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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监管机制,提升我省药品安全信用监管水平,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生产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生产、批发(含零售连锁总部)、医疗器械生产、化妆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药品企业”)的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监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在对药品安全信用风险信息进行归集、分类,并科学研判药品企业违法失信风险高低的基础上,对药品企业实施分类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第四条省药监局建设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设立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设定监测预警指标,依托信息化系统进行药品安全信用风险信息归集、分类、预警,及时、客观反映企业药品安全信用风险状况,分析区域行业等信用风险。第五条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支持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中加强信用承诺应用。第六条省药监局负责全省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制度建设,制定药品企业的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分类标准和差异化监管措施,建设、管理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系统。省药监局负责药品生产批发(含零售连锁总部)、医疗器械生产、化妆品生产监管的部门具体负责对应领域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工作,根据监管实际调整分类指标体系及差异化监管措施。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第七条药品安全信用风险信息包括药品企业的基本信息、监督检查信息、产品质量信息、违法违规信息以及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信息等信息。第八条药品企业基本信息包括行政许可、产品注册、备案、企业报告的相关信息及历史信用等信息。第九条药品企业监督检查信息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企业开展的各类检查结论信息。第十条药品企业产品质量信息包括抽查检验和质量公告等涉及的产品信息。第十一条药品企业违法违规信息包括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不履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决定等有关信息。第十二条药品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等良好信息包括:(一)推进行业发展,成功研发申报新原料、新药品;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在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可及性、质量可控方面或者药品重大创新等方面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获国家、省级表彰奖励的;(二)积极参与行业社会共治,在重大灾情、疫情及其他突发事件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部门公文确认的。上述良好信息由药品企业通过监管系统向所属药品监管部门提交,所属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确认。良好信息提交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第十三条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系统与省药监局审批系统、投诉举报系统、监督检查系统、抽检系统、案件管理系统、信用档案等业务系统,与省政务数据汇聚平台对接,及时全面归集药品安全信用风险信息。各单位(各部门)应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及时准确录入涉企信用风险信息。行政行为经法定程序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或无效的,形成原始信用数据的部门应当在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撤销该行政行为关联的信用记录,并即时更新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第三章分类标准第十四条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兼具指导药品监管资源配置及奖惩的作用,分类指标应与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诚信生产经营的情况相关,以客观评价企业守信失信情况。第十五条药品企业的信用风险分类实行量化评分与定性判定相结合。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量化评分指标体系共包含监督检查、产品质量、违法违规以及主动承担社会责任4个一级指标,监督检查、产品质量、违法违规所占分值共100分、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占分值10分。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量化评分一级指标下设二级指标,必要时可增设三级指标。省药监局负责监管工作的部门根据监管实际科学制定指标,赋予指标相应分值,持续更新优化,进行综合评定,并规定差异化监管措施。第十六条信用风险分类评定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平、公正、审慎原则。(二)以遵守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受行政处罚的情况作为信用风险分类评定的主要标准。(三)以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主观过错的大小和对社会危害的严重程度作为信用风险分类评定的辅助标准。第十七条按照企业违法失信风险从低到高对应不同信用风险量化评分范围,将企业分为四个类别:(一)信用风险低(A类):95分(含)以上;(二)信用风险一般(B类):80分(含)~95分(不含);(三)信用风险较高(C类):65分(含)~80分(不含);(四)信用风险高(D类):65分(不含)以下。信用风险低(A类)的企业在监管系统中标记为绿灯,信用风险高(D类)的企业在监管系统中标记为红灯。第十八条药品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系统在收到相关信息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定性评定为D类,且本年度及次年度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均为D类:(一)因药品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二)被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的;(三)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或者临床试验等活动的,或者被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被撤销、取消相关资质、资格、许可的;(四)拒绝、阻挠执法、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暴力抗法的;(五)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的,转移、隐匿、伪造、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六)申请行政许可、备案时,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七)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八)发生较大以上药品安全事件的;(九)被列入药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第十九条尚未接受监督检查且未被抽查检验的药品企业暂不进行信用风险分类,但存在第十八条的情形的药品企业评定为D类。第二十条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评定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影响药品企业本年度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评定的信用信息为评定周期内产生的信用信息;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单项或者合计金额达到三百万元的药品行政处罚信息,或者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单项或者合计金额达到二百万元的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信息影响信息产生年度及次年的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评定。第四章分类监管第二十一条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评定实行一年一评,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分类结果初评。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不对社会公众公示,药品企业可通过监管系统查询本企业上一年度分类结果及扣分的信用信息。第二十二条每年4月上旬药品企业可登录监管系统企业端查询上一年度拟评定的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认为拟评定结果依据的信用信息有误或对拟评定的分类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说明及证据材料,逾期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第二十三条在符合现有监管重点、监管措施、检查频次、检查覆盖率、监督抽检相关要求的规定下,药品监管部门参考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制定监督检查计划等差异化监管措施。第二十四条信用风险分类结果通过系统推送至省药监局审批系统、监督检查系统、抽检系统、案件管理系统、信用档案等业务系统及省政务数据汇聚平台,促进分类结果共享共用。第五章分类应用第二十五条对信用风险量化评分为A类的企业,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视情况享有以下激励措施:(一)推荐政府表彰奖励;(二)给予政策支持与重点帮扶,协助沟通协调监管部门、便利企业合法经营;(三)适用换证豁免现场检查等便利服务措施;(四)推荐参与国家或本省示范企业、实训基地,优先推荐参与国家或本省法规制定、政策研讨;(五)存在轻微违法行为依据裁量规定酌情从轻处罚;(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第二十六条对信用风险量化评分为B类的,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检查,重点开展责令改正回访或案后回查,检查存在问题或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第二十七条对信用风险量化评分为C类的,实行重点关注,适当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开展针对性地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对信用风险量化评分为D类的企业(监管系统中标记为红灯),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对其采取以下信用惩戒措施:(一)必要时进行约谈;(二)责成分析原因、限期整改;(三)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与产品监督抽检批次,重点抽检有不合格记录的产品;(四)受到资格罚的药品企业,自资格恢复之日起重新提出许可、备案等申请的,从严审查,重点监管;(五)在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时依据裁量规定酌情从重处罚;(六)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用惩戒措施。第二十九条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年度评定结束至下一年度评定结果确定前,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系统将继续归集药品企业监督检查、产品质量、违法违规信息,动态跟踪分类结果。上述期间内,对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由A降至B、C或D类的药品企业,对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由B降至C或D类的药品企业,对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由C降至D类的药品企业,及时下调分类结果,并更新监管措施,及时进行风险隐患处置。年度评定结果在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年度评定结束至下一年度评定结果确定前不上调。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药品零售药店、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仅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的企业的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办法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的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专栏2024-08-15 -
今年以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市场监管局推行“信用监管+服务”模式,助力经营主体纾困解难。“信用监管+宣传”。佳木斯市市场监管局大力开展“送法律、送服务”活动,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发放宣传材料1.2万套。利用微信工作群、公众号和网络平台,该局广泛推送年报提示信息,提高年报工作的社会知晓率,扩大覆盖面。佳木斯市市场监管局指导辖区市场监管所与商务楼宇、有形市场和社区村屯建立广泛联系,发放年报指导材料2万份,同时采取发送短信微信、电话通知、集中指导、上门督促等多种方式,把年报公示操作流程和要求逐户告知经营主体。“信用监管+指导”。佳木斯市市场监管局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对于经营主体无主观故意的轻微违规行为,设立信用惩戒缓冲期,加大行政指导力度,引导经营主体主动纠正违规行为。对未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经营,但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联系且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经营主体,引导其变更地址,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于经营主体决定暂时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引导其办理歇业备案。对于经营主体决定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引导其尽快办理注销登记。“信用监管+解难”。佳木斯市市场监管局结合部门联合“双随机”监管,组织开展“走进经营主体,激活发展活力”活动,主动为企业纾困解难。对回收的调查问卷,市场监管部门逐条梳理企业的问题及诉求,制定经营主体走访台账,解决各类难题18个。今年以来市场监管部门免费检测特种设备132台、计量器具2万台,协调减免租金350万元。
专栏2023-06-27 -
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局相关直属单位、机关相关处室:《上海市绿化市容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我局2022年12月14日第2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2023年2月15日公布,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23年2月1日上海市绿化市容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上海市绿化市容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报送、使用和修复等相关管理工作,健全本市绿化市容行业信用体系,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市容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报送、使用和修复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绿化市容行业公共信用信息指市、区绿化市容局以及相关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在其履行职责、提供服务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第三条(管理原则)绿化市容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安全、准确的原则,坚持“谁归集、谁管理、谁修复”,实施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第四条(职责分工)市绿化市容局主管本市绿化市容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报送、使用和修复等相关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由市绿化市容局行政许可处承担。区绿化市容局负责本辖区内绿化市容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第五条(信用目录)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以下简称“信用目录”)包括公共信用信息的具体内容、录入规则、查询期限、公开程度等要素。其中具体内容应明确信用信息归集范围渠道、信息记录方式、信用评价规则、信用信息上报及信用修复规则等内容。市绿化市容局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相关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梳理拟纳入信用目录的具体事项,经市绿化市容局行政许可处汇总后,形成绿化市容行业信用目录报送市公共信用管理部门,经审核通过后,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发布。第六条(信息归集)市、区绿化市容局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相关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以下统称“相关部门”)对信息主体守法履约状况的数据和资料进行采集、记录,根据信用目录建立绿化市容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电子档案。采集、记录的信息分为三类: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失信信息。基本信息初次采集、记录后长期有效。良好信息和失信信息及时动态归集。第七条(基本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登记注册信息;(二)取得的资格、资质等行政许可信息;(三)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获得的认证认可信息;(四)其他反映法人和其他组织基本情况的信息。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姓名、身份证号码;(二)就业状况、学历、婚姻状况;(三)取得的资格、资质等行政许可信息。第八条(良好信息)信息主体的良好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群团组织授予的表彰、奖励等信息;(二)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群团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慈善捐赠活动等信息。第九条(失信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失信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欠缴信息;(二)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告知承诺制度的信息;(三)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强制执行信息;(四)被监管部门作出责令改正决定但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信息;(五)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被监管部门处理的信息;(六)被监管部门处以行业禁入的信息;(七)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自然人的失信信息包括前款第二、三、四、六项所列信息。第十条(信息报送)市绿化市容局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相关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按照信用目录归集的公共信用信息,经市绿化市容局行政许可处审核后,向市信用信息平台上报。区绿化市容局对本区域的公共信用信息上报,按照各区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同时被市、区绿化市容局归集的公共信用信息,由市绿化市容局归口上报。各相关部门归集公共信用信息时,应明确公共信用信息公布时限、公开程度。时限自信用平台上公开之日算起,良好信息一般为5年,失信信息不超过5年。第十一条(信息查询)对纳入信用目录并已经实施信用管理的非公开信息,信息主体或者经信息主体授权的其他主体,可向市、区绿化市容局申请查询。良好和失信信息的查询期限为5年,自失信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信用修复)鼓励信息主体根据国家、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的有关规定,通过主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改正不良行为、消除不良行为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信息。第十三条(修复程序)向市绿化市容局申请信用修复的,由市绿化市容局行政许可处受理,会同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同意修复的,由市绿化市容局行政许可处上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申请撤下公示的相关失信信息。向区绿化市容局申请信用修复的,由区绿化市容局按各区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办理修复手续。第十四条(激励措施)对于信用状况良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市、区绿化市容局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提供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服务;(二)在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活动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三)在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等活动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第十五条(惩戒措施)对于信用状况不良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市、区绿化市容局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一)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等;(二)在行政许可、年检验证等工作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三)取消已经享受的行政便利化措施;(四)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五)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等活动;(六)限制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七)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第十六条(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和使用)市绿化市容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与其他相关部门实施共享。鼓励在管理工作中应用建设、城管、海关、邮政、交通、公安交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信息,形成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市、区绿化市容局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时,应查询公共信用信息:(一)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建设工程、城市维护、社团管理等领域的监管事项;(二)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招标投标、政策扶持、科研管理等事项;(三)人员招录、职务任用、职务晋升、表彰奖励等事项;(四)需要查询公共信用信息的其他事项。市、区绿化市容局相关职能部门可提请市绿化市容局行政许可处提供所需的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市绿化市容局行政许可处应记载查询部门人员姓名、查询时间、内容及用途,且长期保存查询日志。第十七条(异议处理)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过程中,市、区绿化市容局应及时受理、处理信息主体对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上报、使用、修复相关的投诉,并反馈处理结果。第十八条(附则)本办法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14日。
专栏2023-03-15 -
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的通知江建〔2023〕7号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工作实际,我局研究修订了《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1月13日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修订版)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 凡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市场主体,纳入本标准评价范围。 第三条 评价标准涵盖建筑市场的工程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质量检测等七类企业。 第四条 评价标准涵盖七类企业,共六套标准,分别为工程施工企业评价标准(A表),工程监理企业评价标准(B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评价标准(C表),工程招标代理企业评价标准(D表),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评价标准(E表),工程质量检测企业评价标准(F表)。 每套企业标准根据评价内容分为基本信用信息表和良好行为信息表(表1)、不良行为信息表(表2),包括评价项目、评价内容、评价分数、分数有效期、评价依据、评价单位等内容。 第五条 企业信用评价根据评价内容实行记分制。评价分数由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分、良好行为信息分和不良行为信息分组成,其中基本信用信息分包括初始登记分;良好行为信息分包括信用经营分、工程获奖、通报表扬、项目管理及其他等加分项,加分不设上限;不良行为信息分包括不良市场行为、不良质量行为、不良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等扣分项,扣分不设下限。 第六条 企业信用等级按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划分为A、B、C、D、E共5个等级。以100分以上(不含100分)且至少有任意一项信用经营加分的企业数量为基数,按照企业总分排名划分等级,总分排名前15%(含15%)的列为A级,总分排名15%(不含15%)-35%(含35%)的列为B级,其余的列为C级;不具备一项或以上信用经营加分,或只有初始登记分(100分)的,同列为C级;100分以下的为D级;存在法律法规列为市场禁入行为情况的为E级。 第七条 如企业实际已在本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关建设活动,一个月内仍未在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补充完善相关信息的,其信用等级直接划为D级,期限为1年。 第八条 凡关于本标准信用评价分的应用,应当以应用当天凌晨1:00时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公布的分数为准,随后无论出现影响评价分的何种情形,均不作调整。 第九条 同时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以其专业承包资质参与专业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时,其信用评价分为应用当天凌晨公布的分数乘以0.80后的加权分,以加权后的评价分重新排序信用等级。 第十条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定期对评价标准进行修正,确保评价标准公平、合理。 第十一条 标准中的良好信用行为加分通知书、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是指县级以上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价企业良好信用行为、不良信用行为时出具的信用评价文书。 第十二条 本标准自2023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评价标准详情:http://www.jiangmen.gov.cn/bmpd/jmszfhcxjsj/zcfg/gfxwj/content/post_2780800.html
专栏2023-02-0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8号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1月11日第2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23年1月13日附件: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pdf
专栏2023-01-18 -
关于深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的通知各县(市)区民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行业协会商会是加强和改善行业管理与市场治理的重要支撑,是联系政府、企业和市场之间的重要桥梁纽带。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建立行业信息采集与评价机制行业协会商会要提高对会员企业信用服务和信用管理的能力,以行业发展和需求为导向,为会员企业发展搭建便捷、高效的信息交流服务平台,提供有关信用信息,帮助会员企业减少生产和经营风险。(一)建立健全会员企业信用档案。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会员企业信用信息收集标准,建立行业内部信用信息收集渠道,依法收集、记录和整理会员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有关信用信息,建立行业会员企业信用档案。(二)积极开展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根据行业特点,加强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依法开展行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不断完善行业协会商会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机制。(三)加强信用信息共享与应用。积极对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征信机构以及有产业关联的行业组织,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为会员企业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信用信息服务。加强会员企业信用管理专业知识培训,使会员企业了解、掌握企业信用管理知识,增强信用风险防范能力。二、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行业自律机制行业协会商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以专业的行业引领能力服务顶层设计和政策研究,广泛参与行业政策制定和行业制度研究,引领行业发展方向。(一)健全自律规约。根据行业发展要求,积极探索行业服务和行业治理的新途径,研究制定自律规约,规范会员企业生产和经营行为,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制定自律规约要体现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正当竞争的原则,广泛征求行业企业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经过专家研究论证,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未制定自律规约的,要抓紧研究制定符合本行业特点的自律规约;已经制定或实施自律规约的,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完善,使之更符合实际,针对性更强。要加强自律规约的执行与监督,对违反自律规约的会员企业,按照情节轻重,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向有关部门通报等惩戒措施。(二)制定道德准则。树立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服务国家需求和社会关切,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研究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对于违背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的从业人员,探索建立行业惩戒机制。加大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宣传力度,培育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营造诚信执业良好氛围。积极探索建立社会责任标准体系,推动会员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强化责任担当。(三)规范行业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和实施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积极主导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不断提高行业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专业调解作用,积极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增进本行业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代表本行业或会员企业开展行业性集体谈判,维护会员和行业整体利益。三、持续推进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行业协会商会作为与经济建设最为密切的社会组织,是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的组织者和实施者,要研究制定并公开收费自律公约,自觉规范收费行为,提升行业自律水平,为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贡献力量。(一)持续推进规范化建设。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精神,严格执行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印发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要坚持严格审批、总量控制、合理设置、注重实效的原则,不得利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二)持续规范合法合理收费。重点围绕会费标准制定和修改程序、表决方式、基本服务项目设置、票据使用、收支管理等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对于存在的问题,要立即清理取消并限期整改,切实加强会费管理,要研究制定收费自律公约,自觉规范收费行为,提升行业自律水平。(三)持续帮助企业减负纾困。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的原则和要求,主动减免经营困难会员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会费和其他收费项目,主动降低盈余较多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贡献力量。四、持续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坚持把诚信自律建设纳入行业协会商会重要内容,提高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自治水平,以过硬的自身素质,服务中心工作和国家大局,推动行业协会商会高质量发展。(一)完善法人治理。坚持以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建立民主决策程序制度和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换届选举、议事决策、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机构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构建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治理体系。(二)实行信息公开。依托统一的信息平台,主动向会员群体公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向会员公开的其他信息;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以及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等信息,自觉接受会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增加透明度和公信力。(三)推行诚信承诺。坚持行业协会商会非营利性和公益性宗旨,推行诚信承诺,签署诚信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诚信自律承诺内容,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进行公开承诺,做到不强制入会、不强行服务、不摊派会费,不搞乱评比、乱培训、乱表彰,不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不断完善诚信承诺体系。各县(市)区民政局要把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与创新社会组织管理结合起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引导行业协会商会以自律苦练内功,以诚信外塑形象,通过信用奖惩机制,对存在多次失信或者严重失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纳入“黑名单”进行管理。各县(市)区民政局、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于2022年12月底前将开展诚信自律建设活动情况书面报送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和行政审批处。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同时报送诚信承诺书、收费自律公约、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联系人:陈锦,联系电话:87818163,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8号楼1237,电子邮箱:mgc83250801@163.com。福州市民政局2022年7月7日
专栏2023-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