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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银发经济“百大品牌”选树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民联〔2026〕3号各市(州)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吉林省各市(州)分行,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深入贯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国办发〔2024〕1号)、民政部等8部委《关于培育养老服务经营主体促进银发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民发〔2025〕66号)和省民政厅等11部门《吉林省推动银发经济发展2025年实施方案》(吉民发〔2025〕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吉林省银发经济“百大品牌”选树活动实施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2026年1月28日吉林省银发经济“百大品牌”选树活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国办发〔2024〕1号)、民政部等8部委《关于培育养老服务经营主体促进银发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民发〔2025〕66号)和省民政厅等11部门《吉林省推动银发经济发展2025年实施方案》(吉民发〔2025〕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目标任务聚焦老年人需求,充分结合吉林省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选树具有地域特色和市场认可度的优质品牌。鼓励技术创新、模式创新、服务创新,强化标准在品牌建设中的基础性和引领性作用,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加强政府规划引导、政策支持和监管服务。建立科学、规范、透明的评审机制,确保评选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品牌动态管理和梯队培育,形成良性发展生态。自2026年起,每年评选认定一批吉林省银发经济“百大品牌”企业,争取在“十五五”末期评选认定总数达到100家。通过持续选树、重点培育和精准赋能,结合“吉致吉品”区域品牌矩阵建设,形成“领军型-成长型-特色型”品牌梯度培育和结构优化的发展体系,显著提升吉林省银发经济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市场占有率,成为全省经济增长的新亮点。二、重点领域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版)》《吉林省银发经济发展指导目录(2025—2026年版)》及国家、省相关规划,重点围绕以下领域开展品牌选树活动。(一)涉老服务类1.养老照护服务(机构养老、社区居家养老、专业护理等);2.老年卫生健康服务(健康管理、康复护理、中医养老、安宁疗护等);3.老年文旅与体育服务(旅居康养、老年旅游、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4.养老科技与智慧养老服务(智慧养老平台、智能产品应用、远程照护等);5.养老金融服务(老年金融产品、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等);6.老年教育与人力资源服务(老年大学、技能培训、老年人才开发等);7.其他生活性服务(适老化改造、老年餐饮、法律援助等)。(二)涉老制造类1.老年用品制造(康复辅具、护理用品、服装服饰、日用电器等);2.老年食品与保健品制造;3.老年药品与医疗器械制造;4.智慧养老设备制造;5.养老设施建设与部品部件制造。三、申报主体与基本要求 (一)主体资格主营业务属于上述重点领域,且实际运营满2年(含)以上,在吉林省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以下简称“单位”)。(二)基本要求1.合规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近三年无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投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及失信行为。2.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可持续经营能力。3.基础扎实。拥有与主营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专业设备、技术团队和服务能力。4.标准引领。积极采用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以下简称“省级以上标准”)或团体标准。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服务认证等方面有突出亮点。5.品牌意识。拥有自主品牌或合法使用的品牌,具有一定的市场认知度和品牌建设规划。四、评选标准与品牌类型评选指标体系总分为100分。 (一)通用指标(60分)1.规范管理与质量安全(20分):管理制度健全,质量管控体系有效,安全生产落实到位,客户满意度高;2.市场表现与品牌影响(15分):市场份额、营收增长、品牌知名度、客户忠诚度等;3.创新能力与发展潜力(15分):研发投入、技术专利、新模式新业态应用、可持续性发展规划等;4.社会责任与行业贡献(10分):吸纳老年就业、参与公益、诚信纳税、带动产业链发展等。(二)分类指标(40分)1.领军型品牌(侧重规模与引领):评估全国或全省市场网络布局、行业标准参与度、产业链整合能力、对区域经济的综合贡献等。2.成长型品牌(侧重创新与潜力):评估细分领域市场占有率、核心技术竞争力、商业模式创新性、营收与利润增长率等。3.特色型品牌(侧重品质与服务):评估服务独特性与专业性、用户口碑与复购率、区域渗透深度、精细化运营水平等。(三)加分项与一票否决1.加分项(最高5分):承担国家或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获得“吉致吉品”认证和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主导或参与研制省级以上标准和拥有发明专利等。2.一票否决:发现申报材料严重造假、发生重大安全、质量或环保责任事故、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等情况。五、工作流程与时间节点选树活动每年开展一次,具体时间安排如下:(一)筹备启动(每年12月至次年1月)1.发布年度选树活动通知;2.通过官网、媒体、协会等多渠道广泛宣传动员;3.省民政厅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协调组织选树活动。(二)申报与推荐(每年2月1日至3月15日)1.自主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县(市、区)民政局提交《吉林省银发经济“百大品牌”申报表》(含纸质版与电子版);2.市县推荐:各县(市、区)民政局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材料初审和现场核实,形成推荐意见,报送至市(州)民政局;3.市级复核推荐:市(州)民政局对县区推荐名单进行复核筛选,确定本市(州)推荐名单,统一报送至省民政厅。(三)省级评审(每年3月16日至4月30日)1.合规性审查:对各地推荐材料进行审查,核验基本条件;2.专家评审:由行业协会及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依据评选标准对通过合规审查的单位进行评审打分,提出拟入选品牌名单及分类建议;3.综合审议:省民政厅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厅、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根据专家评审、抽查结果,结合年度培育导向,进行综合评议,形成拟入选名单;4.直通评审:“吉致吉品”认证单位经核实后可直接通过评审;5.抽查:由省民政厅会同相关部门抽取部分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四)公示(每年5月)1.社会公示:将拟入选名单在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等官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2.异议处理:对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五)确认发布(每年6月底前)对公示无异议及异议处理完毕的品牌,由省民政厅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确认并公布年度吉林省银发经济“百大品牌”名单。帮助入选单位进行品牌宣传推广,组织入选单位参加博览会等商务对接活动。六、动态管理与赋能(一)建立年度复核制度对已入选单位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并组织专家评委会进行不定期复核。复核不合格或出现一票否决情形的,取消资格。(二)落实政策赋能增效协调相关部门对入选单位开展融资对接、人才培训、市场拓展等精准服务,为入选单位发展赋能增效。(三)完善梯队培育机制建立品牌培育库,由各县(市、区)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暂未入选但具备一定潜力的单位运营情况进行持续关注,鼓励并指导其提升运营水平,进行再次申报。
专栏2026-04-27 -
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吉营商环境办〔2023〕1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中省直相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深入推进政府诚信建设,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畅通违约失信投诉渠道(一)建立违约失信投诉渠道。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依托“信用中国(吉林)”网站建立违约失信投诉专栏,与“互联网+督查”平台、“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省营商环境智能管理平台、信访部门等原有渠道,受理省内涉及政府部门(含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违约失信投诉。违约失信范围包括政府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政府投资等领域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中的违约毁约行为。(二)开展政府合同履约监管。各地要积极探索依托本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建立合同履约信用监管专栏,归集辖区内政府部门与民营企业签订的相关协议与合同,定期跟踪履约情况,并及时推送至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二、加强违约失信行为的认定(三)分派违约失信投诉线索。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依托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把“信用中国(吉林)”网站归集到的违约失信投诉线索第一时间转交至被投诉主体的当地政府开展核实认定,当地政府需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反馈至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四)核实和处置违约失信投诉信息。当地政府核实后情况不属实的,需及时反馈投诉人并做好解释说明;情况属实的,建立失信治理台账,挂牌督办,立即推动整改,并于每月 20 日前将整改进展情况反馈至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三、全面健全政务信用记录(五)加强违约失信信息共享。“互联网+督查”平台、“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省营商环境智能管理平台、信访部门要按照政府违约失信投诉信息归集标准(见附件),将受理政府违约失信投诉信息共享至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六)建立健全政务信用记录。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将加大政府信用信息归集力度,将拖欠账款信息、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统一记入相关主体名下形成政务信用记录,按照统一标准将经认定的违约失信信息实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把政务失信记录纳入营商环境考核评价指标。四、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七)强化对失信主体的信用约束和惩戒。当地政府要积极调动职能范围内各类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政府资金支持、限制申请扶持政策、取消评优评先、限制参加政府采购等,实现失信必惩。(八)加强失信主体的权益保护。当地政府要协调指导辖区内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确认已纠正失信行为、完成履约的,要及时修复相关失信记录,终止对其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五、强化工作落实(九)各级政府切实履职尽责。各级政府是治理政府违约失信第一责任人,要做好违约失信案件的认定及处置工作,建立督办化解机制,切实推进案件履约,有效杜绝政府违约失信案件发生,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十)定期开展评估通报。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将针对违约失信投诉处置和认定效率、信用信息归集质量、失信惩戒措施落实等重点工作,通过抽查、委托第三方调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评估,定期向市(州)级人民政府通报情况。各地要参照建立评估通报机制。(十一)建立失信线索监测发现督办机制。通过民营企业沟通交流机制、大数据监测、选取有代表性的民营企业建立监测点等方式,加大政府失信线索监测发现力度,按所属地“即发现即转交”并挂牌督办,持续跟踪办理情况。各地要参照建立相应机制,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发现和处置失信行为。(十二)曝光一批典型案例。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将选取一批失信情形严重、多次反复失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失信案例,在“信用中国(吉林)”网站予以公示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吉林省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2023年8月31日
专栏2026-01-27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推行经营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3〕2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吉林省推行经营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吉林省推行经营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破解经营主体开具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繁、难、久”等问题,根据《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规、规章,就实施经营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制定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应用创新,按照需求导向、依法依规、应替尽替、迭代完善的原则,实现经营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切实减轻经营主体开具证明负担,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二、实施领域在全省实施经营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41个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包括法院执行、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管理、安全生产、审计、市场监管、广播电视、体育、统计、医疗保障、人防、地方金融监管、林业和草原、档案管理、畜牧、药品监管、知识产权、消防安全、税务、气象、烟草专卖、邮政管理、地震。三、适用范围本实施方案所称的违法违规记录,是指本省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中央垂直管理单位、有关司法机关等对经营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作出处罚的客观记载,以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等。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经营主体可以开具专用信用报告,用以证明自身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相关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的情况(不含涉密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违法违规信息)。专用信用报告应用场景包括金融(如申请上市、挂牌、再融资、并购重组、发行债券等)、商务经营(如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接受第三方机构评估评审等)、行政管理(如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优惠政策、资金支持,参与评比表彰等)以及其他需要经营主体提供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场景。对专用信用报告不能证明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四、重点任务(一)夯实数据基础。各市(州)、中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全量归集、补充完善和及时更新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需核查的信用信息,推送至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确保经营主体近3年违法违规行为信用信息全面归集共享,并对数据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及时性负责。(二)上线查询系统。依托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上线经营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查询系统,经营主体完成统一身份认证后,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信用中国(吉林)”网站、“吉事办”App即可申请获取专用信用报告。持续做好运维保障工作,确保系统安全、稳定、高效,提供专用信用报告出具、真实性验证等服务。(三)全面正式实施。2023年11月1日起,全面实施经营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41个领域的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现“应替尽替”。对专用信用报告不能证明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要求提供证明的单位可以直接通过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获取经营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的,不再要求经营主体出具专用信用报告。五、组织保障(一)压实部门职责。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各地区、各部门推进落实。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谁生成谁提供,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经营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信用信息及时归集共享,数据全面、准确、真实。(二)强化经营主体权益保护。经营主体认为专用信息报告中信息有误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异议,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并反馈。存在违法违规信息的经营主体,可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请,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予以说明。(三)加强培训宣传。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要组织全省专项培训,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全面掌握工作要求。要做好政策解读宣传,确保经营主体充分知晓和享受便利。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加强业务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提高社会知晓度,营造良好氛围。(四)建立长效机制。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要建立全省数据归集共享工作定期检查督促机制,跟踪评估全省推行情况,广泛收集意见建议,持续完善制度机制,优化扩展系统功能,不断提升工作规范化、便利化水平。
专栏2025-08-25 -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有关工作的通知吉水保函〔2025〕8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相关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基层负担、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水土保持有关工作,不断优化水利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开展水土保持行政审批1.严守政务服务办理流程。各地要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方案分级审批规定,水土保持政务服务事项必须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实质运行,严禁“体外循环”和“隐性审批”。鼓励各地因地制宜优化政务服务方式,推行水土保持“不见面审批”,推动更多适合网上办理的事项由网上可办向全程网办、好办易办转变,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2.严禁违规收取评审费用。各地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费用应当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技术评审机构不得向生产建设单位、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要按照《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细则(试行)》(办水保〔2018〕47号)、《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公开征集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专家库专家的通知》(水保监督函〔2024〕4号)等规定,建立符合条件的水土保持专家库,规范管理要求,严格落实评审专家资格条件、随机选取方式等。3.严格水土保持方案把关。加强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对不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严守生态红线。严格方案变更标准和要求,涉及修改或者补充水土保持方案的,变更理由应充分,变更后的方案需满足减少地表扰动与植被损坏范围、减少弃渣场等水土保持要求。编制水土保持措施设计时,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应不低于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目标。涉及到水土保持措施变更的,其防治效果应不低于原措施。坚决防范通过随意变更水土保持方案逃避水土流失防治义务等问题发生。二、优化创新水土保持监督管理1.鼓励建设单位主动自查。引导生产建设单位自觉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意识,依法履行防治责任与义务,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管理,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对初次违法、问题轻微且及时纠正的,引导责任单位主动按规定开展水土流失危害事实的鉴定并形成鉴定结论,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复核可以直接采纳并出具相关意见。对主动自查自纠水土保持问题的责任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依规予以减轻或者免于责任追究。2.规范在建项目监管要求。各地要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加强辖区内在建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常态化开展年度水土保持遥感监管工作,及时认定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法定程序的行为,精准核查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未批先弃”“未批先变”、超出防治责任范围新增扰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水土保持措施未落实、水土流失未治理等情况。开展现场执法监管时,既要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等要求,更要严格遵守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等有关规定,实现监管与服务相互促进、相得益彰。3.创新非现场监管方式方法。将非现场监管作为加强水土保持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流程监管的有效抓手,根据风险程度和企业信用情况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有效减少对市场主体的非必要干扰。因地制宜创新手段,优化措施,科学压缩现场检查频次,全面提升监管效能与精准化水平,能通过非现场方式实现有效监管的事项,原则上不再开展现场检查。通过“减负”不“减效”,实现监管“无事不扰、无处不在”,形成优化营商环境与创新柔性执法的双赢实践。4.突出水土保持整改成效。督促责任单位履行水土保持责任义务,对存在的问题依法依规依标组织整改并达到规定要求。紧紧围绕防治水土流失法定要求,既要保证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内新增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也要确保原有水土流失得到治理,且均需达到规定治理效果:按规定对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内超过容许土壤流失量的未扰动地表进行治理,保证治理后的土壤侵蚀强度达到容许土壤流失量或以下。5.加强生产建设活动监管。各地要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加强生产建设活动的水土保持监管,依法划定并公告禁止开垦的陡坡地范围,制作并向社会发放生产建设活动水土保持义务告知书和简易指南,督促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依法依规依标加强农林开发活动的监管,结合实际探索有效方式,防止大规模农林开发产生较严重的水土流失。三、集中催缴水土保持补偿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对照《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吉厅字〔2023〕8号)、《吉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吉财税〔2022〕952号,以下简称《办法》)、《吉林省发改委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水利厅关于核定吉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发改收费联〔2022〕670号)等有关规定,因地制宜采取集中开展、倒序推动、区分阶段、联合催缴等方式,重点对应缴未缴(含未足额缴费)的项目集中开展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核定工作。2025年8月底至年底,针对已批项目集中开展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核定工作;2026年1月至6月,针对重点项目开展征收核定,同时配合税务、财政等部门做好催缴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吉林省非税收入征收信息平台及时将征收信息传递至同级税务和财政部门,由税务部门负责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如项目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之外,实际存在《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新增变化情形的,应在依据水土保持方案核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额基础上,按规定补充核算征缴新增部分对应的水土保持补偿费。要严格落实《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得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四、接续推进水利建设项目重点整改1.深入开展水利领域专项整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严格按照《吉林省水利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整治深化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方案》要求,深入排查水利领域水土保持问题。要系统梳理近年来各部门督查检查提出的意见,举一反三、科学研判,在承接巩固以往各级督查、稽查、巡查整改以及2021年以来水利工程水土保持专项整治自查自纠、全省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整治“回头看”等整改成果基础上,深入推动辖区内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有关事项的自查自改,确保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整改。2.强化水利建设项目重点监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1〕14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长效推动解决全省水利建设项目中存在的对水土保持重视程度不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审查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时,严格源头把关。初步设计审查单位在开展审查时要同步对水土保持篇章内容进行审查,并在审查意见中明确水土保持结论意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水利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整治,针对梳理排查出的问题,推动辖区内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有关问题的自查整改,责成“应缴未缴”项目按规定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指导“应验未验”项目尽快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对存在水土流失等问题的项目依法依规处理并督促按规定整改落实,坚决防范水土流失危害发生。3.督促履行法定责任义务。由省发改部门批准立项且经省水利厅分解(分批分段)批准初步设计的水利建设项目,应以完整立项项目为主体,区分同一法人主体和不同法人主体等情形,因地制宜、逐个会诊,界定具体责任并推动落实水土保持有关工作。未经发改部门单独立项、由省水利厅依托统一大规划细化分解并且分别批准初步设计的项目,可将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等作为单独立项支撑,开展水土保持相关政务事项。上述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界定、水土保持补偿费缴费金额核定等,均以完整立项项目为基准进行整体核算。分解实施的水利建设项目,其对应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叠加总数不得少于完整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总面积,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合计金额不得低于完整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总金额,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减免应当履行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4.区分推动特殊情形落实。一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吉水农联〔2019〕235号)要求,不需要单独办理水土保持相关前置手续。如符合《办法》减免条件的,可按规定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按水利部规定落实。二是涉及“两江”等国际河流的项目,除发改部门批准立项的以外,其余以省水利厅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作为立项依据开展水土保持工作。需按规定编制水土保持后续设计,但免于单独办理备案手续。三是大中型灌区项目,要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好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做好各项水土保持工作,坚决防范水土流失问题发生,并依法依规明晰责任界限。四是发改部门批准立项的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按水利部水土保持司指导意见,并参照水利部官网相关咨询答复意见落实。上述水利建设项目中,建设单位是人为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对其技术成果、工程施工过程和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按照“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利建设项目全程监督管理和跟踪服务指导,并针对存在的水土保持问题开展行政执法。其中,部批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的检查指导意见,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整改落实。五、依法依规界定责任关系1.明定关联规定的优先适用关系。建设单位应遵守所有项目建设涉及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涉及具体行政部门法定职责的,优先适用该部门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落实水土流失防治要求时,应严格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好各项具体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落实表土剥离、土地复垦、黑土地保护利用等相关措施时,应优先落实相关部门批准的专项方案或总体措施,并按相关部门检查指导意见整改。2.明确行政许可的同等并联关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等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属于国务院保留、整合的42个审批事项之一,与其他审批事项为同等事项,水土保持行政许可与其他行政许可系并联审批关系。3.明晰交集措施的统分衔接关系。水土保持方案中提及的表土剥离、土地复垦、黑土地保护利用等内容及对应技术措施,仅为依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等所采取的、与“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直接相关的有限必要措施,且均以防治水土流失为法定目的,从实质关联上,属于对应事项专项方案(或者总体措施)的一部分。因此,上述个别措施不能等同或替代相应部门批准的相关专项方案(或总体措施),也不得只关注相关部门批准的专项方案(或者总体措施)而弱化或者忽略水土保持方案中防治水土流失的法定要求。省水利厅拟于2025年8月中旬至10月下旬,组织开展全省水土保持公益培训,帮助指导全省水土保持工作人员、建设单位、水土保持参建单位技术人员解决实际难题。吉林省水利厅2025年8月4日
专栏2025-08-22 -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2025年重点行动方案的通知辽府办发〔2025〕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辽源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2025年重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辽源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2025年重点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优化营商环境2025年重点行动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5〕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主要任务(一)聚焦政务服务效能,提升企业办事便利度。1. 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开展政务服务事项规范化、标准化梳理,全面复用认领省直厅局政务服务事项库,统一办事指南、流程和表单材料;梳理电子证照和数据共享需求,推动“免证办”“减证办”;排查本领域小程序、APP,与“吉事办”全量对接,推动市、县区“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并向基层延伸。在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一网通办”专区,组建帮办代办服务团队,常态化开展服务培训;在有条件的便民服务中心、银行网点、产业园区等场所布设自助服务终端,引导企业群众通过网办、掌办、自助办办事,提高网办发生率。2. 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在巩固国务院第一批13个事项落地成果的基础上,持续拓展服务事项及范围,简化办事流程,全面推进落实食品经营等高频证照智能联办、全市公安政务服务事项无差别受理、电力外线工程关联业务“一次办”等73个“高效办成一件事”,实现线上线下融合服务。探索引入人工大模型,打造智慧服务新模式,提高政务服务效率。3. 优化市场准入准出。简化办事流程,大幅压缩行政许可时限,将办理时间压减至50%。深化“网上办、一日办、免费办、怎么能办”,提升企业开办便利程度。拓展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一网通办”办理体系。优化服务流程,持续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推动准入准营同步提速。推进企业注销一件事,实行市场监管、税务、社会保障等部门办理事项“一网申报、并联审批”。4. 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改革试点。在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对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城市道路、城市管网及管廊等5类建设项目可免予办理备案手续;对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纺织服装、通用设备制造业等9类建设项目可开展同类项目环评“打捆”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时免提交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说明。5. 落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各县区政府、辽源高新区管委会统筹开展区域综合评估,鼓励“多评合一”,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化”出让工作。鼓励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标准地”。省级以上开发区、产业园区新增供应工业用地至少1宗实行“标准地”出让。6. 提升纳税便利化水平。依托“征纳互动”平台,推动更多税费服务事项实现全程网上办。深化“政策找人”和税企直联包保服务机制。推进“税企面对面”,实行市场主体诉求“集收分送”收集办理,依托三级“分级分类”沟通交流矩阵,完善问题收办“闭环管理”。升级税费诉求解决机制。持续打造“吉诉办”特色服务品牌,深化“高频诉求常态办”工作实效。持续开展“春雨润苗”“个体工商户服务月”“税商联动”等活动,细化专精特新、“智改数转”“独角兽”“小巨人”企业、“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梯度培育和重点扶持服务举措。7. 优化应建防空地下室报建审批。继续实行新的人防面积计算标准,落实工业类项目配建比例由3%下降至1%、学校类项目减半征收、非营利性医疗和养老项目减免等各类优惠政策,切实减轻企业压力。8. 推行工程建设项目“自选式”联合验收。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深入开展线上协同服务,线下联合会商,推行项目审批辅导和领办协办服务。在全面推广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的基础上,推行“按需验”“限时验”“单独验”,支持建设单位按需求分阶段办理竣工验收事项,助推项目早建设、早投用、早达效。9. 实施“全周期”助企服务保障。在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政务服务中心建立“助企服务办公室”,根据企业需要,提供帮办代办、上门服务、预约服务、并联审批等增值服务,整合政务服务资源,优化政务服务水平,加大协调保障力度,从招商引资、项目审批、生产经营、市场监管等环节实施“港湾式”保障服务。10. 持续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开展“7×24小时”预约通关模式。积极应用推广“智慧海关建设”成果,深化进出口货物“远程属地查检”和“批次检验”监管模式改革,不断扩大“远程属地查检”试点产品范围,在出口农食产品等领域探索开展“批次检验”试点工作。全面推广应用海关属地查检业务管理系统及“云签发”模式,提供“在线审核、当日寄递”签证服务。11. 建立良好公共资源交易环境。改进招标投标领域评标方法,扩大远程异地评标和“双盲”评审适用范围,用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强化异常数据的抓取、分析,形成穿透式监管,及时识别、移交违法违规线索,确保招投标、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过程公平、公正、透明。(二)强化涉企要素保障,优化企业发展环境。12. 加强产业“全链条”要素供给。充分发挥产业联盟、商会、行业协会、企业家联盟、校友会在建链强链中的融合作用,强化上下游供需合作、产业协作、创新协同。围绕蛋品、松籽、梅花鹿、大米、玉米等特色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精深加工、品牌培育、研发创新、产品营销等方面,加强政策供给。13. 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行动。支持企业牵头建设市级以上科技创新中心等技术创新平台。支持企业申报省级科技发展计划等项目。加快推动教育、科技、人才、产业一体化发展,建立校企共引共用高层次人才、重点企业特设岗位引才机制,健全高校院所全链条适配优质企业对接机制,打通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人才交流通道。14. 着力深化“两找一服务”工程。依托“96885吉人在线”服务平台,征集并推送就业岗位,推进“两找一服务”工程提质增效。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月”“金秋招聘月”等专项活动。创新实施“北方袜业集团‘千人创业就业计划’”,研究制定配套扶持政策措施,开展招引育留系列活动。依托抖音平台开展直播带岗活动,精准提供企业招工信息。在新媒体平台发布信息,举办专场招聘活动。15. 探索开展集成式增值服务。聚焦企业全生命周期与产业全链条,在市本级及县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企业服务超市”,组织涉企服务专员入驻,划分政策咨询、项目审批、金融服务等功能区,打造“一站式”服务阵地。同时,强化“兜底办”服务,设立诉求闭环处理专区,实现企业问题“线上提交、分办处置、限时反馈、兜底办理”,提升服务响应效率。16. 构建农村物流服务新模式。加快推进“客货邮”三网融合,整合现有农村各行业网点设施资源,构建“一点多能、一网多用、功能集约、便利高效”的运输服务新模式,推动农村物流服务网点未覆盖地区补点建设,消除空白,实现县乡村三级农村物流网点100%全覆盖。17. 推动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应享尽享”。依托全省综合政策直达平台、企业政策直达平台、“三农”政策直达平台功能,为企业提供在线申请、在线反馈、应享未享提醒等服务,畅通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稳岗就业等惠企政策落实全流程在线办理渠道。发布《辽源市惠企政策手册(2025版)》,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惠企政策咨询办理服务窗口,为企业提供线下面对面、互动式的咨询办理服务,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减少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18. 优化涉企行政检查“综合查一次”。合理统筹市、县两级行政检查计划,建立分级分类检查制度,强化跨部门联动,优化“综合查一次”,全面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的统筹协调。在市场监管、税务、生态、农业农村等领域,探索非现场“无感监管”模式;在全市全覆盖推行行政检查执法备案智能管理,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倒逼问题整改,持续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秩序。19. 不断降低司法成本。推动律师服务市场主体常态化,为企业提供精准法律服务,引导企业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畅通公证“便企绿色通道”,为企业提供加急服务、上门服务、延时服务;明确公证惠企收费政策,为符合减缓收费标准的企业提供缓交或最高减收50%公证费服务。对争议金额超过50万元案件,鼓励简易程序办理,将审限缩短至2个月,减少企业诉累;对连续三年亏损企业仲裁收费减免20%;以和解或调解方式审结的涉企案件,仲裁收费减免50%;妥善处置政府化债后续工作,帮助企业解决立案难、审理难问题。20. 实施政务失信记录和失信惩戒。依托全省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开展政府合同履约智能化管理、动态监控,实现签约及时录入、履约全程监管、异常预警提醒、违约失信记录的闭环管理。依托市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归集政务主体失信信息记录,形成信用档案。对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推送的投诉举报问题第一时间转交至有关部门开展核实认定,对情况属实的失信政务主体,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实施失信惩戒。健全破产案件办理机制,完善“府—院—企”联动机制,建立健全长效协调会商机制和日常沟通机制,确保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拖欠账款案件在规定时间内办结、销号。(三)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提振企业发展信心。21. 开展涉企乱审批整治。强化对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市场准入退出职责的监督,重点整治行政许可拖延不办、私设门槛、变相设置许可条件、刁难企业、吃拿卡要、收受或索取财物、执法服务不优,服务承诺落实不到位,该取消的许可事项、证明事项不取消,该减的许可条件、许可程序不减,该推行告知承诺制的不推行问题,切实提高市场活力。22. 开展涉企乱收费整治。全面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等项目,严格落实收费项目清单制度,严肃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执行收费减免政策,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阻碍退会、变相收费等问题,严厉整治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目录清单外擅自设立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将行政审批过程中的技术性服务费用转嫁给企业承担等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23. 开展涉企乱检查整治。在全市全域全覆盖推行行政检查执法备案智能管理,坚决做到清单之外无检查、不亮码不检查。集中整治企业反映强烈的行政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以及借各种名义变相检查、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多头检查等突出问题,严格规范行政检查行为,切实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24. 开展涉企乱处罚整治。强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重点关注罚没收入异常增长执法领域和大额顶格处罚执法案件。重点整治处罚依据不准确、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小错重罚、同案不同罚、过度执法、粗暴执法、趋利性执法、选择性执法、违规异地执法、重复处罚等问题,切实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25. 开展涉企乱强制整治。重点整治滥用羁押性、财产性强制措施,超权限、超范围、超额度、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等问题,切实坚定市场信心。26. 开展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对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围标串标等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并组织“回头看”,切实提高招标投标管理水平。严查招标人“明招暗定”、监管人员设租寻租、项目管理人员监守自盗等工程招标领域违法违规问题,持续推进智慧化协同监管,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27. 开展涉企为民服务乱象整治。持续加强各县区政府、各部门服务窗口管理,重点整治网上服务指南不准确、公开承诺与实际办事不符、信息化系统不好用和线下服务窗口设置不规范、一次告知制度落实不到位、服务态度冷漠等问题,纠治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将中介服务事项作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等违规行为,切实提升涉企服务质量。严厉整治水电气热、银行等公共服务企业效率不高、服务意识不强,以及利用垄断优势吃拿卡要等问题,持续规范公共服务。(四)健全落实保障机制,凝聚营商发展合力。28. 健全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加大全市各类拖欠企业账款线索的排查力度,不断补充和完善全市清理拖欠企业账款台账,落实对拖欠主体进行函询、约谈、督导、通报的制度机制,形成惩戒约束效应。29. 建立常态化政企沟通服务机制。建立政企圆桌会、座谈会、领导接待日等沟通交流机制,实施台账管理,定期梳理汇总企业反映涉及营商环境方面的意见建议和问题线索,分析企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对重点问题、共性问题有的放矢推动解决,切实为各类经营主体排忧解难。30. 建立企业投诉“即诉即办”工作机制。不断加大各级政企互动交流群覆盖面,公开营商环境投诉举报电话,常态化开展“营商环境接待服务日”“政府开放日”活动,拓宽企业诉求渠道,完善“受理—处理—反馈”闭环工作机制,构建实时受理、诉求分发、接件办理的高效响应体系,及时解决企业投诉问题。31. 建立明察暗访机制。常态化开展营商环境问题明察暗访活动,及时发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随意检查、任性执法等影响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对各渠道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台账式管理,定期跟踪督办、挂牌督办,确保营商环境问题“事事有人管、件件有回声”。发布《关于公开征集破坏营商环境线索的公开信》,建立线索移交机制,公开曝光破坏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提升警示震慑力度。32. 建立企业评议机制。召开营商环境满意度测评大会,采取政府部门主要领导现场述职+现场评议+现场公布测评成绩的方式,开展百户企业评议政府部门活动,评选出企业满意部门,把营商环境评判权交给企业,实现营商环境好不好,企业说了算。33. 建立营商环境指标预警监测机制。依托全省营商环境数字化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各领域存在突出问题,定期召开营商环境指标建设调度会议,推动各部门加大问题整改工作力度,力争做到营商环境问题尽早发现、提前介入、及时解决、未诉先办。34. 建立营商环境共建机制。各县区政府、各部门要狠抓落实,持续跟踪监测政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做法,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新闻发布、政务新媒体等平台资源,全方位、立体式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新政策、新举措和新成效,讲好“辽源故事”,营造“人人都是营商环境、处处都是营商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辽源融媒体等主流媒体要深入挖掘并广泛传播企业家的创业历程、创新精神和社会贡献,积极树立优秀企业家典范,营造全社会尊重和关爱企业家的浓厚氛围,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注入新的活力。二、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切实承担本县区、本部门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程主体责任,加强对具体举措的研究部署,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统筹协调和整体推进,层层压实责任,细化工作举措,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确保工作任务和重点举措顺利推进、落实到位。(二)狠抓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实施方案,形成工作有力度、成果可预期、市场有感受的任务清单。对重点目标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对照各项工作任务,逐条研究、细化举措、明确时限、挂图作战,确保工作取得实效。(三)鼓励改革创新。各县区政府、各部门要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始终对标先进地区的一流标准和创新做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锐意进取,运用一系列具体、扎实的改革创新举措,解决制约营商环境发展的深层次问题。通过机制创新,破解制约营商环境发展的体制机制因素,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提升。(四)加强监督考核。推动营商环境建设和巡视巡察深度融合,强化对《辽源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2025年重点行动方案》实施情况跟踪监督,各有关单位于每月20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至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营商环境督察科(联系人:赵梅群 联系电话:3320099 邮箱:srbzhk@163.com)。将营商环境优化工作纳入年度优化营商环境绩效评估范畴,切实鼓励先进、激励中进、鞭策后进,全面提升全市营商环境。(五)强化宣传引导。建立常态化宣传机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等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开展宣传工作,深入解读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及时总结和复制推广改革创新中的先进经验做法,提高知晓度和应用度,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全民参与的营商环境建设良好氛围。
专栏2025-08-07 -
关于开展四平市铁东区2024年度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企业等级评价活动的通知铁东区各企业:为加强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设,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吉林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吉林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等规定,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2024年度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企业等级评价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范围铁东辖区内并且工商注册依法成立一年以上,生产经营活动处于正常状态和上年度无违法行为发生的各类企业。二、评价方式(一)书面审查。铁东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领导小组审查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相关书面材料。(二)综合评价。铁东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领导小组根据用人单位书面审查情况,结合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举报投诉案件查处、突发事件处理等情况对企业进行评价,确定等级后报铁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示,并将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归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至少保存3年。同时,铁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与市场监督、金融、税务等部门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对企业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三、评价内容(一)单位依法制定和完善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二)单位模范遵守并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连续3年书面审核合格;(三)单位依法签订并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合法、规范、完整,劳动合同签订率100%,并按照规定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四)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五)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率达100%;(六)单位无招收、使用童工行为,无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行为;(七)单位严格遵守劳务派遣规定;(八)单位依法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九)单位无劳动者举报投诉查实案件,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无劳动纠纷集体信访案件;(十)单位工会组织健全并积极有效开展工作;(十一)单位有专职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胜任本职工作;(十二)单位无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四、评价标准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划分为A、B、C三级:(一)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评为A级。(二)企业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但不属于C级所列情形的,评为B级。(三)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C级。1.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2.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3.因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4.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或拒不履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限期整改指令的;5.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督检查的;6.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五、报送材料(一)铁东区2024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表;(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四)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复印件;(六)2024年12月、2025年5月职工花名册复印件;(七)2024年12月、2025年5月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复印件;(八)2024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及缴纳凭证复印件;(九)工会组织健全并积极有效开展工作证明材料;(十)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人员名册复印件。注:以上材料均要加盖单位印章。六、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诚信等级评价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影响力大。各企业要提高对诚信等级评价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确保提供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二)结果运用。评价结果将作为企业评先、评优等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证明,铁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不再出具其他证明材料。(三)报送时限。各相关单位于6月30日前将资料报送至四平市铁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七、联系方式联系人:杨铭电 话:0434-6078585地 址:四平市铁东区中央路北五马路四平市铁东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平市铁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章)2025年6月18日
专栏2025-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