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降低征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668号中国人民银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央定价目录》有关规定,现就你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等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标准每份9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标准每份1元。实际收费标准根据用户机构向征信系统提供的数据量和查询量计算确定,数据查询量适用超额累退计算方法,具体计算公式和计费办法继续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318号)有关规定执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营银行、独立法人直销银行、内贸险承保机构等11类金融机构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实行优惠收费标准。上述享受优惠政策的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收费标准每份4.5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收费标准每份0.5元。上述各类机构中,同一用户30天内多次查询同一企业信用报告的,按查询1份企业信用报告收费;1天内多次查询同一个人信用报告的,按查询1次个人信用报告收费。二、个人柜台查询自身信用报告,每年前2次免费,自第3次起的收费标准为每次5元,不得另行收取纸张费、打印费等其它费用。个人通过互联网查询自身信用报告免费。三、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收费标准每件每年15元,变更登记、异议登记收费标准每件每次5元,查询登记信息免费。四、征信中心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收支情况、业务量变化情况以及收费标准执行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补偿成本、收支平衡”的原则,综合考虑征信业务增长、服务成本变化等因素,适时对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5月29日政策文件: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5/content_7025863.htm

    专栏
    2025-10-21
  •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活动管理,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形成了《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活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为提高公众参与程度,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2023年11月14至12月5日在局网站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截至目前,共收到意见建议7条,采纳6条,未采纳1条。(详见附件)《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活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众参与意见采纳情况计表.xlsx

    专栏
    2023-12-28
  •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扎实做好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552号)要求,原吉林省信用信息服务中心承担我省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工作。根据《关于整合组建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服务中心有关事宜的批复》(吉委编事字〔2022〕130号),原吉林省信用信息服务中心的职能职责已由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承接。目前经过专网调试,中心新址已具备现场查询及远程邮寄办公条件。现就此项业务办理工作变更事宜公示如下:1.业务受理单位: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服务中心2.业务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区和美路999号吉视传媒信息枢纽中心A座17层1712室3.业务咨询电话:0431-80773733备注:具体业务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可通过“信用中国(吉林)”网站查询并下载。网址:http://credit.jl.gov.cn/gwycx/

    专栏
    2023-03-23
  • 尊敬的广大用户:      经过一段时间的精心策划和筹备,信用中国(吉林)新网站于2021年7月5日正式上线。    新网站从程序架构、图片展示、功能模块等方面做了调整,旨在进一步发挥信用网站的对外宣传和沟通交流作用,为全省公众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改版后的网站更方便您浏览,可使您快速获得想要的信息。    我们期待您的关注,期待您的支持!    请留下你的宝贵意见 172255426@qq.com                                                    吉林省信用信息服务中心

    专栏
    2021-07-08
  • 专栏
    2020-06-11
  •     日前,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重组办法》),明确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包括重组上市)等重大资产重组活动中,标的资产财务资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也应认定为欺诈发行,从而将此前颇受争议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包括重组上市)造假正式纳入欺诈发行范畴。  证监会表示,《重组办法》自2019年10月修订后再次进行制度调整,本次修订是为落实新《证券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并购重组等的最新要求,继续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此次修订后的《重组办法》根据新《证券法》对重组罚则体系相应理顺,首先调整了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分类,同时大幅提高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扩大了违规主体的范围。  根据新《证券法》第197条,《重组办法》第54条、55条区分未按规定报送重大资产重组有关报告或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以及报送的报告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行为。  关于处罚力度,如未报送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原30万~60万元),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原30万~60万元)。  关于扩大违规主体范围,《重组办法》根据新《证券法》第197条首次明确,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组织、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信息披露违规的,对相关主体同样追究法律责任,此举将大大提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违法成本。  此外,对罚则的完善还包括明确规范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欺诈行为。《重组办法》明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在其公告的有关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将依照新《证券法》第181条有关欺诈发行的规定予以处罚: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新《证券法》,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00万元的,处以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分析人士表示,此举将大大提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的违法成本,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此外,在新证券法上述重大修改背景下,本次证监会修订重组办法,配合打出组合拳最佳效果,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包括重组上市)纳入欺诈发行范畴的规定落到实处,为后续监管实践提供了有力依据。

    专栏
    2020-03-26
  • 共: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