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等。推动民营企业平等使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并逐步提高企业用户机时。对未纳入我市“科技创新券”适用范围的民营企业用户,原则上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使用费50%、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推动市属国有企业向各类经营主体开放更多国资数字化转型应用场景。(十八)集聚各类功能性机构。聚焦加快“五个中心”建设主攻方向,鼓励民营企业在我市设立研发中心、全球供应链管理中心、资金结算中心、贸易总部等功能性机构,在创新产品申报、研发用品出入境、人才落户、跨境资金结算和数据流动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务。(十九)加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服务和保护。发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作用,依法为重点领域民营企业提供专利快速预审服务。依托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和多元解纷体系,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深入实施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组建产业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支持民营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共享保护,组建若干重点产业专利池,探索知识产权开源共享新模式,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建设。指导编制重点产业、行业商业秘密保护指南,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加大行刑衔接力度,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窃取商业秘密等违法犯罪行为。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服务网络布局,及时发布纠纷预警信息,做好培训和指导。(二十)助力民营企业国际化发展。建设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平台,在浦东新区(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和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打造走出去综合服务中心,聚焦政策法规、跨境融资、数据流动、投资保护、风险防范等需求,提供综合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实施全球化发展战略,优化产业链全球布局。加强对中小企业海外参展参会的组织服务。提升民营企业应对国际绿色贸易壁垒能力,针对出口贸易、链主企业、上下游供应商,做好分类辅导。支持民营企业开展重点领域境外投资,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加大对民营外贸企业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全球产业布局的信用保险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为民营企业提供融资、结算、投资等一揽子跨境人民币综合金融服务。用好浦东新区立法授权,为促进民营企业参与对外开放提供法治保障。六、切实加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保障(二十一)优化惠企政策服务。制定涉企政策要广泛听取民营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特别是充分听取中小企业意见。依托我市惠企政策“随申兑”平台,提升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服务水平,为各类经营主体提供“政策找企业”智能服务,提升政策申兑便利性、透明度,拓展“免申即享”“直达快享”范围,加强惠企政策宣传。(二十二)强化各类要素保障。落实国家工商业土地使用权到期续期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区改造、开发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自有工业用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优化审批环节,提高服务效率。积极吸纳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进入职称评审专家库,通过“直通车”“绿色通道”等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渠道。(二十三)完善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用好12345市民服务热线、重点企业“服务包”制度,通过座谈会、圆桌会等形式,完善政企沟通机制,加强涉企政策解读。加强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一体化,强化涉企问题发现和有效解决。(二十四)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家交往,依法依规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解难题、办实事。鼓励民营企业家与各级党委和政府及部门积极沟通交流,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二十五)支持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勇担时代重任。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引导民营企业家诚信守法、勇于创新,加强对民营企业先进典型和优秀民营企业家事迹的宣传报道。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参与公益慈善事业。(二十六)强化政策措施落实。建立我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抓好各项任务举措落实。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单位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
专栏 行业政策2025-08-25 -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5年4月4日(此件公开发布)青岛市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若干措施为持续深化我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应用价值,加快构建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制定本措施。一、加强融资信用服务统一平台建设(一)明确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渠道。强化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市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总枢纽”功能,统一归集各类信用信息。将青岛市企业融资服务统一平台(“青融通”平台)作为我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强化与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省级节点的对接,纳入国家平台、省一体化平台网络,作为向金融机构集中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的“唯一出口”。原则上不再新建、保留其他地方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减少重复建设和资源闲置浪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局)(二)推动涉企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推动平台与市惠企政策发布兑现平台、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涉企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推动资源和政策共享。引导银行、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与平台系统对接。开展平台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实现企业融资服务“一网通办”,金融机构数据服务“一键接入”,融资服务成效“一口查询”。(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民营经济局、市委金融办、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青岛金融监管局)(三)建好行业特色专区和区域专版。支持各区(市)、功能区和行业主管部门在平台设置专版和特色专区,依托平台数据和服务能力开展创新应用,为特定用户提供特色金融服务,构建“1+N”平台体系,即建设1个全市统一的平台,开设N个行业特色专区或区域专版。引导各区(市)、功能区或行业领域内经营主体上平台发布融资需求,推动融资支持政策在相应专区(专版)实现全流程线上办理。支持绿色低碳、科技创新、人才赋能、乡村振兴等领域以及上合示范区、青岛自贸片区、青岛高新区、青岛蓝谷等特色功能区打造专区应用典型。〔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民营经济局、市委组织部等,各区(市)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二、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四)持续拓展数据归集共享范围。按照国家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清单,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信用信息归集。用好国家“总对总”共享数据,加强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数据对接,对于明确由地方负责归集的社会保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水电燃气费等信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主体责任,实现“应归尽归”。根据金融机构对信用信息的实际需求,依法依规加大数据物理归集的力度,扩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范围,拓展数据归集共享的广度和深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医保局、市大数据局、市税务局等)(五)提升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质效。加强数据质量协同治理,推进数据标准化,健全信息更新维护机制,确保数据真实、及时、准确、完整。以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业务需求为导向,探索建立市级金融主题数据库,建立信息分级分类管理和使用制度。健全数据利用成效反馈机制,根据数据提供单位需求,定期反馈数据使用情况及成效。(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局)(六)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加强平台信息安全管理,完善平台对接、机构入驻、信息归集、信息共享、数据安全等管理规范和标准体系。加强信息授权规范管理,强化数据共享、使用、传输、存储的安全性保障,提升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处置能力。接入机构要加强内部信息安全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管理要求,不得擅自变更获取信息的用途或使用范围。未经脱敏处理或信息主体明确授权,不得对外提供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违法传播、泄露、出售有关信用信息。(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局、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三、深化信用数据价值开发应用(七)完善信息查询服务。平台要按照公益性原则,依法依规向金融机构提供信息推送、信息查询、信用报告查询等服务,扩大信用信息查询范围,完善信用报告查询制度,提高信用报告质量。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应用平台,提升平台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粘合度。支持平台根据实际需求,依法依规开展定制信用报告以及为信贷产品研发、贷后风险监测等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八)扩大联合建模应用。在保障数据安全前提下,推进平台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业务深度融合,实现数据自动调取,用数结果自动反馈。支持平台与金融机构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加工联合实验室,通过“数据不出域”等方式加强敏感数据开发应用,提升金融授信联合建模水平。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自身需求,与平台共同开发信贷业务各环节模型,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利用平台数据训练本地化金融产品模型。(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委金融办、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青岛金融监管局)四、拓展提升平台综合服务功能(九)深化信用融资产品开发。围绕全市重点产业建设,支持平台与链主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产业园区、平台企业等深度合作,研发与产业布局相匹配的专属融资产品。支持金融机构用好特色化信用信息,面向市场需要推出细分领域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托平台开发全流程线上贷款产品。支持平台服务金融机构创新,开发绿色低碳发展、重点产业链供应链、“三农”等特色功能模块,探索开展数据资产等多样化征信和融资服务,增加企业融资供给。(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委金融办、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青岛金融监管局等)(十)创新融资服务模式。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政策性保险等机构入驻平台,建立银行机构、政府、融资担保机构等多方合作机制,促进业务融合,合理简化融资相关手续,鼓励降低反担保要求,形成信贷担保闭环。针对不同的融资服务场景,探索通过平台开展惠企金融业务。健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融资信用服务工作的督促激励机制,对通过平台帮助中小微企业实现融资的金融机构给予适当激励。探索依托平台建立“线上公证”“线上仲裁”机制和金融互联网法庭,金融数据直达线上诉讼、仲裁接口,高效处置金融纠纷。(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民营经济局、市委金融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青岛金融监管局、青岛仲裁办)(十一)推动融资政策全流程线上办理。充分发挥平台惠企金融政策展示和落实“主窗口”功能,建立健全“政策找人”机制,提升平台信息撮合、融资增信、政策直达等功能。探索建立市场化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合理分担信用风险。推动市、区(市)政府出台的贴息贴费、补贴奖励、风险补偿等财政金融便民惠企政策依托平台数据实现全线上办理,通过流程再造,推动各项金融便民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免申即享。〔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营经济局、市委金融办,各区(市)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十二)推动信用服务市场发展。支持平台融合多维数据依法依规开展经营主体信用分析,形成信用服务生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深度挖掘信用信息价值,加大信用画像、信用评价、决策解决方案等征信产品的研发力度,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专业化、多样化的征信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五、保障措施市发展改革委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会同市委金融办、市大数据局、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青岛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和单位进一步完善工作协调推进机制,持续开展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完善金融机构产品更新、融资需求响应及成效反馈流程,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市发展改革委要做好平台的建设和运维管理。市委金融办、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青岛金融监管局要加强对相关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的引导。市大数据局要全面归集涉企政务数据,通过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做好数据支持。市财政资金对平台建设和运营应予以合理保障。
专栏 行业政策2025-05-08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银发经济高质量发展增进老年人福祉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5〕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促进银发经济高质量发展增进老年人福祉实施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5年2月24日广东省促进银发经济高质量发展增进老年人福祉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培育银发经济高精尖产品和高品质服务,让老年人共享发展成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工作部署,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发展民生事业,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一)优化基本养老服务供给。有序推动适老化改造,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为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推进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使之逐步具备承担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协调指导等功能。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家政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运营家庭养老床位,探索互助养老新模式。推进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改造提升,支持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增加护理型床位,开辟失能老年人照护单元。结合“百千万工程”实施,提升农村养老服务,引导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两院一体”或毗邻建设。到2027年,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累计完成不少于12万户;各地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进一步提质增效;巩固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不断丰富服务内容;进一步推动养老机构完善护理型床位的照护功能。(省民政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省残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拓宽为老便民生活服务。聚焦一刻钟社区生活圈,开发社区服务线上平台,建设改造一批社区便民消费服务中心、老年服务站等。实施好《广东省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引导养老服务设施、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增设老年助餐功能,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慈善组织、个人等提供老年助餐服务。优化便民商业布局,鼓励发展便利店、综合超市、大众化餐饮、维修服务、家政服务、美容美发、药店、再生资源回收点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业态。鼓励零售商、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为居家老人提供生活用品代购、家政预约、代收代缴、陪诊等服务。(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丰富老年人健康及文体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加强康复医院、护理机构和安宁疗护机构建设,实施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开展面向老年人的中医健康体检、健康评估、健康干预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多种方式为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家庭病床、居家医疗等医疗卫生服务。到2027年,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设立老年医学科的比例达85%以上。完善老年教育服务体系,推动部门、行业、企业、高校举办老年大学,逐步开展老年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进教学资源和师资共享,到2027年,进一步完善全省老年大学县级全覆盖。发挥各级老年人体育协会等的作用,运用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博物馆、体育场地设施、商超、书吧等场所,广泛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体育和其他娱乐活动,满足老年人体育锻炼和精神文化需要。(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体育局、中医药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壮大市场规模,激发释放消费潜力(四)引导社会资本壮大经营主体。积极引入银发经济领域中央企业、外资企业、平台企业以及外地优质企业等。鼓励和引导国有企业结合主责主业整合重组优势资源,积极拓展银发经济相关业务,相关投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按有关规定予以统筹考虑。鼓励各地组建银发经济产业联盟和相关行业协会,加快推动短板产业补链、优势产业延链、核心产业强链。建立银发经济相关行业培育孵化机制,加大优质企业主体培育,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鼓励聚焦老年用品需求研发和创业兴业,推进老年用品行业企业“小升规”,打造一批在银发产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知名企业。通过各项扶持保障政策,引导社会资本等积极参与养老,支持养老服务多元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提高行业效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民政厅、商务厅、国资委,省工商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完善银发经济行业标准。探索建立省级银发经济统计指标体系,研究界定银发经济范围和相关产业分类。健全银发经济相关行业标准规范,特别是医养结合服务、康养产业等新生或交叉行业。发挥相关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在养老服务、文化旅游、老年用品、适老化改造、智能技术应用等领域承担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的作用,建立健全老年设施、环境、服务等方面的标准和评价体系。结合各领域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建设高水平、专业化第三方质量测试平台,引导企业开展老年产品和服务质量测评、验证和认证。(省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统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开展消费促进行动。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支持居民开展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和适老化改造,对购买绿色智能家居产品给予补贴。将老年产品和服务纳入各级促消费政策范围,支持各地通过消费券、体验券等方式推进银发经济消费。推动老年用品制造企业与平台商、服务商精准对接,引导电商平台、大型商超等举办银发主题购物节,支持设立银发消费专区,壮大老年用品消费规模。围绕重点应用场景,打造链接社区、机构和家庭的平台型领军企业,提供线上线下服务。利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平台展示推介银发经济前沿技术和产品服务,支持各地培育老年用品展会、博览会,鼓励行业协会分类举办各类优质渠道对接会和产品展销会。鼓励各地结合春节、重阳等传统特色节日以及“敬老月”等活动,开展银发消费主题活动。支持有自主产权、附加值高的老年用品出口欧美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商务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七)打造沉浸式消费场景体验平台。鼓励各地探索建立覆盖康复治疗、配验帮助、产品选购指引、租赁维修等服务的老年用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一批适老生活体验中心(店),区分不同生活场景集成各类生活用品、家居产品、智能终端、辅助器具、可穿戴设备、服务机器人等,打造沉浸式场景体验平台载体。支持鼓励各地发挥国企和社会力量作用,结合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机构等建设适老生活体验中心(店)等。(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八)营造良好消费环境。依托“信用广东”,加强银发经济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银发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持续推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持续发挥信用助力高质量发展的作用,以信用环境改善,推动市场环境持续向好向优,推动企业提高行业服务质量水平。依法严厉打击以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宣称“以房养老”、代办“养老保险”、开展“养老帮扶”等名目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各类诈骗犯罪,鼓励将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各类诈骗犯罪纳入信用记录。(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市场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培育潜力产业,开辟经济发展新赛道(九)统筹布局推进产业集群化。结合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部署,将银发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五”规划,统筹优化银发产业布局。培育银发经济产业梯度和互补体系,在大湾区内地城市谋划布局不少于2个国家级高水平银发经济产业园区,重点发展智慧康养、抗衰老、康复辅助器具等潜力产业,在粤东粤西粤北布局银发经济集聚区,重点发展老年用品、旅游度假等产业。打造特色鲜明、集聚度高的老年用品及银发经济产业园区,建立省级银发经济重点项目库,抓好珠三角1亿元以上、粤东粤西粤北5千万元以上老年用品重大项目建设。到2027年,推动建设一批高质量银发经济产业园,全省老年用品规上企业不少于6500家,产业规模进一步壮大,产业体系更加完善,产品供给更能满足老年人群多样化、多层次消费需求。(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自然资源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支持各地参与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国家综合创新试点。鼓励老年用品制造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加快适老化康复辅具、智能穿戴设备、居家养老监护、无障碍科技产品等智能养老设备的创新研发。研究出台广东康复辅具目录。统筹现有政策和资金对老年用品领域中试平台或具备中试功能的载体、项目予以支持,强化科技成果实现批量应用推广。支持企业发展智能轮椅、移位机、康复护理床等生活照护产品,扩大认知障碍评估训练、失禁康复训练、用药和护理提醒、睡眠障碍干预等设备供给。(省民政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省残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推进社会适老化改造。以满足老年人居家生活照料、起居行走、康复护理等需求为核心,改善居家生活照护条件,增强居家生活设施设备安全性、便利性和舒适性。支持引导社会化专业机构为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和智能化升级。支持有条件的老旧小区楼栋加装电梯,推动环境及配套设施改造建设、小区内建筑节能改造,探索“改造+运营服务”一体化的市场运作模式推进小区改造。(省民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发展抗衰老产业。深化皮肤衰老机理、人体老化模型、人体毛发健康等研究,探索基因技术、再生医学、激光射频、细胞治疗、免疫治疗等在抗衰老和延缓老年病领域的研发应用,推动基因检测、分子诊断等生物技术与老年病防诊治深度融合。实施老年美妆专项行动,强化保养护肤化妆品原料配方研发和生产工艺开发设计。强化老年人药品、食品、保健品开发,鼓励生物医药企业大力研发针对老年人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肿瘤、神经系统疾病等的创新药物,拓展生物医药产业银发新赛道。针对老年人健康促进、营养补充、慢病管理、咀嚼吞咽困难等需求,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机构合作开发具有广东特色、适合老年人咀嚼吞咽和营养要求的营养补充食品、易食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药监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发展智慧健康养老新业态。加强智慧养老产品和服务示范推广,推荐我省老年用品产品申报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印发的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积极将产品推广到居家、社区和机构等应用场景。鼓励各地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在智慧健康场景、智慧养老场景等培育一批示范企业、示范产业园区。鼓励企业面向家庭护理、老年照护等领域研发具身智能机器人,提升人机交互可靠性和安全性,满足生命健康、陪伴护理等高品质生活需要。支持应用效果明显的示范街道(乡镇)及产业基础雄厚、区域特色鲜明的示范基地纳入国家有关试点范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拓展旅游服务业态。支持国际邮轮港口专用码头、设施设备的适老化改造,方便老年人体验粤港澳大湾区邮轮“一程多站”式旅游。深化探索旅居养老模式,联动更多地方组团开展旅居养老合作。鼓励各地利用优势医疗资源和特色资源,创建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加速发展中医药健康和老年旅游。积极打造“粤美乡村”旅游品牌,建设以中医药(南药)康养为主题的省乡村旅游精品线路。充分盘活和发挥森林、温泉、河湖、医疗设施等资源优势,打造环“两山”示范区“世界级森林温泉康养目的地”,开发一系列“森林+温泉”康养产品,培育多梯度、深层次、多元化的大健康产业集群。(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中医药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深化银发经济湾区合作。将银发经济发展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协同发展空间,拓展实施“广东院舍照顾服务”“长者医疗券大湾区试点”“港澳药械通”等计划。深化粤港澳在养老服务产业、人才、项目、标准等方面的交流合作,支持港澳投资者在粤投资新建养老服务机构。探索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类开发区、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等平台进一步强化跨区域间银发经济产业协同。探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建设老年用品产业科技研发中心、展示体验中心、贸易集散中心等示范项目。(省民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强化要素保障,优化银发经济发展环境(十六)加强科技创新赋能。推进养老用品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鼓励我省“链主”企业、创新型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国内外知名企业,开展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康复、陪护等相关产品和技术科技攻关。支持各地加大创投资源供给,培育适老化家具家电日用品、康复辅具等领域“瞪羚”“独角兽”企业。举办智慧康养(适老)装备创新设计大赛,通过多种方式推介宣传获奖成果,促进获奖成果转化应用。(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七)加大财税金融支持。探索建立银发经济企业“白名单”,支持和引导银行机构、保险机构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统筹用好现有专项资金支持银发经济重点项目,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项目争取政府投资基金支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超长期特别国债等资金支持银发经济基础设施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等开展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落实各项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提高金融机构为老服务能力,积极发展商业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运用好人民银行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向公益型、普惠型养老机构运营、居家社区养老体系建设、纳入目录的老年产品制造等范围内的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信贷支持,推动增加普惠养老服务供给。(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医保局,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金融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八)保障用地用房需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需求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新建居住区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同时,按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旧小区因地制宜补足配齐。常住人口达到中度以上老龄化的县(市、区)应上调新建居住区配建标准。指导各地依法依规以划拨、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供应养老设施用地,保障养老项目用地需求。支持利用闲置商业、办公、工业、仓储等存量场所改建养老设施,按规定适用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九)健全数据共享机制。推动银发经济领域数据有序开放和合理开发利用,充分利用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建立健全覆盖本辖区内居家老年人的信息库,推动数据赋能发展。依法规范智能化产品和服务中的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等活动,加强技术监测和监督检查,做好安全防护和风险控制。(省政务和数据局、民政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推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银发经济“产业菁英”等人才培养专项行动,搭建产学研用资源共建共享平台,培养创新型领军人才和青年人才。支持和引导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结合自身优势和社会需求增设银发经济相关专业,合理确定老年保健与管理、药学、养老服务与管理、健康管理、护理等专业招生规模。加强养老服务人才技术技能培训,提升养老从业人员的服务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对在养老护理岗位达到一定从业年限的普通本科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以及达到一定从业年限并取得一定职业技能等级的养老护理员,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或按月发放岗位津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发展银发经济,满足老年群众需求,妥善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事关发展全局,事关人民福祉。各地各部门要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老龄工作委员会等机构作用,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专栏 行业政策2025-04-29 -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有序、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开、共享、评价、信用修复、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招标代理机构等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全区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汇总和发布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和各方主体信用档案。对建筑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公开、评价、信用修复和档案管理进行监督管理。各设区市、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公开、评价、信用修复和档案管理工作。第四条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依法依规、客观公正、保护权益、审慎适度的总体要求,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守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第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管理、信访、人民法院、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建立数据实时交换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依规实施信用联合奖惩。第二章信用信息的构成第六条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由建筑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优良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构成。第七条 建筑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由企业按照信用信息归集标准录入、申报。基本信息是指建筑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信息、企业资质信息、承揽的工程项目信息等。第八条 优良行为信息是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行业协会(学会)表彰(表扬)奖励等优良行为信息。第九条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等。不良行为信息应当以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书为认定依据。第十条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汇总形成信用档案。第三章信用信息归集与公开第十一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采集、归集、评价、修复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第十二条 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企业、工程项目所在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企业申报或直接采集信用信息并审核其真实性。企业对其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形成或知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并依法通过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第十三条 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二)优良行为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三)不良行为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二)(三)项信息公开期满后,由负责信息公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该信息从公开或者查询界面删除,转入建筑市场信用档案长期保存。第十四条 通报表扬、表彰奖励、行政处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由负责归集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变更或删除相关信用信息。第四章信用信息的修复第十五条 在不良行为信息公开期限内,失信主体在行政处罚期结束后纠正不良信用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向作出不良行为信息行为认定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信用修复材料进行核实,并及时作出处理。第十六条 建筑市场主体记录的信用信息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由信用信息归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动修复:(一)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届满的;(二)被认定为信用信息的依据被撤销或变更的;(三)因为政策变化或法律法规修订,已经不适宜被认定为信用信息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记录的信用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信息认定部门不得予以修复:(一)信用主体不主动履行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二)申请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实施欺诈的;(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章信用评价与应用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宁夏建筑市场监管与服务系统平台公开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及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九条 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企业工程业绩、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农民工工资管理、文明施工等,建筑市场主体优良行为信息及不良行为信息内容。第二十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31日前,根据全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分值排名情况,确定信用主体信用评价等级。在信用评价节点前三年未承接有建筑工程项目且当前无在建项目的信用主体,不参与信用阶段排名。建筑市场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优秀)、B(良好)、C(较好)、D(一般)、E(较差)五个等级。(一)A(优秀):所在信用主体类别信用分排名前10%(含10%);(二)B(良好):所在信用主体类别信用分排名在10%~30%(含30%);(三)C(较好)所在信用主体类别信用分排名在30%~70%(含70%);(四)D(一般):所在信用主体类别信用分排名在70%~90%(含90%);(五)E(较差):所在信用主体类别信用分排名后10%。第二十一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断丰富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领域,在行政审批、资质资格管理、日常监管、工程招标投标、工程保险、表彰评优、市场推介、融资担保等参考应用信用评价结果。第二十二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异议申请与核查制度,公开异议信息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建筑市场主体对评价结果及评价得分有异议的,可在信息公示期、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不良行为信息录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信用信息归集部门提出申诉,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交有关材料。信用信息归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处理和答复。需要其他单位协助核查信息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处理,相关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反馈核查结果。经审核异议成立的,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异议申请人;异议不成立,决定不予更正的,应当向异议申请人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不良行为信息对建筑市场主体进行失信惩戒,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用管理工作开展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建筑市场信用采集、归集、公开、评价、修复、应用等信用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第二十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坚持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注意信用主体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合法利用信用信息,严禁泄露、篡改、毁损、窃取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对有上述行为的,依法依规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第二十六条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行为,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专栏 行业政策202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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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以来,泰安市交通运输局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包容审慎监管,推行“有事必查、无事不扰”“信用越好、检查越少”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新模式,深度挖掘信用服务经营主体发展的潜力,推动全市交通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信用机制共建,夯实诚信监管之基。建立组织保障基础,成立了以局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统筹组织信用创建活动,召开专题会议4次,开展研讨活动4次,班子成员带队调查研究12次。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完善交通行业工程建设、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等各领域信用管理制度与评价办法,制定印发《全市交通运输系统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统一评价标准,明确职责分工,划定路线图、时间表,让信用建设有章可循。摸清信用监管底数,完成“两库一单”(即企业名录库、从业人员名录库和信用监管事项清单)编制,明确了监管事项27项,市属企业119家,从业人员7582名。建立督导调度机制,定期督导交通工程建设、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行政执法、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确保抓好落实、抓出成效。信用氛围共造,诚信理念深入人心。坚持把诚信文化融入交通运输各个领域,大力弘扬重信践诺的良好氛围,提高全行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扛牢行业党建责任,成立道路运输行业党委,大力开展“最美驾驶员”“文明驾乘、文明服务”等评选活动,积极引导从业单位和人员自觉把诚信守信作为价值追求和行为规范。深入开展“信用交通宣传月”“诚信春运”等活动,培树诚信企业家、诚信模范等重大典型,悬挂宣传标语30多条、主题海报100多张、发放诚信倡议书600余份,宣传诚信理念、诚信文化、诚信事迹,积极营造全行业诚实守信、重信守诺的良好氛围。以行业治理为抓手,正引反警,推动见行见效。结合道路运输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发放《争做文明司机、共创文明城市—致广大出租车驾驶员的一封信》,签订承诺回执,引导出租车司机规范服务、文明行车;同时,曝光出租车不打表、拼客、议价及“黑车”运营等典型案例16起,对违规经营者起到警示震慑作用。信用信息共享,为监管企业精准“画像”。聚焦信用和业务全面融合,畅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流程,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和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作用。编制完成《泰安市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目录》,明确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信用评价结果等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13类305项信用信息。明确责任分工,完善信用信息来源,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归集企业及从业人员相关信用信息,确保涉企信息应归尽归,已完成信用信息录入3.7万条。畅通归集途径,将产生的信用信息提报山东省交通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下设的公路水路建设、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安全生产和行政执法五个子系统完成归集共享,全面、客观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形成企业的全景多维“画像”。共享评价结果,加强与“信用交通·山东”“信用泰安”等信用网站的对接衔接,将评价结果及时共享给有监管职责的机构,有针对性、前瞻性地落实监管举措,助力公正监管。信用评价共认,实施差异化精准监管。按照“科学分类、突出重点、兼顾全面、高效监管”的原则,全面落实分级分类监管,推进信用应用共认,2023年完成119家市属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根据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精准监管。深入推进信用承诺制,在行政审批和项目核准时,提供“绿色通道”“告知承诺”等简化办理、快速办理的便利服务,2023年共办理告知承诺制许可30家,接受驾驶员诚信考核6000余件,极大提升了政务服务效能。深入推进以信用风险为导向的“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对信用风险低的企业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将更多监管资源配置到信用风险高的企业,有效提升行业监管效能。其中对AA级企业(信用最好)抽查比例为10%,大幅度减少检查频次;对C级企业(信用最差)抽查比例为70%,增加检查频次,列为重点关注对象,信用越差监管越严。深入推进“信用惠”政策,根据信用评价状况减少或增加相应比例的企业投标保证金,根据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状况下调或上调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让企业享受真金白银的实惠,为企业节支减负。通过信用分级给交通守信者亮“绿灯”,让失信者有“痛感”,使监管者有“抓手”,维护公平诚信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
专栏 行业信息2023-09-27 -
今年以来,腾冲市以举办“5·19中国旅游日”主会场活动为契机,坚持把组织建设、人员力量、监管执法下沉到旅游营商环境一线,为营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安全放心的旅游消费环境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腾冲市研究制定高质量党建引领世界文化旅游名城建设实施方案、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按照市级定调发力、乡村两级落实卖力、行业部门牵引助力、企业创新给力的要求,各部门、各行业精准定位、明确责任,抓细方案措施贯彻落实、抓好重点难点攻坚克难,形成全市上下“一盘棋”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市级联席会议—旅游服务行业大党委—旅游服务行业党支部”三级组织体系,着力解决资源分散、力量分散的问题。腾冲市组建餐饮住宿、旅游购物、旅游交通运输、景区景点4个行业党委,在“吃住行游购娱”六要素设有党支部47个,不断扩大旅游服务行业党组织和工作的覆盖范围,进一步增强腾冲旅游产业发展竞争力、影响力。为优化旅游服务软环境,腾冲市实行市级干部挂钩服务规模以上和重点工业企业制度,挂钩服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重点工业企业共68户。向全市19个乡镇(街道)选派挂职副书记、副乡(镇)长,专抓文化旅游、乡村振兴等工作,助推乡村旅游发展。选派140余名干部驻点,保障游客集散中心建设、乡村振兴工程建设、营商环境优化等53项重点工作、重大项目,畅通企业与政府的沟通渠道。2022年以来,全市挂钩入驻干部走访企业240余次,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学习教育90余次,解决困境问题158件。腾冲市广泛推行“党员亮身份、公开亮承诺、设岗定职责”活动,在游客集中点设立“党员驿站”60余个,党员责任区、党员先锋岗120余个。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文旅窗口设置党员先锋岗,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最多跑一次”服务率达到80%;在旅游服务行业评选共产党员经营示范户20户、“诚信经营 放心消费”示范店经营户149户、“党员标兵营运车”10辆,发布净餐馆“红黑榜”12期,提升腾冲旅游整体形象。腾冲市还强化旅游市场秩序整治,持续依法整治“不合理低价游”、强迫购物等市场乱象。深入推进游客购物“30天无理由退货”,为游客提供方便、快捷、透明的退货服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今年以来,旅游行业“大党委”召开联席会议5次,开展联合大检查行动3次,启动导游服务质量竞赛月活动,全面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与此同时,腾冲市还将各级党委(党组)推进抓党建促旅游发展工作情况纳入基层党建定期调研督导、年终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采取定期通报、随机抽查等方式,全力推动高质量组织工作服务保障旅游营商环境优化。
专栏 行业信息2023-08-18 -
今年,贵港市全面推行“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监管”模式,提高监管能力、减轻企业负担,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公平公正、阳光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推行事前信用承诺制。贵港市印发了《关于在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开展提升信用监管助企减负行动的通知》,明确信用承诺对象和步骤,并分交易类别编制标准化信用承诺书示范文本7个,统一信用承诺内容,明确承诺主体。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评标专家等市场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时,以规范格式对自身行为作出承诺。强化信用信息核查,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贵港市通过“信用中国(广西贵港)”等媒介查询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市场主体信用报告,依法限制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维护诚信企业合法权利。根据市场主体信用情况,分类施策监管,对近三年内无失信记录的市场主体,一般采取非现场监管及触发式监管模式;对近三年有失信记录的市场主体,则执行常规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半年内存在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则强化现场监管,提高抽查比例和监管频次。落实信用正向激励。贵港市对列入守信激励对象名单或连续三年无失信行为且三年内无违反信用承诺书事项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提供“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减免保证金”“大额电子保函担保”等服务,让守信的市场主体获得更多便利,形成“信用有价值、守信有力量”的良好氛围。
专栏 行业信息2023-08-14 -
近年来,七台河市持续开展“码上诚信”赋码、亮码、评码工作,累计赋码经营主体达20621家,自主赋码市场主体14326家,自主赋码率达70%,“码上诚信”行业领域覆盖达20个。在2023年一季度守信践诺专项行动评价指标考核中,七台河市“码上诚信”工作位列全省第一名。一、拓宽领域,助力企业展信用七台河市持续拓展“码上诚信”推广领域,制定印发了《关于创新“码上诚信”推广应用领域的通知》。年初以来,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文广旅局等13部门在食品药品、规上企业、城市商圈、培训机构、口腔卫生、农村合作社、美容美体、旅游景区、代理记账公司等20个行业领域推动市场主体主动申请赋码,积极亮码展示信用状况,引导消费者扫码查看各个经营主体的信用记录,售后评码对消费体验作出评价,不断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强化自我约束,共同营造守信践诺的消费环境。二、强化应用,高位推进出成效七台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码上诚信”推广应用工作,专题研究《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等十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码上诚信”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对“码上诚信”推广应用工作进行部署。市营商局组织制定了《关于开展“码上诚信”应用场景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晰工作任务,明确专人专管,确保部署要求落实落地落细。市市场监管局等10余部门根据《实施方案》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分别制定了行管领域“码上诚信”应用场景子方案,强化制度引领,以便利市场主体为目标,推进应用场景落到实处,切实让守信市场主体享受信用红利。2023年,在巩固首批10个应用场景基础上,再次创新拓展8个“码上诚信”激励措施。二季度,七台河市民中心共为12家无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诚信经营、信守承诺的企业开辟办事绿色通道,让诚信市场主体享受优先办理、专人引导、免预约、免排队等激励措施,受到企业一致好评。三、大力创新,首创领域塑品牌七台河市探索开展“码上诚信+执法监管”模式,市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七台河市实行“双随机+码上诚信”新型监管模式实施方案》,在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将“码上诚信”扫码信息作为有效资质信息,无需市场主体再额外提供佐证材料。进一步拓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结果公开渠道,扩大社会知晓度,丰富“码上诚信”公示内容,促进市场主体规范经营行为,增强荣誉感和自律意识。自创新政策推行以来,市市场局各监管分局将“码上诚信”扫码情况作为有效参考,对43家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给予一定奖励措施,例如:不再核验该市场主体所应提供的佐证材料。对于诚信码优质商户实施信用监管差异化管理,减少监督检查频次,使监管对违法失信者“无处不在”,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让有限的执法力量发挥最大监管效能。四、全员亮码,群众评码促监督七台河市积极推动全员赋码、全员亮码,营造全员监督氛围。各县区、13个行业主管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积极引导鼓励行业领域市场主体自愿申请赋码,在经营场所、营业大厅等醒目位置,主动“亮码”经营,公开展示自身信用状况。勃利县强化示范引领,将步行街创新打造为诚信街区,在街区内开展“七进”诚信宣传活动,引导街区内全部商户集中申请赋码,“亮码”经营展示信用,消费者通过手机移动端即可获取商家信用信息,对其服务作出评价,让消费者放心购物,通过一条街带动一座城,为我市“码上诚信”再添亮点。截至目前,全市亮码经营市场主体数量达17000余户,向社会“亮码”经营的市场主体数量占全部赋码主体的82%,市场主体主动承诺信息达到24249条,占全部赋码主体比例为117%,实现亮码经营主体全部“亮承诺”。累计扫码评价次数达到17051次,有效触动市场主体提升诚信文化,守法经营,让“守诚者得市场、失信者失人心”。
专栏 行业信息2023-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