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正大食品企业(秦皇岛)有限公司成功通过高级认证企业(AEO)资质审核,成为河北秦皇岛市第20家、秦皇岛海关辖区第15家AEO企业。AEO即“经认证的经营者”,可以享受优先办理类、减少监管频次类、降低通关成本类、缩短办理时间类等六大类45项便利措施,同时享受相关部门联合激励和互认国家地区海关通关便利等诸多优惠,是一张含金量极高的“国际名片”,在国际贸易中信誉影响力不断加大。河北秦皇岛海关充分发挥企业协调员作用,围绕进出口查验率、优化稽核查作业、国外通关便利等情况,对AEO企业便利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成效评估调研。宏启胜精密电子(秦皇岛)有限公司是秦皇岛市最早一批抢抓机遇的企业之一,主要从事柔性线路板的设计、制造及组装。2024年进出口19096票,查验率仅为0.24%。“低查验率给我们带来实实在在的红利,不仅减少人力物力投入,同时提高通关速度,提升客户满意度。”公司关务经理刘闯说。为进一步推动地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助力更多企业享受AEO政策红利,秦皇岛海关聚焦专精特新、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大型外贸骨干、贸易新业态等重点企业建立培育库,开展“一对一”精准信用培育,加大守法合规政策宣讲力度,营造“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的良好氛围,帮助企业强化守法意识,提高诚信经营水平。

    专栏
    2025-03-31
  • 为有效预防和制止药品领域垄断行为,保护药品领域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制定出台《关于药品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共7章55条,针对药品领域突出垄断问题,进一步细化垄断行为在药品领域的行为表现、执法原则和认定标准等,主要内容如下:(一)明确药品领域反垄断监管执法总体原则。系统阐释《指南》目的、依据及相关概念,明确药品领域反垄断执法的基本原则,细化药品领域相关市场界定的特定因素,要求药品领域行业协会、药品经营者(包括互联网经营者)依法经营、加强自律,建立健全有效的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二)细化药品领域垄断协议行为表现。一是列举药品领域典型横向、纵向垄断协议行为,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原则和思路;二是归纳药品领域新型垄断协议行为表现,总结反向支付协议适用《反垄断法》规制的考虑因素;三是指明药品领域组织、提供实质性帮助达成垄断协议的主要方式及面临的法律责任;四是对垄断协议不予禁止、豁免等规定的适用条件进行细化,为经营者提供更为清晰的指引。(三)完善药品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规则。一是细化和补充认定药品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考虑因素,包括经营者控制药品供应链的情况、交易相对人的制衡能力等;二是列举药品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常见表现形式,特别是对层层加价不当推高药品价格、延迟或者停止药品供货获得不当竞争优势等行为进行明确规定;三是明确药品领域新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表现,总结产品跳转行为适用《反垄断法》规制的考虑因素;四是针对药品领域多个经营者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明确认定其作为当事主体的考虑因素。(四)深化药品经营者集中审查考虑分析因素。一是提出药品领域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整体分析框架,明确药品领域部分经营者集中虽然未达申报标准但仍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影响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进行申报;二是列举药品领域经营者集中的常见类型及涉及知识产权的交易可能构成经营者集中的情形;三是细化药品领域经营者集中竞争分析的具体考虑因素,结合药品领域经营者集中特点列举了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具体类型。(五)总结药品领域公平竞争审查重点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特点。一是涉及药品领域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二是对药品领域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交易、妨碍药品进入市场、限制药品自由流通、限制招投标等典型行为的表现形式进行逐条细化列举。(六)阐明药品领域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适用。一是明确药品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适用,包括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具体情形等。二是加强联合惩戒机制,对执法中发现的其他药品领域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及时移交行业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专栏
    2025-02-25
  • “因我公司持有‘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不仅可以在税务部门享有‘特殊待遇’,还在办理社保业务时享受到了优先办理、快速办结的‘专属服务’,让我们真正感受到了纳税信用带来的优越感。”10月30日,中国石油内蒙古销售分公司财务负责人韩文宁高兴地说。今年以来,内蒙古以“诚信建设工程”为抓手,以经营主体正向激励为导向,全区25个部门合力推进“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工作机制,勠力书写市场化改革新答卷。今年1月1日起实行的《内蒙古自治区“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联合其他23家相关部门建立自治区“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工作机制。《办法》明确激励对象——以A级纳税人为基础,比对去除各部门单位提供的严重失信信息,最终确定激励主体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名单一年一核,每年定期公布,实施动态管理。《办法》还明晰为激励对象提供融资授信、项目申报、政务服务、荣誉评选等方面共47条激励措施。对企业而言,诚信是黄金资产。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契约经济,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诚信是其生存发展的“通行证”,是至关重要的无形资产。“今年年初,全区‘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已全部制发完毕,并根据经营主体守信情况开展动态管理。在政策施行过程中,我们及时回应市场主体需求,同时通过‘电子税务局’‘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广泛推送联合激励政策,变‘人找政策’为‘政策找人’。截至目前,全区共有41634个经营主体获得了激励资格。”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制发后,内蒙古税务系统结合税收宣传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等活动,引导更多经营主体提高信用等级,享受从融资信贷、项目申报、政务服务、荣誉评选等方面的诚信纳税红利,为诚信经营主体提供多维度的正向激励措施,有力提升了税费服务和税收监管效能,激励经营主体诚信守信、依法纳税。各盟市也纷纷推出本地化的纳税信用联合激励机制。锡林郭勒盟对于获评“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的经营主体优先考虑评先评优,2023年度全国、内蒙古自治区五一劳动奖和工人先锋号评选中,A级纳税人及职工推荐占比57%,实现100%获评;呼伦贝尔市充分发挥大数据优势,从融资授信、荣誉评选等方面多角度进行守信激励,当前诚信经营主体通过“银税互动”平台已获取4.8亿元的授信额度,有力激发了市场活力。政策利好下,经营主体切切实实享受到了信用增值服务。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因业务涉及面广,常常需要开大量发票。因其属于纳税信用A级企业,享有“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可以一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还可以按需领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大大节约了时间成本。“今年年初,企业需大量购进农机,资金紧缺。正在焦虑之时,‘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及时推出,帮助我们在蒙商银行成功办理了150万元的银税易贷,解了企业资金短缺燃眉之急。”阿荣旗鑫盛世农牧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的冷雪莲说。内蒙古易飞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集无人机研发、生产、销售、应用、无人机执照培训为一体化的科技型公司。“作为连续5年获得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今年年初我们领到了‘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从拿到激励卡到现在,享受到了诸如政务服务优先办理、荣誉评选优先推荐等信用增值服务,深切地体会到了这张卡的‘含金量’。”

    专栏
    2025-02-06
  • 近日,桂林市市场监管、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30多个部门联合出击,全面启动学校食品安全联合惩戒监管机制,将涉及学校食品安全的学校食品安全责任人及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面纳入联合惩戒监管范围。据悉,联合惩戒监管是指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建立的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旨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目标。此次桂林市实施学校食品安全联合惩戒监管机制,实现了对学校、食堂承包商、学校食材供应商以及校外供餐单位的全方位、全链条监管。无论哪个环节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多个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包括公开曝光、限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停止表彰奖励及晋升、提高监督检查与抽检频次等措施。“通过实施联合惩戒监管机制,将有效提高违法成本,倒逼各相关单位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桂林市市场监管局食品餐饮科负责人介绍,这一机制彰显了政府部门对校园食品安全严重失信行为的坚决打击态度,将进一步强化学校、食堂承包商、学校食材供应商和校外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促使其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确保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

    专栏
    2024-11-19
  • 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国社会组织总量已达88.2万余家,在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社会组织领域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相关制度建设和监管手段有待加强,“意见明确,通过规范登记审查、加强管理服务、依法开展监督、积极鼓励引导,着力解决当前社会组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社会组织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进一步细化登记服务,严格登记阶段审核把关,意见提出,在成立登记阶段,针对有的发起人不了解社会组织非营利法人属性、有的捐资人将捐赠资产当作借给社会组织或者投资取得社会组织“股权”等问题,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实行事先告知提示,避免发起人、捐资人盲目申请成立登记社会组织;在负责人人选审查时,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负责人选任、公示、履职、管理、监督、退出等制度,推选政治合格、在本领域有代表性、具备相应经验和业务能力、适合岗位职责要求的人员担任负责人。为解决部分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不完善、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失灵等突出问题,意见提出,强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内部机构的功能作用发挥,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推动社会团体、基金会建立健全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加强对分支(代表)机构的监管;要求社会组织加强财务管理,建立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依法如实披露关联交易情况。意见还要求推动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落实监管责任,形成监管合力。主要举措有:支持业务主管单位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行业管理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规范收费行为,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查处社会组织违规收费行为;加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和智慧监管;完善社会组织行政执法与纪检监察、刑事司法衔接贯通机制;重点推进对失信社会组织的联合惩戒;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通过以案释法等方式开展警示教育。

    专栏
    2024-11-15
  • 9月20日,生态环境部会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各省(区、市)相关部门,召开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生态环境部副部长于会文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指出,当前移动源超标排放对大气污染贡献日益凸显,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作为移动源污染管控的关键环节,其弄虚作假行为不仅影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也严重侵害群众环境权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移动源污染防治和机动车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打假工作,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专项整治工作抓紧抓实抓到位。会议要求,要按照“治、打、断、建”的工作思路开展排查整治。对检验机构开展全面排查整治,根据线索对维修机构开展延伸检查,集中精力重点打击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签发虚假维修合格证等弄虚作假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坚决切断作弊装置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利益链,以及虚假维修和作弊检验的利益链。建立和完善监管长效机制,推动机动车检验领域健康有序发展。会议强调,各地各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等部门联合办案工作机制,推动行刑衔接,实施联合惩戒,强化违法机构全链条打击。要压紧压实责任,细化职责分工,明确路线图、时间表,扎实推进专项整治工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专栏
    2024-11-12
  • 共:185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