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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吴雯) 日前,记者从鹰潭市发改委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9年10月,鹰潭市在全省率先出台了《鹰潭市失信记录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推动了各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规范化、系统化,标志着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跨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近年来,市发改委在探索与实践过程中,建立了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逐步建立,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作用正在显现,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意识不断增强,营商环境持续改善。伴随失信惩戒力度加大,失信市场主体要求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的呼吁越来越迫切。于是,我市于2019年10月出台了《鹰潭市失信记录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什么是信用修复呢?据了解,信用修复是指除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外,失信行为市场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其失信行为,并取得明显成效,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按照一定条件,经规定程序,获准停止或缩短失信行为记录使用期限,重建良好信用的过程。信用修复的对象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信用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或被有关部门认定存在失信行为者。 《办法》中明确了涉及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分类范围,具体来讲,要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将行政处罚信息划分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关于执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办法》中指出,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3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1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6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3年。最长公示期限届满的,信用网站将撤下相关信息,不再对外公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法》规范了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对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分别做好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对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严格按最长公示期限予以公示。同时,规范了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修复工作。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人除参照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要求外,应按照《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要求,主动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并向信用网站提交信用报告,经信用网站核实后,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 另外,《办法》对不予修复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对于涉及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安全、金融安全等严重失信行为公示时间未满3年,其他失信行为公示时间未满1年的;1年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或1年内有3次及以上受到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已进入破产程序的;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的,且非信用修复部门失误造成的;2年内信用修复累计满2次的,且非信用修复部门失误造成的;1年内同一类失信行为已修复1次的;市场主体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市、区(市)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认为存在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 信用修复制度是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机制,是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重要环节,也是失信主体解除惩戒措施的制度保障。截至2019年11月,市发改委已组织为5家公司做了信用修复,帮助企业消除失信行为的不良影响,重建良好信用。
专栏2021-05-06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是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对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推动惠民生扩内需、推进城市更新和开发建设方式转型、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大力改造提升城镇老旧小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推动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治理体系,让人民群众生活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把握改造重点。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出发,征求居民意见并合理确定改造内容,重点改造完善小区配套和市政基础设施,提升社区养老、托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建设安全健康、设施完善、管理有序的完整居住社区。 ——坚持因地制宜,做到精准施策。科学确定改造目标,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不搞“一刀切”、不层层下指标;合理制定改造方案,体现小区特点,杜绝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坚持居民自愿,调动各方参与。广泛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激发居民参与改造的主动性、积极性,充分调动小区关联单位和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改造,实现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 ——坚持保护优先,注重历史传承。兼顾完善功能和传承历史,落实历史建筑保护修缮要求,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在改善居住条件、提高环境品质的同时,展现城市特色,延续历史文脉。 ——坚持建管并重,加强长效管理。以加强基层党建为引领,将社区治理能力建设融入改造过程,促进小区治理模式创新,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完善小区长效管理机制。 (三)工作目标。2020年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3.9万个,涉及居民近700万户;到2022年,基本形成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到“十四五”期末,结合各地实际,力争基本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二、明确改造任务 (一)明确改造对象范围。城镇老旧小区是指城市或县城(城关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界定本地区改造对象范围,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 (二)合理确定改造内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内容可分为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3类。 1. 基础类。为满足居民安全需要和基本生活需求的内容,主要是市政配套基础设施改造提升以及小区内建筑物屋面、外墙、楼梯等公共部位维修等。其中,改造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包括改造提升小区内部及与小区联系的供水、排水、供电、弱电、道路、供气、供热、消防、安防、生活垃圾分类、移动通信等基础设施,以及光纤入户、架空线规整(入地)等。 2. 完善类。为满足居民生活便利需要和改善型生活需求的内容,主要是环境及配套设施改造建设、小区内建筑节能改造、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等。其中,改造建设环境及配套设施包括拆除违法建设,整治小区及周边绿化、照明等环境,改造或建设小区及周边适老设施、无障碍设施、停车库(场)、电动自行车及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文化休闲设施、体育健身设施、物业用房等配套设施。 3. 提升类。为丰富社区服务供给、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立足小区及周边实际条件积极推进的内容,主要是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及其智慧化改造,包括改造或建设小区及周边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卫生服务站等公共卫生设施、幼儿园等教育设施、周界防护等智能感知设施,以及养老、托育、助餐、家政保洁、便民市场、便利店、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等社区专项服务设施。 各地可因地制宜确定改造内容清单、标准和支持政策。 (三)编制专项改造规划和计划。各地要进一步摸清既有城镇老旧小区底数,建立项目储备库。区分轻重缓急,切实评估财政承受能力,科学编制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不得盲目举债铺摊子。建立激励机制,优先对居民改造意愿强、参与积极性高的小区(包括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宅小区)实施改造。养老、文化、教育、卫生、托育、体育、邮政快递、社会治安等有关方面涉及城镇老旧小区的各类设施增设或改造计划,以及电力、通信、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的相关管线改造计划,应主动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和计划有效对接,同步推进实施。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所属城镇老旧小区按属地原则纳入地方改造规划和计划统一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组织实施机制 (一)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条块协作、各部门齐抓共管的专门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道(镇)、社区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规则、责任清单和议事规程,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破解难题,统筹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二)健全动员居民参与机制。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要与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居民自治机制建设、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有机结合。建立和完善党建引领城市基层治理机制,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作用,统筹协调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推进改造。搭建沟通议事平台,利用“互联网+共建共治共享”等线上线下手段,开展小区党组织引领的多种形式基层协商,主动了解居民诉求,促进居民形成共识,发动居民积极参与改造方案制定、配合施工、参与监督和后续管理、评价和反馈小区改造效果等。组织引导社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改造。 (三)建立改造项目推进机制。区县人民政府要明确项目实施主体,健全项目管理机制,推进项目有序实施。积极推动设计师、工程师进社区,辅导居民有效参与改造。为专业经营单位的工程实施提供支持便利,禁止收取不合理费用。鼓励选用经济适用、绿色环保的技术、工艺、材料、产品。改造项目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应严格落实相关保护修缮要求。落实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责任,组织做好工程验收移交,杜绝安全隐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同步开展绿色社区创建。 (四)完善小区长效管理机制。结合改造工作同步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社区居民委员会配合,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与的联席会议机制,引导居民协商确定改造后小区的管理模式、管理规约及业主议事规则,共同维护改造成果。建立健全城镇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续筹机制,促进小区改造后维护更新进入良性轨道。 四、建立改造资金政府与居民、社会力量合理共担机制 (一)合理落实居民出资责任。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积极推动居民出资参与改造,可通过直接出资、使用(补建、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让渡小区公共收益等方式落实。研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办法。支持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鼓励居民通过捐资捐物、投工投劳等支持改造。鼓励有需要的居民结合小区改造进行户内改造或装饰装修、家电更新。 (二)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给予资金补助,按照“保基本”的原则,重点支持基础类改造内容。中央财政资金重点支持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可以适当支持2000年后建成的老旧小区,但需要限定年限和比例。省级人民政府要相应做好资金支持。市县人民政府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可以纳入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存量资金使用范围;要统筹涉及住宅小区的各类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各地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筹措改造资金。 (三)持续提升金融服务力度和质效。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模化实施运营主体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等进行债券融资,但不得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杜绝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结合各自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合规加大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信贷支持力度。商业银行加大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依法合规对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企业和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四)推动社会力量参与。鼓励原产权单位对已移交地方的原职工住宅小区改造给予资金等支持。公房产权单位应出资参与改造。引导专业经营单位履行社会责任,出资参与小区改造中相关管线设施设备的改造提升;改造后专营设施设备的产权可依照法定程序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由其负责后续维护管理。通过政府采购、新增设施有偿使用、落实资产权益等方式,吸引各类专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投资参与各类需改造设施的设计、改造、运营。支持规范各类企业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参与改造。支持以“平台+创业单元”方式发展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服务新业态。 (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专业经营单位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对其取得所有权的设施设备等配套资产改造所发生的费用,可以作为该设施设备的计税基础,按规定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发生的维护管理费用,可按规定计入企业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减按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可按现行规定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 五、完善配套政策 (一)加快改造项目审批。各地要结合审批制度改革,精简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积极推行网上审批,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改造方案,认可后由相关部门直接办理立项、用地、规划审批。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无需再办理用地手续。探索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简化相关审批手续。不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变动的低风险项目,实行项目建设单位告知承诺制的,可不进行施工图审查。鼓励相关各方进行联合验收。 (二)完善适应改造需要的标准体系。各地要抓紧制定本地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规范,明确智能安防建设要求,鼓励综合运用物防、技防、人防等措施满足安全需要。及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因改造利用公共空间新建、改建各类设施涉及影响日照间距、占用绿化空间的,可在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基础上一事一议予以解决。 (三)建立存量资源整合利用机制。各地要合理拓展改造实施单元,推进相邻小区及周边地区联动改造,加强服务设施、公共空间共建共享。加强既有用地集约混合利用,在不违反规划且征得居民等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小区及周边存量土地建设各类环境及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其中,对利用小区内空地、荒地、绿地及拆除违法建设腾空土地等加装电梯和建设各类设施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整合社区服务投入和资源,通过统筹利用公有住房、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和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锅炉房等存量房屋资源,增设各类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租赁住宅楼底层商业用房等其他符合条件的房屋发展社区服务。 (四)明确土地支持政策。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涉及利用闲置用房等存量房屋建设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可在一定年期内暂不办理变更用地主体和土地使用性质的手续。增设服务设施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法积极予以办理。 六、强化组织保障 (一)明确部门职责。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切实担负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协调、工作衔接、调研督导,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研究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给予有关激励政策。 (二)落实地方责任。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统筹指导,明确市县人民政府责任,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市县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把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以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受益程度、改造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为衡量标准,调动各方面资源抓好组织实施,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好各项配套支持政策。 (三)做好宣传引导。加大对优秀项目、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认识,着力引导群众转变观念,变“要我改”为“我要改”,形成社会各界支持、群众积极参与的浓厚氛围。要准确解读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政策措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7月10日
专栏2021-05-06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就业工作的10条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就业工作的10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0〕15号)和《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6条政策措施的通知》(饶府发〔2020〕3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措施: 一、保障重点企业用工。各地全面开展用工需求摸查,迅速归集、及时更新网络招聘平台信息,有效对接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对2020年1月24日至2月29日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按照每吸纳1名劳动者就业给予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已享受一次性稳岗补助的生产企业不重复享受;鼓励辖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机构为重点企业提供职业介绍服务,按照每成功推荐1名劳动者就业给予500元的标准发放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1月24日至2月29日期间,对生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医用口罩等七类重点物质生产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保障企业复工和职工返岗。各地要加强输入地、输出地信息对接,对本地劳动者难以满足用工需求的企业,收集其跨区域招聘意向、招工人数、技能要求等信息,联系有关输出地,及时对接企业招聘用工信息,组织远程视频面试,开展定向招聘用工。提前登记外出务工人员信息,组织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开专车,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 三、优化线上招聘服务。建立人力资源机构、工业园区企业联动机制,共享信息资源,动态发布用工岗位和就业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招聘网站、公众号、掌上APP、通信运行商、电视台等方式发送招聘信息及就业创业政策;运用各地村委会、公共场所显示屏滚动播放企业岗位信息;推行视频招聘、远程面试,支持企业加大线上招聘力度,提高招聘企业招工的成功率。多种形式实施线上春风行动,打造“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的全天候全方位线上招聘服务模式。 四、推动线上职业技能培训。一是全面暂停线下聚集性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理论课程采用“互联网+”方式先期进行,实际操作培训待疫情结束后再行组织,线下集中培训恢复时间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二是加大资金投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1亿元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用于全市9万人开展技能提升培训。疫情防控期间,全市企业职工和各类就业创业重点群体参加线上平台培训完成学时并考核合格后,由参训人员户籍所在地或组织参训的县(市、区)人社部门按照我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20%支付线上培训补贴;疫情解除后,参训人员参加线下实操培训完成学时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或考核合格的,再向组织参训的企业或认定培训机构核拨余下培训补贴资金。三是扩大生活费补贴范围,对农民工、离校2年未就业大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及贫困家庭子女等4类重点群体,完成线上培训学时并考核合格的,由参训人员户籍所在地或组织参训的县(市、区)人社部门,按照5元/学时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所需资金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安排。补贴申领的次数每人每年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重复享受,该文件涉及的补贴政策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 五、鼓励劳动者“家门口”就业创业。各地收集和开发一批适合农民工就业的岗位,引导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对有创业意愿的农民工纳入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创办企业的每人给予5000元补贴。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对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其实际缴费的2/3。 六、支持企业稳定就业。一是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给予一般企业稳岗返还政策。返还标准为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放宽政策规定中企业裁员率标准,由原来“低于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调整为“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20%,加快审核、公示和拨付程序,做到应返尽返。二是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给予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返还标准按上年度6个月的我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企业上年度月均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三是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四是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将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比例下调至20%(超过100人的企业下调至10%),1年内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达到95%以上的也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进行重点扶持,贷款额度不超过600万元;贷款额度在300万以下的贷款额度进行全额贴息;鼓励各地财政对300万元以上的贷款额度进行全额贴息。 七、加大高校毕业就业创业帮扶力度。暂停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场招聘活动,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发布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参与就业见习,在疫情防控期间,有见习要求的高校毕业生,符合见习条件的其他人员,无法办理《就业创业证》的青年,可凭个人信誉,出具“书面承诺书”,到见习单位进行就业见习,见习单位按青年就业见习有关文件要求发放了见习生活费补助的,给予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补贴,全市力争青年见习达到1100人,补贴资金1400万元。积极落实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提高贷款额度最高可达20万元。对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的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可以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额度为5000元。 八、强化创业孵化平台服务功能。积极落实各级创业孵化平台的补贴政策,省级、市级、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在疫情防控期间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公共就业服务补助,主要用于企业招工、创业指导、员工培训等就业创业公共服务。入驻实体的运行费补贴按赣财社〔2019〕1号文件政策不变。 九、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一是对已发放的个人担保贷款,受疫情影响的确诊、疑似、无法排除、密切接触集中收治集中隔离的“四类人员”,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并继续给予财政贴息支持;未能按时完成展期手续的免于信用惩戒。二是对已扶持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但可恢复生产的个人和小微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继续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续贷和一定额度内的新申请贷款,简化程序,实现能续快续,应贷尽贷。三是引导和协助创业人员通过江西省创业担保贷款微信公众号、“e百福”手机APP和“江西省创业担保贷款网页服务平台”等方式提出贷款申请,开辟绿色通道,优先扶持、优先放款。 十、落实就业困难人员生活保障。疫情防控期间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加大失业保险E平台宣传,引导服务对象通过线上办理业务,尽最大可能提供“不见面”服务;对处于失业状态且未达到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人员,由失业人员参保地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发放失业补助金,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落实《关于做好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9〕240号),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落实一次性生活补助有关政策;为有效促进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大力开发公共卫生、城市环保、居民健康医疗以及各类社区、家政服务等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对在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落实相应补贴政策,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计划在全市开发公益性岗位1.5万个,补贴金额4000万元。
专栏2021-05-06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6条政策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饶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6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认真执行省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着力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增长,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扶持应对疫情企业 1.鼓励技术改造和扩大产能。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改造生产线发生的实际投入,纳入市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支持。对企业购置设备扩产能并能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形成生产能力的,由受益财政按新购设备的20%给予补助。(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配合) 2.提供财政贴息支持。对2020年新增的全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专项再贷款,在中央财政、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25%给予贴息的基础上,市、县财政按照受益财政原则统筹资金再给予25%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市财政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配合) 3.保障满负荷生产融资需求。纳入省重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由相关银行机构按照单户一年期最高1000万元应急信贷授信额度,开通贷款审批“绿色通道”,随到随批。(人行上饶中心支行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配合) 4.实行政府兜底采购。对相关转产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只要具备生产条件,实行生产、检测、办证“三同时”,并及时发放临时生产许可证。对其所生产的符合要求的防疫物资,同级政府予以兜底采购,作为战略物资储备。(市工信局、市市管局、市发改委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配合) 5.落实工作专班蹲点帮扶。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所在地负责成立工作专班,协调解决设备、原辅料、人工、资金、运输及用能等实际困难,确保疫情防控物资和必要的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通畅。(市工信局牵头,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配合) 二、创优税收政策环境 6.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这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以及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生产及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公益捐赠相关的企业和个人执行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市税务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配合) 7.全面优化纳税服务方式。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延长申报纳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延期期间不征收滞纳金。落实应急保障措施,确保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大力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积极引导纳税人、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市税务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配合) 三、助力实体经济发展 8.减免企业房租。租用国有资产类用房的,实行房租“两免三减半”,即对承租国有标准厂房的中小企业,前两个月房租免收、后三个月房租减半征收;租用非国有资产类用房的,鼓励业主减免租金。对入驻企业、个人在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非生产性水电费进行补贴,标准按其每月实际费用的60%给予补贴,每个入驻实体每季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租用商场综合体及其他经营场所和经营用房的,倡导和鼓励业主(房东)与承租人双方协商减免租金,减免部分计入业主所得税相应收入抵扣。(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牵头,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配合) 9.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重点领域和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急需资金支持的及贷款到期需要展期的,执行利率较原贷款利率下浮10%以上。鼓励各金融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利率水平。(人行上饶中心支行、上饶银保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配合) 10.缓解企业资金流动性困难。更好发挥上饶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帮扶基金作用,疫情期间允许暂时转为普惠性转贷基金,按照基准利率执行,帮助企业妥善化解贷款到期还款困难问题,降低企业资金“过桥”成本。(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上投控股集团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配合) 11.落实企业扶持专项资金和境外实际发生参展费补助。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列入2020年度预算的各项企业扶持专项资金,要坚持“一业一策”精准扶持,抓紧申报、加快审核,及时拨付到位。对已付费报名参加境外展会,因疫情影响而不能参展的,按应展标准内实际发生的展位费予以补助。(市财政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配合) 12.杜绝新的拖欠账款。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持续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各级政府、国有企业要依法履约,避免形成新的拖欠。(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配合) 13.维护企业信用。对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中作出积极贡献的企业,列入上饶市信用“红名单”;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向客户交付产品的企业,将不列入上饶市信用“黑名单”。对于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应积极帮助企业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并免于信用惩戒。(市发改委、市贸促会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配合) 14.发挥国有企业作用。依法依规在货款回收、原材料供应、项目发包等方面,加大对产业链上的中小企业的支持,确保产业链运行平稳。允许国有企业捐赠资金或物资超过额度需要审批的,可先行捐赠再补办手续;国有企业因为积极参与疫情防控,承担疫情防控所需专项药品、器械、防护材料、隔离设备等支出,对企业经营数据产生影响,在经营业绩考核时作为特殊管理事项处理。(市国资委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配合) 四、加强财政金融扶持 15.确保中小微企业贷款量增价降。各银行机构在满足疫情防控领域各类企业信贷需求的基础上,积极争取信贷资源,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提高中小微企业首贷率、信用贷款占比、无还本续贷占比,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投放,确保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平均增速。(人行上饶中心支行、上饶银保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配合) 16.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创设再贴现“驰援急通车”快捷服务,实行疫情防控重点企业融资白名单制,对名单内企业的银行承兑汇票,优先给予再贴现额度的倾斜支持,并实行“见票即办、一次办结”的专属服务,原则上不对贴现企业类型、贴现利率、单张票据金额等设置限制。(人行上饶中心支行、上饶银保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配合) 17.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加强与银行的合作,针对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和疫情防控行业定制担保产品,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机构,市融资担保公司及各县〔市、区〕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市政府金融办牵头,人行上饶中心支行、上饶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配合) 18.更大力度支持发行企业债券。谋划更多应对疫情和稳定经济增长、适合发行企业债券的好项目,努力扩大企业债券申报核准规模。对相关类别的企业债券实行简化流程、随到随报,允许发行人做出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前补报符合条件相关材料的信用承诺基础上容缺受理。(市发改委牵头,各市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配合) 19.强化外汇服务对接。对我市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相关银行机构要通过“一企一策”提供外汇服务对接。允许境内外支援疫情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直接进入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便捷办理资金入账和结汇手续。(人行上饶中心支行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配合) 五、积极促进稳岗就业 20.支持企业稳岗。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上年度6个月的统筹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企业上年度月均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业务的,可延长至疫情解除后补办。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相关补办手续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市人社局、市税务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配合) 21.加大公共就业服务力度。密切关注全市农民工、应届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状况和市内外用工需求,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网络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就业信息、企业开复工信息,开展网上招聘,建立返乡务工人员滞留市内就业应对机制。持续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继续执行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调整至参保1年以上,引导企业职工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和职业转換能力。落实社会保险补贴优惠政策,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对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其实际缴费的2/3。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给予不超过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岗位补贴;落实就业见习补贴,给予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补贴。(市人社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配合) 22.扶持就业创业。对受疫情影响还款出现困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原则上期限不超过1年,市财政继续给予贴息支持;未能按时完成展期手续的免于信用惩戒;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上饶中心支行、市发改委等配合) 六、稳定项目投资 23.实行项目在线审批。全面推广网上收件、网上审批和网上出件,凡按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除特殊情况外,由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或电子邮件提供电子材料后先行办理;项目单位应对提供的电子材料真实性负责,待疫情结束后补交纸质材料原件。(市发改委牵头,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配合) 24.推行不见面招商。积极探索推行委托招商,加强与外埠商会所在地企业、人才对接,拓宽招商引资领域和层次。对成熟且有签约意向的项目,要加强网上对接、洽谈力度,确保尽快签约。对已签约项目,要全力做好项目立项、开工的前期准备工作。(市商务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配合) 25.加紧谋划重大“补短板”项目。积极对接国家和省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和产业发展趋势,围绕“十四五”发展规划,特别是国家应对疫情防控研究出台的倾斜扶持政策导向,支持新上一批医疗、康养、远程教育、物资配送等补短板、强弱项项目,切实增强突发事件风险应对能力。(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配合) 26.做好项目开工复工准备。对在建项目,特别是已确定全年计划、有工期要求的项目和控制性工程,要及时了解企业在金融支持、用工保障、物流运输、原料供应等方面的需求和困难,切实加以协调解决;对纳入开工计划的项目,要开辟绿色通道,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减少审批时限,积极创造开工条件;对前期项目,要加强项目论证,协调联动加快办理各项前期手续,推动项目早日落地。(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配合)。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三个月。中央和省出台相关扶持政策,我市遵照执行,如与我市现有其他政策重叠的,按照不重复享受、就高原则执行。
专栏2021-05-06 -
近日,省运管局印发《江西省道路营运车辆定期审验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道路营运车辆定期审验工作。 《办法》明确,审验对象为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了《道路运输证》的各类营运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含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道路普货运输车辆(不含总质量4.5吨及以下道路普货运输车辆)。审验机关是为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运车辆)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验机关鼓励道路普货运输经营者通过网上申请办理普货车辆的年度审验手续(以下简称网上年度审验),网上年度审验不改变普货车辆审验机关、审验内容和责任主体。普货车辆的网上年度审验与在车籍地办事窗口的年度审验效力等同。道路普货运输经营者在非车籍所在地窗口办理网上年度审验业务的,窗口办事人员应协助经营者通过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办理网上年度审验业务。鼓励开展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业务的机构协助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办理网上年度审验。道路营运车辆实施定期审验制度,每年审验一次。 《办法》还明确了审验内容、审验程序、审验有效期签注、营运客车类型等级签注、审验不合格及老旧车辆的处理、《道路运输证》的配(换)发和附则,统一规范了全省道路运输客运车辆定期审验申请表、车辆相片技术规格、普通货运车辆网上年度审验流程、普通货运车辆网上年度审验凭证、车辆技术等级专用章式样等相关工作。
专栏2021-05-06 -
第一条 为推进汽开区卫健局卫生监督行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卫生监督信用监管,促进卫生监督行业领域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结合汽开区卫健局卫生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将卫生综合监督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记录,进行统一归集、公示,有效运用信用等级评定手段,建立健全红黑名单办法、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实行卫生监督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第三条 卫生监督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行政相对人的信用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信用等级的活动。卫生监督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信用等级。第四条 卫生监督信用等级评定根据一年内量化分级、许可管理、经常性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卫生监测、行政处罚和公众评价综合评定。第五条 卫生监督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为信用良好;B级为信用较好;C级为信用一般;D级为信用较差。第六条 对信用等级低、投诉举报多、列入异常名录或发生过严重违法违规等情况的监管对象,要增加日常检查频次和随机抽查力度,实行动态监管。第七条 卫生监督根据职责权限,遵循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精神,对行政相对人的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第八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A级的行政相对人,对其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实行优先办理各类涉及卫生监督事项等激励措施。第九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B级的行政相对人,应在进行日常监管的同时,采取诚信约谈,加强政策法规宣传、业务辅导等服务工作,帮助其提升依法执业水平,提高信用等级。第十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C级的行政相对人,采取下列措施:(一)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检的重点对象。(二)加强对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分类培训和指导。(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第十一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D级的行政相对人,除采取上述第十条所列措施外,可实施以下措施,以引导行政相对人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遵从度:(一)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和监控。(二)建立工作约谈办法,对行政相对人的失信行为进行约谈提醒,敦促其严格经营、诚信守法,并限期整改。(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第十二条 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监督渠道和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卫生监督行业领域信用监管。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及时予以曝光,鼓励守信行为,对信用良好的行政行对人给予优惠和鼓励政策。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健康局202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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