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特检院,有关单位:现将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制定的《福建省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18日(此件主动公开)福建省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以信用赋能电梯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等法律法规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等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检验检测方式全面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的意见》(闽市监规〔2020〕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所有取得相应许可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包含省外维保单位在我省设立的未独立取得许可资质的维保点和省内维保单位跨设区市设立的未独立取得许可资质的维保点。第三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围绕破解电梯维保行业低价恶性竞争、日常维保质量和效果参差不齐等问题,建立健全电梯维保质量安全承诺、人员信息管理、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价、公布评价结果、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等相关制度,建立完善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信用评价体系,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促进维保行业规范经营和健康发展。第四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的理念,加强行风建设和廉政教育,发现借工作之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予以严肃处理。不得向维保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增加企业负担。第二章 质量安全承诺与人员信息管理第五条 维保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通过本单位网站或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公告栏等向社会公开承诺,保证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将《福建省电梯维保质量安全承诺书》传送至福建省特种设备动态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动态监管平台)。承诺书格式参照《福建省电梯维保质量安全承诺书(示范文本)》(附件1)。第六条 维保单位应当保证各类技术人员和电梯作业人员持续满足许可条件要求,在本办法印发之日起15日内将《福建省电梯维保单位相关人员信息表》(附件2)传送至动态监管平台。本办法印发后取证的维保单位,获证之日起15日内按上述要求传送人员信息。维保单位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登录平台进行变更。第三章 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价第七条 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价,主要内容包括许可管理、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体系、维保质量、检验检测、监督检查、应急救援、事故情况、智慧管理、机制创新、保险服务、公益服务等12类40个项目,详见《福建省电梯年度维保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价登记表》(以下简称《评价登记表》,附件3)。第八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市级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根据日常监管和年度综合检查掌握的信息,实施记分制,记分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日常监管记分。结合常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定期检验检测、维保与运行质量监督抽查、投诉举报及媒体曝光、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情况,对照《评价登记表》进行量化记分,相关信息录入动态监管平台。年度综合检查记分。在日常监管记分的基础上,每年对辖区内所有维保单位开展一次年度综合检查,对照《评价登记表》进行量化记分,相关信息录入动态监管平台。日常监管记分和年度综合检查记分累计后,确定维保单位年度综合得分。第九条 根据综合得分情况,将维保单位年度维保质量安全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90分(含)以上的,为A级单位;75分(含)以上,90分以下的,为B级单位;60分(含)以上,75分以下的,为C级单位;60分以下的,为D级单位。市级市场监管局应当每年对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价一次,在每年3月1日前完成,并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维保单位。第四章 公布评价结果第十条 维保单位对等级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书面告知15个工作日内向市级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诉,市级市场监管局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对确属需要调整的予以重新定级。第十一条 市级市场监管局于每年3月15日前在本单位官网上公布上年度维保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并抄送省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组织有关专家分析研判,适时向社会公布全省上年度维保质量安全状况;同时,将省外维保单位在我省设立的未独立取得许可资质的维保点评价结果抄送其公司本部。第十二条 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有关规定,对维保单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所维保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同时,市级市场监管局应当对已公布的维保单位评价等级予以降级,依照《评价登记表》重新定级,适时公布降级结果和原因。第五章 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第十三条 市级市场监管局要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工作措施,推动监管重心下移,指导属地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充分运用等级评价结果,对维保单位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加强动态管理,促进电梯维保行业质量提升。对A级维保单位,实施正向激励措施,鼓励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优先选聘,减少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在下年度安排1次年度综合检查,做到“无事不扰”,树立行业标杆,发挥示范作用。上年度评为A级,下年度许可证到期换证时,对符合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有关规定的,可采取自我声明承诺换证。对B级维保单位,加强指导帮扶,助力提升维保质量安全信用等级,适当减少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在下年度安排1次年度综合检查和不少于1次监督检查。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均被评为B级(含)以上的,许可证到期换证时,对符合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有关规定的,可采取自我声明承诺换证。对C级维保单位,加大监管力度,督促限期完成年度存在问题的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暂停受理新增的安装、改造、修理和维保等相关业务(以下简称新增业务),暂行关停动态监管平台上账号,直至整改复查合格。适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在下年度安排1次年度综合检查和不少于2次监督检查,助力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维保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许可证到期换证时,不予采取自我声明承诺换证。对D级维保单位,列入重点单位监管,要约谈维保单位负责人,督促限期完成年度存在问题的整改,提交书面整改报告;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暂停受理新增业务,暂行关停动态监管平台上的账号,直至整改复查合格。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在下年度安排1次年度综合检查和不少于3次监督检查,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许可证到期换证时,不予采取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第十四条 对维保单位存在《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第二条、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裁决等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福建省电梯维保单位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采集表》(附件4)进行信息采集,并按规定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进行管理。第六章 附则第十五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推动社会公众参与电梯安全监督,畅通12315、电梯微信公众监督平台等投诉举报和咨询服务渠道。充分发挥电梯相关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采用评价结果,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切实引导维保单位遵守法律法规,承担起保证电梯安全的社会管理责任。第十六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推动落实公众聚集场所、住宅小区新安装电梯视频监控设施和远程监测系统的配置要求,推进电梯物联网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做好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第十七条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对电梯维保工作要求的调整变化情况,以及本省电梯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由省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处适时调整《评价登记表》等相关内容。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电梯维保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闽质监特〔2016〕56号)同时废止。附件下载:闽市监规〔2022〕7号.pdf附件1:福建省电梯维保质量安全承诺书.doc附件2:福建省电梯维保单位相关人员信息表.doc附件3:福建省电梯年度维保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价登记表.doc附件4:福建省电梯维保单位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采集表.doc附件下载地址:http://scjgj.fujian.gov.cn/zfxxgkzl/xxgkml/zcfg/gfxwj/202212/t20221201_6068974.htm

    专栏
    2023-02-07
  • 2022年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2022年全市信用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和在浦东开发开放3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认真贯彻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的总基调,以加强信用信息归集为基础,以拓展信用应用为主线,以守住信用领域安全为底线,以服务国家战略、服务政府治理、服务市场主体、服务群众办事为主要目标,进一步健全社会信用制度,提升信用服务能级,创新信用应用场景和产品,加强社会诚信宣传引导,为全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提升城市软实力提供有力支撑。一、服务重大国家战略,构筑信用高质量发展新优势1、信用服务浦东新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建设。按照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要求,加强信用分级管理,完善信用评价基本规则和标准,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实施经营者适当性管理,把信用等级作为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和制度便利的重要依据。建立主动披露制度,实施失信名单披露、市场禁入和退出制度。在浦东新区率先试点强制注销登记等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开展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试点,形成通用性、基础性的企业公共信用评价指标,推动评价结果在信用监管中的跨行业应用。深入推进信用承诺制,探索实行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在生产经营许可、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等领域,实现政府定标准、企业或个人做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严惩戒,形成审批极简、风险严控、服务精准的市场准营新模式。在外高桥率先建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诚信建设示范区。2、信用赋能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建设。优化“信用长三角”网站功能,实现与三省一市公共信用平台系统对接,推动跨区域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和便捷化应用。加强三省一市“信易贷”平台合作,共同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水平。持续推动文化旅游领域落实已签署的合作协议,对区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开展区域药品、化妆品生产企业信用监管合作。在海关总署统一安排下,探索开展跨直属关区联合认证。推动城管、应急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毗邻地区城市管理、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惩戒等方面的信用合作。推动跨区域法律服务信用体系建设,深化法律执业人员资质查询、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等方面的交流协作。建立健全覆盖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两区一县企业法人的公共信用评价体系。推动黄浦、松江、金山区加强与长三角其他城市联系,打造好“信游长三角”“G60科创信用走廊”等合作项目。3、信用助推城市数字化转型。有序推进信用报告替代企业合规证明,通过线上一键式获取专版报告,实现数据多跑路、企业不跑路,助力企业申请境内上市和资本市场融资。营造公共信用数据共享、流动的良好环境,探索研究管理标准规范,明确数据接口和调用规则,研究依托隐私计算、区块链等技术构建可信数据开发利用环境。支持各部门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纳入居民服务办事流程,推动本市居民服务“一卡通”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创新信用治理方式,服务“一网统管”建设,聚焦应急管理、城管执法等领域,加强信用数据的实时获取和应用,构建社区、街面信用数字化管理新模式。加强随申办、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票据等基础应用组件对生产生活等各类信用应用场景的供给。二、强化信用支撑政府治理,提升信用服务能级4、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信用管理和服务。推动有关部门按规定将有关单位失信信息以及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违反国家和本市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的信息向市公共信用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对积极围绕预防、诊断、治疗开展相关技术和产品研发,为疫情防控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单位,纳入科技信用记录,依法采取相应激励措施。在疫情防控志愿服务工作中,为参与疫情防控的志愿者提供免费保险、颁发电子勋章、享受相应星级守信青年福利措施。5、加快企业信用领域突出问题整改。落实《关于本市信用领域突出问题整改工作方案》。对于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加大力度督促失信企业清偿债务、履行义务后退出名单,并强化市场主体退出的府院联动机制,拓展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适用范围,畅通多元化退出渠道。对于多次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加强源头防范和前端管理,并引导市场主体通过主动改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失信信息。对于涉及多起合同违约纠纷的企业,完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发挥仲裁、调解等制度作用,积极推动企业商事纠纷非诉讼解决。6、有序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机制。深化落实市场监管、文化市场管理等八个领域执法事项的轻微违法免罚制度。结合行业、企业信用状况,进一步拓展免罚领域、扩充免罚事项,扩大轻微违法免罚清单覆盖范围。继续推动司法领域善意文明执行制度落实,严格适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列入条件和程序,适当设置一定宽限期,暂缓发布失信名单信息。研究制订针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包容审慎监管制度。探索统一长三角区域税务处罚裁量基准,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实施“首违不罚”。三、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助推“放管服”改革7、分步实现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全覆盖。发布本市第二批11个重点领域信用分类监管任务安排。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公共信用信息和自身掌握的监管信息,建立符合行业特征、监管需求的各领域信用评价标准或模型,对监管对象进行信用分类。运用信用分级结果,合理确定监管重点、监管措施,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有针对性加大抽查、现场检查的力度。加强能源供应中长期协议履约监管,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8、健全信用承诺信息归集公示机制。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履行信息向市公共信用平台归集,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形成反馈闭环机制。深化完善以告知承诺为基础的分级分类审批制度,加大信用信息在政务服务事项中的应用。加快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落地,实现事前信用状况系统自动查询和信用全流程闭环管理,逐步拓展信用承诺应用场景。完善重点领域行业自律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组织会员单位进行诚信经营等方面的信用承诺。9、提升信用修复服务效能。健全企业破产重整期间信用修复机制,制定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标准,建立有别于正常经营状态的破产企业和自然人信用修复标准。加大信用可修复理念和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一件事”的宣传力度,持续优化公共信用修复“一件事”办理便捷度,进一步缩减办事材料和办结时限。建立健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信用中国(上海)”网站信用修复共享和互认机制,依法依规推动相关部门及时解除失信限制措施,推动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同步更新信用修复结果。四、发挥信用激励功能,有效释放市场主体活力10、更大力度促进中小微企业信用融资。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依法依规推动纳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水电气、不动产登记、知识产权、科技研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增强本市各级中小微企业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功能,深化大数据普惠金融应用,推动公共信用信息依法合规向金融机构有序开放,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加丰富全面的金融机构融资产品。充分发挥各区、重点园区的作用,完善多层次企业信用融资服务体系,进一步拓展特色支持“白名单”企业范围,推动银行多样化创新,实施差异化信贷支持。加强平台宣传推广力度,加快推动与“一网通办”平台对接,建立融资成效定期报送机制。11、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融资体系。建立获得贷款企业信用状况动态监测机制,分析研判潜在风险并及时推送相关机构参考。鼓励金融机构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市场定位,充分利用内外部信息资源,完善信用评价模型,实现对中小微企业的精准“画像”。推动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将相关信息向本市中小微企业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开放共享。聚焦本市重点产业发展领域,推进“信易贷”产品创新,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引入担保、保险服务等,共同建立多元化的中小企业融资风险缓释和共担机制,实现“以信促贷、以贷促信”的良性循环。12、持续创新守信激励应用场景。大力实施信用惠民便企“信易+”工程,为各类守信主体在行政审批、融资贷款、住房租赁、交通出行、旅游购物等方面提供优惠便利。加强重点领域从业人员个人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依法依规将医疗、教育、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从业人员的执业许可、司法裁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归集至市公共信用平台。加快推进教育、医疗健康、养老服务、家政服务、食品餐饮、房地产、劳动用工等重点民生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创新信用服务载体应用,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质量。五、推进信用服务创新,提升行业竞争力13、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创新发展。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参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试点,加强技术产品创新,满足多元化的信用服务需求。鼓励和引导信用服务机构参与信用监管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做好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评价标准设计、数据价值挖掘等工作。鼓励引导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利用上海数据交易所开展挂牌交易和数据采购。推动浦东、长宁、普陀、杨浦等区加大对信用服务机构的政策扶持,逐步打造信用服务机构集聚区,进一步提升本市信用服务机构的市场公信力和影响力。14、加强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引导。贯彻执行《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开展信用服务机构行政检查,保障信息主体权益,促进信用服务市场规范有序发展。落实《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引导信用服务机构统筹做好信用信息应用、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强化信用数据安全保障。加强对企业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进一步完善备案和公示机制。指导监督本市企业征信机构参与长三角征信一体化合作,建设长三角征信链,推动跨区域信用信息依法合规查询共用。探索央地合作,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协同监管。发挥市信用服务行业协会功能,加强行业统计、监测跟踪、信用评价、宣传展示。六、夯实信用基础工作,提升基础支撑能力15、稳妥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开放。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要求,编制印发本市的补充目录清单,推进行政管理、政策性合同履约、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以及行政执法等相关信用信息归集共享。鼓励企业通过“自愿填报+信用承诺”等方式补充完善自身信息。依托本市地方征信平台和公共信用平台,探索从增量信用数据入手,建立金融信用信息和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释放信用数据价值。在保障数据安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向市场主体开放的规范化、便捷化渠道。16、提升市公共信用中心服务能力。加快推动市公共信用平台二期项目建设,优化信用数据治理、信用查询、信用评价、信用修复等基础服务,全面加强公共信用数据安全管理,积极发挥信用大数据的监测预警作用。搭建全市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共性支撑系统,在药品、水务、民防等领域率先试点,逐步推动信用评价结果嵌入各部门业务系统和执法监管系统,探索形成信用应用全过程闭环管理,实现信用信息线上归档功能。加强市公共信用平台与“一网通办”“随申办”APP对接,完善“信用服务”主题内容,为信息主体提供精准、便捷、高效的定制化信用服务。不断改进公共信用窗口服务,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提升企业和市民办事的满意度。17、加强信用人才队伍建设。鼓励高校开展信用管理相关专业和学科建设,开展包括学位教育、在职培训等多层次信用教育工作。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与科研机构、高校、企业共同探索适应市场需求的信用人才培养机制,开展前瞻性理论研究和技术研发。深化与高校、信用评级机构的沟通合作,发挥信用管理学科专业教育、博士后流动站、信用服务产教研基地等平台作用,培养信用研究专业人才。推广2021版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研究开展信用管理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加强行业自律培训、法律法规学习,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七、加强信用建设协同联动,营造良好诚信环境18、形成区域信用应用特色。发挥浦东新区、嘉定区、徐汇区、普陀区作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的带动和引领作用,全面提升城市信用建设水平。支持黄浦区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地区建设,探索建立信用品牌培育机制,培育一批品牌化、明星级的信用应用产品与服务。支持松江区开展全国“诚信计量示范区”创建。推动各区结合区位优势积极探索,浦东新区在“一业一证”改革,徐汇在“一网通办”政务服务,长宁、普陀在网络市场监管,静安在国际创新走廊,宝山在邮轮经济,虹口、闵行、杨浦在基层治理,青浦、黄浦、嘉定、松江在长三角区域合作,崇明、奉贤、金山在乡村社会治理等方面,通过信用分类监管、信用惠民便企、信用大数据应用等方式,形成一批区域信用特色应用。19、完善信用监测评估机制。开展各区、各部门政务诚信评价,不断优化政务诚信评价标准,提升政府诚信行政水平和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发挥政府部门的示范带头作用。落实国家要求,按季度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第三方评估,不断提升信息归集的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坚持问题导向,组织开展2021年度本市信用领域突出问题监测评估,切实防范化解信用领域风险,提升本市信用建设高质量发展水平。20、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商会、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作用,开展信用前沿理论及实践研究,及时阐释和解读信用政策。持续深入推进“诚信建设万里行”主题宣传活动,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6.14信用记录关爱日”等活动,积极营造诚信社会氛围。探索开展大中小学校法治信用教育一体化的应用场景开发和实践活动。加强对市场主体信用建设的宣传、引导和培训,及时关注自身信用状况,增强主动维护信用的意识和能力。组织媒体挖掘诚信案例,加大先进典型宣传示范,推动守法诚信、践信守诺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守的价值取向和社会风尚。附件下载地址:https://www.shanghai.gov.cn/nw12344/20220509/ccbf2ad51f7a4efcb20193e0039012ac.html

    专栏
    2023-01-28
  • 为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江苏省快递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近日,江苏省邮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在全省邮政市场行政执法中实施信用承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详细规定了信用承诺的对象、内容、方式及应用场景。明确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符合《行政处罚法》及《江苏省快递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暂行规定》中可不予处罚情形的行政相对人应书面形式公开作出承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自觉接受监督、依法承担违诺责任等。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信用监管、政策扶持及考核评定的参考依据。江苏局表示,在邮政市场行政执法中应用信用承诺制是江苏局在快递业信用监管的重要探索,是加快推进全省邮政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效举措。下一步,将结合日常执法监管、专项检查等活动加大宣传力度,让市场主体深入了解信用承诺的内容与要求,引导作出信用承诺,增强信用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行业信用环境。

    专栏
    2023-01-16
  •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市政项目”)招标代理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决定对招标代理机构开展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评价对象。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市政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  (二)评价原则。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评价标准组织实施。  (三)工作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全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制定招标代理机构评价标准,开发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招标代理机构注册地及房屋市政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权限,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二、评价方法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采用评价系统自动评价方式。评价系统根据收集的企业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每日计算出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并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当日成功录入,次日生效。  三、评价得分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分由基本信用分、良好信用得分和不良信用扣分三部分组成,满分为100分。  (一)基本信用分。招标代理机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获得基本信用分70分:  1.依法成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工程招标代理服务相关内容;  3.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的资金;  4.具备从事招标代理服务履约能力,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二)良好信用得分。起始得分为0分,实行加分制,加分上限30分。由项目代理业绩、专业人员、专业培训等评分组成,详见“招标代理机构良好信用评价标准”(附件1)。  (三)不良信用扣分。实行减分制,不设下限。主要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从事招标代理活动中受到的各类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司法判决等,详见“招标代理机构不良信用评价标准”(附件2)。  四、信用信息采集与处理  (一)基本信息、专业人员、专业培训信息由招标代理机构自主申报。信息发生变化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在评价系统完成变更申报。招标代理机构注册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的信息进行核实确认,省外入赣的招标代理机构申报的信息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实确认。  (二)项目代理业绩信息由评价系统从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中自动获取。  (三)不良信用信息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监管权限采集录入。受到省、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及行政处理的不良信用信息,按照“谁作出、谁采集”的原则及时录入;受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的不良信用信息,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时录入;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移交的不良信用信息,由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录入。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录入不良信用信息前,应当下发“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扣分告知书”(附件3)。招标代理机构对扣分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陈述、申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及时告知处理结果;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录入评价系统。  五、相关要求  (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对发现应当予以评价而未评价、不按规定评价或处理异议的,应当责令信用信息采集部门(单位)限期改正。  (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招标代理机构采取差异化监管,对信用评价差的企业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三)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标准开展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做到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对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涉嫌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依纪处理。  (四)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赣建招〔2013〕9号)《关于加强全省工程建设项目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建设的通知》(赣建招〔2019〕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招标代理机构良好信用评价标准  2.招标代理机构不良信用评价标准  3.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扣分告知书  附件下载地址

    专栏
    2023-01-10
  •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工程监理企业的诚信评价体系,根据各单位去年以来在考核中遇到的问题及反馈的意见和建议,我局对《柳州市建筑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柳建管字〔2021〕56号)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柳州市工程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2022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柳州市工程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2022版)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2月8日  附件柳州市工程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2022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工程监理企业的诚信评价体系,保障建筑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柳州市工程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是对监理企业诚信情况进行量化计分,即在考评时段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情况、信用记录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量化考核后,监理企业获得的诚信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柳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活动的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行为考核。  第四条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的诚信综合评价工作。  第五条 诚信评价工作遵循为企业服务的宗旨,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定期组织专家对评价结果应用情况进行评估,适时调整评价内容。  第二章   评价内容和计分规则   第六条 诚信评价采用百分制。诚信评价分由现场监督管理评价和信用记录评价两部分组成。  (一)现场监督管理评价是指工程监理企业在柳项目现场监督管理的履职情况考核计分,满分为60分。  (二)信用记录评价是指对工程监理业企业的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分别进行量化计分,满分为40分。  第七条 现场监督管理评价内容及计分方法。  现场监督管理评价得分为工程监理企业在柳监理项目的现场监督评价得分的平均分,按60%进行折算给予相应得分。  第八条 信用记录评价及计分方法。  (一)企业良好行为计分范围  1.在柳州市行政区域内完成且无不良行为的工程项目,每个项目加1分,最高加10分。  2.在柳从事监理活动中积极配合各级政府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各项抢险、救灾、抗疫、扶贫、乡村振兴重大活动、民生安全保障专项技术咨询服务等各种活动和服务,凭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通报表扬文件或监理企业自行提供有效的配合完成活动的相关资料,国家级每次加6分,自治区级每次加5分,市级每次加4分,县级每次加3分。  3.在柳监理的项目被自治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加5分,被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加4分,被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加3分。  4.在柳监理的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奖项(即: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每项加6分,获得部级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国家优质工程奖项每项加5分,获得自治区级奖项(即自治区级文明工地、广西优质工程)每项加4分,获得市级奖项(市文明工地、龙城杯)每项加3分,参加评比没有获奖加1分。  5.获得本年度柳州市先进工程监理企业加3分。  6.本市工程监理企业晋升甲级资质的,在晋升当年加10分。  7.工程监理企业在评价期内,每季度营业收入(以统计局数据为准)有同比增长的,以其增幅值作为加分值(如同比增长1%,加1分),以此类推,最高加10分;  上述加分项由企业于每年1月20日前向柳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心提供加分材料依据。  (二)企业不良行为扣分范围  1.在柳监理的项目发生一般质量安全生产事故且工程监理企业被认定负有责任的,每次扣10分;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生产事故且工程监理企业被认定负有责任(以行政部门事故调查报告为准)的,每次扣20分。   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柳州市开展行业检查工作中,工程监理企业被通报批评的,国家级通报批评扣5分,自治区级通报批评扣4分,市级通报批评扣3分,县级通报批评扣2分;受到停止承接业务处罚的,国家级扣5分,自治区级扣3分,市级扣2分;不配合检查工作的,按停止承接业务进行处罚处理。  3.工程监理企业未按要求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的相关协调会每次扣3分,未按要求参加安全生产例会每次扣2分,未按要求参加视频会、观摩会等会议,无故(未经批准)缺席每次扣1分。  4.监理的项目在执法检查中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下达停工通知书的,明确工程监理企业存在失职行为的,每次扣2分。  5.项目存在合同履约不到位、监理人员投入不足、履职不到位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谈的,每被约谈一次扣2分。   6.监理的项目在日常检查中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认定存在人员履职不到位或未按规定办理人员变更登记手续的,每次扣1分。   7.日常检查中,应参加考勤考核人员未按规定考勤考核或缺勤每人次扣0.5分;在实施监理过程中,项目存在危大工程,监理单位未能识别扣2分,未按其实施细则监管扣2分;发现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导致发生事故每次扣10分。  8.企业中标后放弃中标或中标工程因工程监理企业原因造成不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造成恶劣影响的,每次扣10分。  第九条 诚信评价采用每年评价一次的方式。  第十条 首次进入柳州市行政区域的外地工程监理企业或未列入上年度评价的本地企业,初始诚信等级为C级。  第三章   评价运用  第十一条 柳州市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评价得分在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中应用。  诚信评价结果分为A、B、C、D共四个等级,评价得分与评定等级区分如下:80分及以上评为A;80分以下至70分及以上为B;70分以下至60分及以上为C;60分以下评为D。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委托环节,应当充分考虑工程监理企业的诚信评价综合得分,优先选择信用良好的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诚信评价行为信息的采集、公布工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保证信用行为信息的合法性、完整性、及时性,建立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自发文之日起,《柳州市建筑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柳建管字〔2021〕56号)同时废止。

    专栏
    2023-01-09
  • 为深入推进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升信用应用服务水平,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加强我省交通运输重点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与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交政研〔202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以“信用交通城市”创建为引领,进一步细化落实省厅《指导意见》要求,聚焦信用与交通运输业务深度融合,在交通工程建设养护、道路水路运输、行政执法、政务服务和综合管理等领域,健全行业信用评价机制,推进分级分类监管与服务,致力推动实现精准监管、智慧监管、公正监管、有效监管,提升监管综合效能,更好地服务全市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二、重点任务(一)交通工程建设养护领域在交通工程建设方面,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6个实施细则,配合省厅开展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评价,依据《泰州市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履约考核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对从业单位开展泰州市级信用等级评定,依据信用等级或结合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信息、其他相关信用信息,推进分类监管与服务。(责任部门:局建设管理处,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市(区)交通运输局)在普通国省道日常养护方面,根据《江苏省普通国省道日常养护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开展日常养护作业单位的信用评分,依据信用等级或结合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信息、其他相关信用信息,推进分类监管与服务。(责任部门: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加强招投标活动中的信用分类应用。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在满足资质要求和招标条件的前提下,信用等级为AA级(以下无特指,均为上年度信用等级)的从业单位、信用等级为AA级的主要从业人员,可以优先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信用等级为AA级的从业单位、AA级的主要从业人员参与投标时,信用分应当评为满分。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从业单位、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下的主要从业人员,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实施限制性应用措施。适时修订《泰州市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履约考核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增加特优等级,对比省级AA级探索市级特优级的应用。2.深入推进信用优良主体“信易惠”政策。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A的投标单位,投标保证金减半,对列入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红名单”的投标单位免缴投标保证金。进一步探索推进对AA级从业单位给予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方面的便利措施或优惠激励。3.探索市场主体信用的跨部门联合应用。加强与其他部门的信用联合激励,在市人社部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依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2年内在全国交通工程建设领域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且当年在江苏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等级为AA级的企业,可以免缴50%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5年内在全国交通工程建设领域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且当年在江苏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等级为AA级的企业,可以免缴保证金。当年在江苏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等级为B级以下的企业,按照应缴额上限的二倍缴存保证金。4.加强国省道养护作业单位分类监管。对信用等级为AA级的养护作业单位,适当减少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将C级的养护作业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检查;对D级的养护作业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性约谈,并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每月组织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二)道路水路运输领域在道路水路运输方面,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办法》《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江苏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开展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评价,依据信用等级结果,结合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信息、其它相关信用信息,推进分级分类监管与服务。(责任部门:局运输管理处、港航管理处,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公共交通服务中心、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各市(区)交通运输局)5.加强道路运输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对信用等级为C较差、D差的经营者,纳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进行失信提示和约谈,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对信用等级为AA好、A较好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实施评优评先、示范项目、企业发展、业务办理绿色通道等政策支持。强化对危货运输企业分级分类监管。根据《泰州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动态评价机制工作方案》,发布“泰州市道路危货运输企业动态评价综合评分表”,对企业进行“绿码”“蓝码”“红码”认定。对“绿码”企业,采取激励政策;对“蓝码”企业,管理部门须加以扶持,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对“红码”企业,督促企业进行整改,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企业运力发展、扩大经营范围、运输业务承揽招投标等控制其发展措施。建立道路危货运输企业“奖优罚劣”机制,倒逼运输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诚实守信经营。6.推进“信易培”驾培机构考评奖惩。深化落实《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鼓励建立驾培行业信用管理机制体系,对驾校和教练员的服务质量进行信用考核,建立驾校信用档案和教练员个人信用档案,定期进行信用评级并进行公示,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等级优良的驾校和教练员,实施提供培训考试特设服务通道、业务优先办理、优先推荐考虑评优评先活动等守信激励措施。对信用较差或者信用缺失的责任主体,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开展信用专项整治。7.鼓励探索“信易修”信用合作模式。以“政府引导、企业自愿”为原则,鼓励机动车维修行业经营户积极参与“信易+”守信激励,为诚信机动车维修企业与诚信道路运输企业搭建合作共赢平台,积极探索推行为信用优良的公众提供汽车自理费折扣优惠、享受免费汽车救援、免费车检等便民服务。8.加强网络预约出租车信用联合监管。与市公安部门建立常态化合作监管机制,根据《泰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规范网约车经营者经营行为,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约束。对有违规行为的经营者,与公安等部门对其进行联合约谈,并依法对平台和车辆分别作出惩戒性措施。9.开展船舶检验信用管理试点工作。印发泰州市船舶检验信用管理试点工作方案,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求行政相对人在办理船舶检验相关事项时做出安全质量公开承诺。做好信用采集,把日常检验、体系监控、安检反馈等信息纳入信用管理。加强结果运用,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环境,推动行政相对人自我约束、诚信经营。10.落实“信易行”船舶诚信过闸管理。根据《江苏省内河航道船舶过闸信用管理办法》《泰州市内河航道船舶过闸信用管理实施细则》,每年对过闸船舶评价形成AA、A、B、C、D五个信用等级,依据等级在约谈、信用承诺、诚信教育、信息复核、丈量复核、便捷过闸、便民服务方面采取相应的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措施。11.探索推行港口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严格按照《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开展港口经营者诚信经营信用考核,充分应用《江苏省港口经营人信用管理平台》等信息化平台,逐步提高港口经营信用管理水平。贯彻落实《江苏省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港口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港口领域黑红名单的建立与应用,纳入红名单的港口经营者在申请延续港口经营许可时,可通过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方式办理;将列入黑名单的港口经营者作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采取警示性约谈、增加检查频次、暂停扩大经营范围及暂缓许可延续等惩戒措施。(三)行政执法领域在交通执法方面,重点加强对船舶污染、超限超载、非法营运等领域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监管,加快建立“一体化+智慧执法+信用监管”执法模式,强化信息数据跟踪分析后实施精准执法,并做好信用记录与修复工作。(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市公共交通服务中心,各市(区)交通运输局)12.推动以信用风险为导向的“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上年度信用评价等级最高的企业实施最低检查频次,对上年度信用评价等级最低及依法需要重点监管的企业实施最高日常检查频次。对诚信缺失问题突出的检查事项,纳入重点检查事项适当加大抽查比例。对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13.加强“屡禁不止、屡罚不改”市场主体重点监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对3年内受到10次以上交通行政处罚且失信信息仍在公示的,以及其他需被纳入重点监管的失信市场主体采取警示约谈、督促承诺落实整改、增加检查频次等重点监管措施,着力解决交通重点领域监管中存在的“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突出问题,切实降低交通运输行业失信主体在失信市场主体中的比例。14.推进跨区域与行业的信用应用。通过省级平台的执法信息共享,及时掌握归集泰州籍运输企业在外地的违法信息,全面加强所管辖违法失信主体的信用监管和应用,同时推送外市籍运输企业在市内的违法信息,共同推进区域共治共享;在非法营运治理、超限超载治理领域,与公安部门、省高速公路营运单位建立长效联动机制,打通行业监管壁垒,对有严重失信行为主体实施“一超四罚”和重点检查,使失信主体“处处受限”。15.推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三书同达”制度。根据《泰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做好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醒和指导服务工作的通知》(泰交法〔2022〕3号),全市各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在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提醒函》和《信用修复指南》,设立信用修复咨询电话,为行政服务相对人提供电话咨询和现场咨询,建立QQ群、微信群等提供“线上指导”,走进物流园区、走进企业等提供“线下指导”,举办集中培训等活动提供专题辅导,全方位指导行政相对人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及时跟踪信用修复进展,及时解决信用修复中的焦点问题。(四)政务服务领域在政务服务方面,依据服务对象的信用等级或结合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信息、其它相关信用信息,推进分类应用,不断提高行政服务效能,加强落实信用惠企便民。(责任部门:局行政审批处、运输管理处、建设管理处、港航管理处,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市公共交通服务中心,各市(区)交通运输局)16.深入推进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认真贯彻落实泰州市信用办关于印发《泰州市政务服务信用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泰信用办〔2020〕17号)和省厅相关文件要求,加快推行交通运输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度,在办理行政审批时,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实施“绿色通道”“告知承诺”等简化办理、快速办理的便利服务措施,在新增运力、扩大经营范围、经营权延续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17.实施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履约践诺监管闭环。健全信用承诺履约核查和反馈机制,交通行政审批部门应及时将行政审批结果和信用承诺内容抄告交通执法部门,交通执法部门在日常核查中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责令申请人限期整改,逾期不予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将核查结果抄送至审批部门,由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将承诺信息和履约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形成管理闭环。(五)综合管理领域在综合管理方面,积极运用第三方信用报告,依据管理对象的信用等级或结合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信息、其它相关信用信息推进分类应用,并加强信用评价结果的跨地区转换互认,提升市场主体信用价值。(责任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各市(区)交通运输局,高港分局、医药高新区分局)18.深化“信易评”守信激励应用场景。在荣誉表彰奖励、评优评先、品牌创建、重点发展项目、部省示范项目和示范企业申请评比等活动中优先考虑信用等级为最高级的市场主体,并积极将其培树为诚信典型向社会推介。在各类评比推荐活动中,加强运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实施信用审查,对存在严重失信记录的相关市场主体依法予以限制。19.开展财政性资金奖补中的信用审查。在财政性奖补资金申请等事项中,推广自律型信用承诺的应用,引导行业诚信、有序、健康发展。在申请财政性奖补资金时,加强运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实施信用审查,对存在严重失信记录的相关市场主体,依法限制其奖补资格。20.探索长三角运输评价结果转换应用。根据省厅相关文件要求,开展信用评价转换互认结果应用,对信用主体的转换等级与本地已开展信用评价的行业主体一致对待,应用适当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同时探索推进对行业主体跨省、市从业的信用协同监管机制。三、实施保障(一)加强制度建设和信息化平台建设。结合信用监管需要,适时修订重点领域信用管理制度,细化完善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信用监管与服务机制,切实保障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稳步开展。根据省厅部署,综合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手段,优化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推进与行政审批、行业管理、行政执法等业务系统的协同和互通,提升智慧监管水平。(二)摸清底数建立档案。各单位(处室)要分行业、分类别认真梳理监管范围内重点领域的市场主体情况,理清监管对象底数。按照“一主体一档案”的原则,整合行业内部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执法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各类市场主体产生的信用信息,以及相关行业信用信息,建立电子信用档案。(三)鼓励开展项目示范。依托信用交通城市创建活动,组织开展交通运输重点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与服务试点工作。依托行业治理专项工作,针对当前行业发展中的信用热点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失信突出问题,开展信用监管专项试点,营造良好信用环境。(四)注重信用宣传引导。及时总结经验,加强典型案例报送,注重宣传引导,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良好氛围,全面提升行业管理与服务水平,引导管理相对人加强自身信用建设。

    专栏
    2023-01-05
  • 共:131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