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1633条
-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裁量权标准,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也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裁量权的实际需要。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的总体要求、制定职权职责、基准内容、制定程序、管理和保障作出全面、系统性规定,为统一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和指引,对于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必将产生重大而又深远的影响。《意见》是统一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设的现实需求。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近年来伴随着裁量权治理转型而在我国执法实践中逐步建立起来的一种新兴制度,旨在通过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的具体行使标准来实现对裁量权的自我规制。作为一种执法实践创新,行政裁量权基准植根于中国本土实践,凝聚了地方基层执法者的智慧,并“自下而上”、迅速成为中国法治推进中最具价值和生命力的一种新型裁量治理模式。同时,行政裁量权基准作为一种特殊的规则之治,融合在自律与他律之间,平衡于拘束与裁量之间,以其特有的结构性功能优势防止了行政裁量权的滥用,实现了行政裁量的有效治理。伴随着行政裁量权基准在全国迅速发展,各地各部门对裁量权基准的制定亦存在着形式化、批发化的倾向,以及重复性甚至冲突性等问题,使得行政裁量权基准欠缺科学性、系统性,无法充分发挥行政裁量自身的内在价值与功能。针对这些问题,虽然各地各部门纷纷出台指导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的管理办法,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进行统一规范,但仍存在基准制定主体不明确、制定程序不规范、裁量幅度不合理等问题,导致行政执法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现象时有发生。为从国家层面统一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和管理,《意见》在吸收各地各部门裁量权基准制定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一部全面、系统的指导性文件,提出了制定裁量权基准衔接和协调的要求,回应了我国执法实践对进一步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设的现实需求。《意见》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设提供统一的规范基础。针对实践中大量涌现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及其存在的问题,《意见》以统一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为主要任务,从多方面进一步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科学化构建和法治化建设。在统一基准的形式和内容上,针对理论和实务中所使用的“裁量基准”“裁量标准”“自由裁量权基准”等不同范畴及其认识分歧,《意见》明确将其统一表述为“行政裁量权基准”,统一界定为是“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在统一基准的制定与管理方面,《意见》不仅高度关注基准制定的权限和程序等核心性问题,还明确提出因“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示公平”和“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需要对基准进行修改和完善的动态管理。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的类型看,目前实践中既有各地各部门制定的具体行政裁量权基准,也有指导制定具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文件。从具体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的行为种类看,行政裁量权基准大多是对行政处罚行为予以规范,但也有多地对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裁量权基准作了规定。针对实践中行政裁量权基准呈现出多种类、多领域、多层次的发展态势,《意见》对制定各类行政裁量权基准的权限、程序等提出了总体性要求,同时又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等8种类型的裁量权基准分别作出具体规定,实现了基准制定总与分的统一。以《意见》为指引,进一步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的法治化建设。《意见》是第一部中央层面统一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的纲领性文件,标志着我国行政裁量权基准的法治化建设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目前,31个省(区、市)均出台了裁量权基准管理办法,涵盖了对多种具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制,地方政府出台的具体行政裁量权基准数量约5200个。在《意见》出台后,各地各部门必须以《意见》为依据对各级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办法和各类具体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全面清理,两类文件的内容和条款均不得与《意见》相抵触。以《意见》为“根本依据”全面清理和修订行政裁量权基准和管理办法,建构起以《意见》为统领的统一、协调的行政裁量权基准治理的规范体系。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为确保《意见》真正发挥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设的有效性,必须强化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执行监督。这可以通过《意见》设定的专门监管措施来实施,也可以将行政裁量权基准纳入常规性行政执法来监管,一体推进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执行监督。主要措施有:一是报备与审查。具有裁量权基准制定权限的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需要根据发布裁量权基准的文本性质,具体属于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分别进行备案接受监督。备案审查机关不仅要对裁量权基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也要对其是否符合上级机关裁量权基准进行审查。二是将裁量权基准纳入日常行政执法活动,如将裁量权基准内容嵌入行政执法信息,通过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来实施执行监督。三是建立裁量权基准执行考核机制,通过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将裁量权基准的执行情况作为对地方政府、政府部门及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专栏2022-10-25 -
原标题:深化“放管服”改革,助力实现“智慧监管”广东省市场监管局扎实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市场监管系统性、规范化、精准化和效能水平,实现精准监管、智慧监管,广东省市场监管局高位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于2022年初上线广东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助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一是因地制宜构建具有地方特色的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广东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基于数据、指标、模型构建,按照企业基础属性信息、企业动态信息、监管信息、关联关系信息和社会评价信息5个基础维度,包含25个二级指标和81个三级指标,对辖区内全量企业进行信用风险分类,实现对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行业、区域的趋势分析,企业信用风险名单快速筛选、重点风险事项的及时提示等功能。二是及时有效归集企业信用风险信息,实现分类结果动态更新。广东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及时归集全省约700万家企业信用风险相关信息,综合运用大数据、机器学习、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将企业信用风险由低到高分为A类(信用风险低)、B类(信用风险一般)、C类(信用风险较高)、D类(信用风险高)四类,分类结果实行按月更新并记于企业名下,供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共用。三是推进分类结果在“双随机”监管中的常态化运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已与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系统完成对接,并分类结果共享相关信息数据,助力监管效能提升。截至2022年8月底,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接收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数据中,低风险企业比例为39.59%,一般风险企业为29.70%,较高风险企业比例为19.54%,高风险企业比例为11.17%。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将按市场主体信用情况确定合理的分类抽查比例和频次,让监管对违法失信者“无处不在”,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不断提高问题发现率,有效提升监管效能。下一步,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将根据双随机监管反馈结果进一步优化完善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推进企业风险分类监管同市场监管各专业领域风险防控相结合,探索推行触发式监管,在严守安全底线前提下,为企业留出充足的发展空间。
专栏2022-10-24 -
本网记者日前了解到,《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2年10月14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提出,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应用,整合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建立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提供信用查询、区域信用监测、信用风险预警等信用服务。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共同推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积极参与诚信教育和信用监督活动,弘扬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气。《条例》规定了失信惩戒措施,相关措施由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组成。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不得扩大清单内惩戒措施的适用对象范围,不得加重惩罚。地方性法规对失信惩戒措施有明确规定的,市、州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的制定程序和要求,依法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认定严重失信行为,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标准;国家没有统一标准,确有必要在本省范围内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其认定标准应当以地方性法规为依据。此外,将信用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由认定部门依据相应的法律文书,载明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必要时也可由认定部门单独制作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文书。对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在记录该单位严重失信信息时,应当标明对该严重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信息。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专栏2022-10-21 -
记者日前从辽宁省金融监管局了解到,辽宁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融资平台”)上线运行3个月以来,已有351家金融机构入驻并发布金融产品243项,10738家企业完成注册,成功对接392笔,累计解决融资需求9.57亿元。据介绍,辽宁坚持“资源有机整合、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确定以省融资平台为纽带,搭建全省统一的融资平台。目前,除沈阳、大连两市提出保留各自原有平台并独立运营管理外,营口、抚顺、辽阳、鞍山等市均提出愿意与省级平台进行有效整合、统一管理。为支持省内装备制造业企业和电力企业发展,辽宁省金融监管局分别与省工信厅、省电力公司沟通对接,拟通过在融资平台上设立“供应链金融”专区,推动建立以装备制造业供应链、电力企业供应链为核心的融资服务模式,为专区内企业提供精准有效的融资服务。下一步,融资平台将立足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定位,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持续提升各项功能,提供多样化、一站式综合金融服务。
专栏2022-10-20 -
日前,文化和旅游部发布《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定于2022年10月至12月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验收工作。《通知》明确,对14个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地区,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公布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确定的试点任务和各试点地区制定的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遵循“问题导向、试点探索、重点突破、应用实践”等原则,重点围绕试点任务完成情况、试点任务实施过程、试点成果示范程度3个方面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对试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地区,出具验收结果为优秀的验收意见;对完成试点工作的地区,出具验收结果为合格的验收意见;对动力不足、执行不力、成效不明显的地区,出具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验收意见并限期整改。文化和旅游部将参考省级初审、专家评审的意见,结合实地检查情况、有关工作台账及第三方监测数据等,确定试点验收结果,通过文化和旅游部政府门户网站对结果进行公布。对于取得显著成效的试点地区通报表扬;整理汇编典型案例,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在行业内推广应用。鼓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用好用足有关政策,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对取得突出成效的试点地区予以表扬和激励。2021年12月,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公布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14个地区入选名单。14个试点地区为:辽宁省大连市、上海市黄浦区、江苏省镇江市、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山东省日照市、湖北省武汉市、广东省广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重庆市铜梁区、重庆市武隆区、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甘肃省张掖市、青海省海西州。试点任务包括培育信用品牌、创新应用场景、促进信用消费、完善信用承诺制度、促进信用信息共享等。
专栏2022-10-19 -
这是一条思路明晰、步履铿锵的发展路径:坚持以数字政府建设为先导,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提高监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一体化协同推进“放管服”改革。这是一份鼓舞人心、令人振奋的喜人成绩:根据国家最新发布的今年8月份城市信用监测数据,吉林省7个参评的地级市综合指数排名首次跃居全国第一位,长春市在36个省会及副省级城市中连续2个月排名全国第五位,延边州在40个地州盟中连续保持20个月排名全国第一位,20个参评县级市综合指数连续12个月排名全国第一位。近年来,吉林省将“诚信吉林”建设作为全面优化营商环境重要内容,围绕信用平台网站建设、信用数据归集应用、推动融资信用服务等方面持续发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统建平台,信用数据系统上下贯通吉林省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和信息化手段,在全国首创“全省统建、省市县共用”信用平台建设模式。——围绕平台建设,创立统建共用的管理应用新模式。按照全省统建共用的原则,实现了省市县三级信用数据一体共享共用,基础业务一体协同、应用一体推进,统一推进信用工具的数字化、标准化、系统化,避免了信用数据的重复录入,大幅提高了工作效率。——围绕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依托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打通堵点壁垒。有效解决公共信用数据归集难的问题,全面厘清“省市县乡村”五级政务事项目录,推动全省政务事项的名称、要件、流程、依据等保持一致,并纳入政务事项库,实现动态维护管理,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提供了强力支持。——围绕信用数据应用,实现平台系统数据共享。按照“小步快跑、分期实施、持续升级”的理念,不断完善信用平台系统功能,充实和完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与“互联网+监管”、公共资源交易和工程项目审批等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共归集信用数据总量51.77亿条。分类监管,助力市场主体轻装上阵近年来,吉林省依托省级统建的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围绕公共信用评价,全面推动各地各部门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真正做到了对守法者“无事不扰”,确保企业有“宁静时间”生产经营。持续完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系统、联合奖惩管理系统、信用修复系统、“双公示”报送系统等信用应用管理系统。以信用信息数据库为基础,依托“信用中国(吉林)”网站,实现信用信息发布与公示、信用查询、信息互动等功能。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和服务模式,组织各级各相关部门共同推进“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信用监管应用。事前推进信用承诺、信用信息公开和信用核验;“事中”记录市场主体信用状况信息,开展公共信用评价,推进行业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事后”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在保障失信主体合法权益的同时,让企业增强信用意识。与此同时,依托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系统,按季度对吉林省市场主体开展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本年度已完成对全省71万户市场主体的三季度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推送至各级各部门参考使用。优化服务,打通企业融资痛点堵点为有效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提升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效率,吉林省加快推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和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吉林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作为承接国家平台信用数据的省级节点,发挥信用信息“上传下达”枢纽作用,成为“总对总”共享信用信息的中转站,已与全国平台实现联通。依托该平台,按照“入驻+接入”的方式,推动各地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打造全省一体化融资服务网络。目前各地区均已实现与省级平台联通,全省各级各类“信易贷”平台累计入驻金融机构625家,形成了多领域、多品类、多渠道的综合融资枢纽,对全省100余万户市场主体提供服务,实现“无感融资”。在融资模式上,通过与金融机构创新开发线上惠农金融产品,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办理贷款,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提供方便快捷的基础金融服务。吉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通过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提供的线上融资贷款模型,已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授信8202笔,金额40.37亿元;榆树农村商业银行将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信用产品应用在整村授信的农户线上贷款,累计发放24亿元。今年,吉林省将以更大决心、更大力度、更大举措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自1月1日起,《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入法治化轨道,将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短评:夯实信用之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吉林省以信用之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抓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落实,政府诚信度、社会守信度、企业满意度和获得感不断增强,“信用吉林”建设深入人心。在工作过程中,创立了“全省统建、省市县共用”的数字政府建设管理模式,实现全省信用数据一体共享、基础业务一体协同、应用功能一体推进,信用数据系统上下贯通、全面覆盖。通过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完善长效机制,加快信用立法,深化信用合作,开展信用治理。深耕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发展,纾解中小微企业融资痛点,为中小微企业营造良好融资环境。当前,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进入全面发力、全面提升的新阶段,要继续以信用建设引领推动营商环境优化,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企业群众获得感,助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专栏2022-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