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
2018-07-02  |  来源: 省发改委  |  专栏:省内政策  |  浏览量: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及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 “信用吉林”建设的部署,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尚,按照吉林省新一轮振兴发展的总体要求,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4〕21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划。规划期为 2015-2020 年。

  第一章 规划背景

  抓住全国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机遇,巩固工作成果、拓展征信和信用产品应用渠道、深入挖掘信用大数据资源为全社会服务。

  第一节 发展基础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聚众智、集众力,动员所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2002年,省政府出台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信用制度的意见》(吉政发〔2002〕27号)整体部署全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2013年,省政府组建了由省直40个部门组成的“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立了“吉林省信用信息服务中心”,负责全省信用信息平台和数据库的建设与维护。近年来,我省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全面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打下了较好基础。

   (一)各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展开。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4〕21 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和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关于落实规划纲要重点工作安排, 2014 年,出台了《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吉政发〔2014〕40 号),明确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性意见,对整体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建设提出具体要求。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交通运输厅等 20 个部门分别出台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整体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一是政府率先垂范,以政务诚信引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的意见》(吉发[2016]20 号)。强化政务自律,规范履职行为;全面推进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政务服务,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省金融办、省发改委、省编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联合出台《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吉金办联字〔2015〕1 号)。明确要将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作为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省国土厅、省民政厅、省旅游局等 8 个部门分别出台了行业工作方案。二是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形成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体制。省政府出台了《吉林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吉政办发〔2015〕10 号)、《吉林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明确要求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文化厅、省质监局等 15 个部门针对不同监管对象开展信用评价,分别出台了专项信用评价指导意见。省民政厅针对行业协会发展,出台了行业协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省金融办、省国税局联合省(中)直 24 个部门印发了《吉林省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进行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细则》(吉金办联字〔2015〕5 号)。三是统一标准,规范信用信息整合、管理、发布和使用。省政府出台了《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 233 号)、《吉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办发〔2015〕51 号),发布了吉林省地方标准《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规范》。形成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目录。

  (二)全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共享机制初步建立。建立和完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应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扩大信息公开面,突破信息不对称的瓶颈;推进对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发现优质信用主体;挖掘信用信息大数据的社会应用价值,引导市场有效投资,引领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一是建立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2015 年 11 月,吉林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以下简称省级信用平台)正式上线运行。利用省电子政务网络资源,统一信用代码,统一标准规范,按照一数一源,分级负责的原则,整合省有关行业和部门所记录的社会成员信用信息。建立了法人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共数据库,实现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并与“信用中国”网站建立链接,将政务公开信息和相关市场主体违法违规信息在“信用中国” 网站公开。二是各部门共同签署共享协议。省金融办分别与省法院、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等 16 个部门签定了《吉林省社会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并以“信用吉林”网为窗口,打造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对外发布查询平台。三是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在联系会议成员单位中,11 个部门已完善省、市、县三级综合信息数据系统。其中,省工商局已经实现与省级信用平台适时交换数据。其他部门通过省政府政务外网或专线形式进行系统接口数据对接,实现信用信息数据共享。18 个部门建立了省级信息数据系统,与省级信用平台交换共享省级相关数据。6 个部门正在设计整合部门信息系统,计划在 2016 年内完成。届时, 将与省级信用平台实现数据共享。4 个部门尚未建立信息数据系统,相关信用信息数据以光盘形式与省级信用平台进行交换。截至目前,省级信用平台已经征集省(中)直 40 个部门相关信用信息数据 1 亿条。“信用吉林”网站作为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的门户网站,已经成为信用信息数据综合应用平台。

  (三)信用信息在各领域得到积极应用。信用信息数据及信用产品在全社会广泛应用,是推进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主要动力,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价值体现。全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积极主动建立监管和服务对象的信用档案,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将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嵌入到行政管理及公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一是积极开发和应用信用产品,推行守信激励措施。省国地税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根据评定结果进行分类监管,全省 17.4 万户纳税人参加了信用等级评定;省国税局通过运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开展“银税互动”贷款,截至 2016 年 1 月末,省农信社、省建行先后向 79 户小微企业发放贷款 6900 万元,增加就业 1527 人;省地税局通过向吉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建设银行、吉林银行等金融机构公开纳税人的评价结果,积极促进“缴税贷”等优惠措施落实。二是部门联动,推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省住建厅推行动态监管和分级管理相统一的信用评价制度,与国土厅和人民银行实现信息共享,对信用优良企业减免审批流程,对信用不良企业在招投标及贷款申请等方面予以限制;省高法通过省级信用平台向省国税局、工商局等 44 个部门推送重大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信息,开展联合惩戒;省安监局推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制度,及时通过省级信用平台,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在新增项目的核准、政府采购、证券融资、银行贷款、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方面,严格限制或禁止。三是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省交通厅在办理行政许可环节全面推行市场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组织开展涵盖公路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评价,奖优罚劣。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各项目招标工作中,提高信用高等级企业中标概率,限制严重失信主体参与重大项目招投标活动。省质监局依据“企业质量信用信息数据系统”,对质量失信企业在评优评奖等方面施行“一票否决”,对企业实施信用等级监管。长春海关、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注册企业开展信用评级工作,对高资信企业给予种类优惠扶持,同时提高低资信企业抽检频率。吉林保监局对保险公司从速度规模、效益质量、社会贡献、服务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实施分类监管。四是开展信用信息核查,规范市场行为。省民政厅建立“省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系统”,针对全省城乡低保和住房保障工作共核对 747.4 万人次,检出率 5.9%。省科技厅对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评审专家、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信用核查,将不良信用记录应用到项目申报、专家评审、中介机构委托等工作中。吉林银监局依据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及《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18 号),在部分行政许可事项中要求申请人提供信用评级报告、征信报告、资信证明等。五是不断完善各类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推进信用大数据共享应用。省工商局建立了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明确了信用信息征集、验证、查询的内容和方式。吉林证监局启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建设及应用。

  (四)全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全面启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规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工作之一。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省政府出台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45 号),全面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和刻制公章准许证明“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 7 个部门共同印发了《吉林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吉工商联字〔2015〕7 号),建设了“五证合一”数据交换平台。省质监局根据国家规定完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预赋 5 年连续码段 — 991 — 工作。建立涵盖全省各类行业的电子档案数据库,对全部信息源进行实时审核,出具产品质量分析报告。同时,建立统一信用代码与旧注册登记码的映射关系,推动新旧代码平稳过渡。实现了工商、质监、税务、社保、公安各部门业务联动。

  (五)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工作全面推进。全面推进“双公示”是国家推动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我省推行“放、管、服”综合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 557 号)要求,共同推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7 日双公示”制度,及时将相关信息在部门门户网站、“信用吉林” 网站、省政府网上办事大厅网站分别公示。目前,各成员单位行政许可信息全部在省、市、县三级政府政务大厅进行公示,并与省级信用平台实现共享,通过“信用吉林”网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省质监局、省交通厅、省国土厅、省工商局、省环保厅、省国税局、省民政厅、省安监局、长春海关、省地税局、省旅游局、省商务厅、省物价局等 13 个部门的“双公示”信息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信用吉林”网站同步公示;省人社厅、省文化厅、省卫计委、省住建厅、省司法厅、省教育厅等 27 个部门的“双公示”信息在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六)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逐步展开。2016 年是我省全面推进农村金融综合改革的开局之年,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重要内容之一。按照《吉林省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实施方案》(吉发[2016]19 号)要求,省金融办联合人民银行长春中支、涉农金融机构和试点县(市、区)政府,共同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点。省级信用平台建立了“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信用信息数据库”,为试点县(市)提供信用信息云平台服务。并逐步与人民银行长春中支“农村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共享。各试点县(市、区)政府按照标准整合公共信用信息,组织涉农部门、乡镇政府与涉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共同对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经济合作组织开展补充征信。并将信息推送省级信用平台。涉农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综合授信制度建设。其中,长白县成立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并投资建设了“长白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整合了县内所有部门涉及政府、企业和个人的部分信用信息,“诚信长白网”已上线运行。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政府补贴资金使用等方面开始应用信用记录。同时,在机关诚信建设、清理不良贷款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七)信用体系建设区域合作步伐加快。东北四省(区)共同签署“信用合作框架协议”,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落实跨区域信用合作工作。初步拟定共同制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共同推进区域信用信息数据共享、信用服务机构和信用产品互认工作。形成“一个区域规划、一个共享平台、一个信用市场、一套奖惩机制”的格局。2015 年 9 月,黑龙江省组织召开了“东北四省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四省区共同研究制定了《东北四省(区)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目录 (2016 版)》。虽然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社会信用整体水平有一定提高,但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征集系统尚未形成,社会成员信用记录明显缺失,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尚不健全,守信激励不足,失信成本过低;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建设相对滞后;恶意拖欠和逃废银行债务、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偷逃骗税等现象时有发生;信用服务市场发展滞后,服务机构的业务能力不足;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与司法公信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较大差距。

  第二节 形势和要求

      党的十八大提出“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提出,“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我省已进入转方式调结构的关键期、建机制增活力的攻坚期、新优势新动力的形成期、补短板建小康的决战期。我省要把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历史性机遇,将其作为强化政府自律、简政放权、提高服务能力、引领社会预期的重要举措。

  (一)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防范和化解经济风险,改善市场信用环境、降低交易成本的重要举措;是减少行政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措施。

  (二)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迫切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加强社会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良好发展环境,在更广范围、更高层次吸引资金、技术、人才的流入集聚,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利于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挑战,扩大我省企业品牌影响力,树立良好的信誉,提升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三)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创新社会治理的迫切要求。我省正处在新一轮振兴发展的关键时期,利益主体更加多元化,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各类社会主体间的关系及相应的管理方式也在发生深刻变化。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创新和改进社会管理体制,促进社会互信、减少社会矛盾。

  (四)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的迫切要求。人民群众对严重失信现象深恶痛绝,对优化社会信用环境要求迫切。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市场主体的信用责任意识,建立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市场主体的信用联动监管、惩戒机制,有利于有效遏制违法失信行为,促进社会和谐,形成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 第二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第一节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按照吉林省新一轮振兴发展的总体要求,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相对完善的法规和标准体系为基础;以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为主要内容;以建立和完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应用为核心;以信用服务市场的形成和培育为动力;以信用服务行业主体竞争力的持续提升为支撑;以健全政府的行业监管体系为保障;以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改善经济社会运行环境为目的,全面记录社会主体信用状况,分析各类社会主体的信用水平,警示社会主体信用风险,整合全社会力量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为我省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供基础保障。

  第二节 原则

  (一)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在规划引导、立法执法、资源整合、需求培育、示范带动、宣传教育等方面的推动作用,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在行业信用建设、信用产品开发使用和信用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注重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宣传、参与和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建我省社会信用体系的良好格局。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按照国家部署,结合吉林省实际,立足当前,着眼全局和未来,统筹进行规划,明确思路和目标,抓住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明确阶段性任务和实施步骤,衔接好信用体系建设的各个环节,有序推进和逐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

  (三)整合资源,共建共享。行业征信与联合征信系统同步推进,加强行业征信系统和联合征信系统的前期协调和后期完善,统一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整合行业信用信息,共同建设信用信息数据交换系统,推进行业和部门加强对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实现行业和部门间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四)完善制度,规范发展。建立健全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规范各类征信行为,强化对信用信息采集、记录、整合、共享、公布和使用等全过程的管理。实现信用 — 998 — 信息搜集、整理、共享三阶段的流程化和系统化,简化管理程序,降低管理成本。加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规范有序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切实维护信用信息安全和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五)创新方式,注重实效。发扬改革创新精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体制机制创新,积极探索具有吉林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效路径。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有效对接和信用信息的广泛应用,有效改善社会信用环境。

  (六)重点突破,推广试点。选择重点领域和典型地区开展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各地区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发展现状确立适合本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模式,以“区域带动整体”,全面落实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第三节 目标

  到 2016 年底,初步完成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全省范围内的基础工作,确立符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制定相关的信用体系运行机制。推进信用管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完成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搭建;省内经济发展重点领域的信用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信用市场相关组织机构规模逐步扩大;弘扬诚实守信、普及信用教育,统筹社会、企业和个人信用建设的协调发展,初步建立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到 2020 年,初步建成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与运行机制。信用信息实现全面融合,信用信息共享数据平台的应用实现有效推广,联合征信数据系统运行有序,信息安全得到保障;信用服务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明显,信用服务机构数量不断增加,行业竞争力显著增强;信用奖惩机制趋于完善;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取得明显进展,为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良好的信用环境。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目标指标

  

指 标 2017 年 2020 年
企业信用档案覆盖率(%) 60% 100%
食品药品企业信用档案覆盖率(%) 60% 100%
工程质量监理企业信用档案覆盖(%) 80% 100%
金融企业信用档案覆盖率(%) 60% 100%
信用服务企业信用档案覆盖率(%) 80% 100%
公务员信用档案覆盖率(%) 60% 100%
公益性岗位人员信用档案覆盖率(%) 60% 100%
信用服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覆盖率(%) 80% 100%
社会组织信用档案覆盖率(%) 60% 100%
事业单位信用档案覆盖率(%) 60% 100%
省级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联建共享单 ≥30 ≥50
信用服务机构家数(个) 5 10
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覆盖率(%) 20% 80%
金融账户实名制比率(%) 90% 100%

  第三章 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

      建立和完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应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贯彻落实《吉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办发〔2015〕51号),加快推进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社会征信系统建设,建立完善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共享和应用制度。

  第一节 建设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加快建设由省级、市(州)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纵横联通的吉林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一)省级和市(州)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加快建设吉林政务公共服务平台、基础网络和四大基础信息资源库(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整合网络资源。实现按需提供基础资源,为各级政务部门履行职能提供服务。落实《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 和《吉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办发发〔2015〕51号),进一步完善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建设,推进各市(州)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逐步推动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和完善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建立省、市、县三级综合公共征信平台体系。省级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作为全省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存储、查询、发布的枢纽,纵向与国家及市(州)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横向与省(中)直各相关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市(州)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纵向与省级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横向与本级及县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省级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通过各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汇集各行业主管部门采集的信用信息,及时发布依法公开的各类信用信息,为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信用信息支持,为信用信息社会化应用机构提供支撑服务,向企业、个人和社会征信机构等提供查询服务。

  (二)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各级各相关部门要以数据标准化和应用标准化为原则,依托国家和吉林省相关信息基础设施,整合行业内的信用信息资源,加快建设信用信息系统,加快推进与省或市(州)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鼓励省级部门统筹建设覆盖省-市-县三级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率先从公务员诚信、工商管理、工程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流通服务、税务、电子商务、进出口、中介服务、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劳动用工、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教育科研、法院审务公开等重点领域开始,加快建立法 — 1002 — 人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对信用记录进行电子化处理,做好行业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工作和信用信息的发布工作。

  第二节 促进社会征信系统建设

  持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等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建设社会征信系统,推进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与社会征信系统之间信用信息的共享互补。

  (一)促进社会征信活动系统建设。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征信业务,应建立以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为对象的征信系统,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的信用信息,并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信用信息的准确性。省、市(州)信用信息平台和各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要依法向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开放信用信息数据资源。

  (二)提供专业化征信服务。信用中介服务机构要根据市场需求,对外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建立健全内部风险防范、避免利益冲突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依法向客户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征信服务。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政府部门行政管理等多种领域中的应用。

  第三节 加强金融信用信息服务工作

      推进各类信用信息归集与应用,提升金融风险防范能力,改进金融服务水平。

  (一)完善全省企业和自然人金融信用信息。持续采集、更新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吉林金融信用信息,重点依法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应用。

  (二)建设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和服务平台。推动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机构有序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升防范风险能力。

  (三)推动全省金融数据监控系统建设。根据国家规划,配合国家重点工作任务部署,推动全省金融信用信息数据监控系统建设,推进金融监管部门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

  (四)支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建设。不断扩大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覆盖范围,推动有关部门将掌握的非金融类信息纳入数据库,丰富数据库资源,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有效信息服务。    

  (五)推动全省非银行类金融数据监控系统建设。根据国家规划,配合国家重点工作任务部署,建立覆盖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类小微机构的金融数据库,推动全省金融数据监控系非银行系统建设,促进金融监管部门间信息交换共享。

   第四节 推进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

      按照统一的格式标准采集信用信息,通过技术规范和管理措施,实现全省不同行业、地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在省、市(州)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交换共享。

  (一)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各市(州)、各省(中)直相关部门要以需求为导向,在保护隐私、明确责任、及时准确的前提下,按照《吉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吉林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依法推进各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逐步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省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信用信息进行分类分级管理,确定信用信息公开属性和查询权限,及时通过省信用信息数据平台交换共享,对信息查询实行登记管理。     

  (二)依法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与社会征信系统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发挥市场激励机制的作用,鼓励支持社会征信机构加强对已公开发布的公共信用信息和非政务信用信息的整合,建立面向不同对象的征信服务产品体系,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和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

  (三)整合和改版“信用吉林” 网站。按照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建设需要,进一步完善网站功能设计和开发,建立信用信息投诉举报信息反馈机制,开设诚信示范企业的评选专栏,为诚信示范企业创建提供平台服务。以信用信息数据库为基础,实现信用信息发布与公示、信用查询、信息互动、信用监管和各类信用服务入口等基本功能,形成全省政务管理、行业监管服务,以及为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统一网络入口平台。

  第五节 强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保证信用信息数据安全,维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保障。

  (一)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体制。完善信用信息保护和网络信任体系,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监控体系。加大信用信息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开展信用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实行信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开展信用信息系统安全认证,加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二)加强信用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安全内部管理。强化信用服务机构信息安全防护能力,加大安全保障、技术研发和资金投入,高起点、高标准建设信用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制定实施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保存、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健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充分发挥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中的作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切实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加强对信用信息主体的引导教育,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建立自我纠错、主动更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以建立针对未成年人失信行为的教育机制为重点,对已悔过改正旧有轻微失信行为的社会成员予以适当保护,在部分领域试行信用修复管理,形成诚实守信的正向激励机制。建立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制定实施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诉讼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对信用服务机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侵犯个人隐私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通过各类媒体披露各种侵害信息主体权益的行为,强化社会监督作用。

  第四章 推进重点领域信用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工作部署,及时做好与国家有关部委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衔接,将诚信建设融入各行业的业务工作中统筹部署推进,使诚信建设成为推进各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一节 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任务之一就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深入推进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先导。各类政务行为主体的诚信水平,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发挥着重要的表率和导向作用。各级各部门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加强政府诚信建设,提升政府公信力。

  (一)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公众关切,推动在企业监管、环境治理、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安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及相关信息的政策解读。各级行政部门的职责内容、工作程序、服务承诺、市场监管信息、法定检验监测信息、违法失信信息、投诉举报信息等依据相关规定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各级政府及部门切实执行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优化公开流程、制定工作规范,按要求主动公开相关信息,确保公众知情权,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完善政府民主决策机制,全面推行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各级各部门发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规范权力运行,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约束和监督,实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协调,建设更加清正廉洁的政府。  

   (二)强化政府诚信示范推动作用。要在提高政策执行力、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增强部门工作协调配合、减少行政自由裁量权等方面,树立政府的诚信施政形象,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 在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建立健全守信激励机制。落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吉金办联字[2015]1号),将使用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同等条件下,对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个人和连续三年 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优先办理资质评定、申报、验证,简化审批、审核程序,采取“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 在资金扶持、购买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出口退(免)税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或倾斜。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分发挥行政、司法、金融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的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税收征缴、社保缴费、外汇管理、劳动用工、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充分参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运用司法惩处、限制市场准入、市场退出等手段进行有效惩戒,建立失信者处处受限的市场环境。

  (三)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各级、各部门要把实施发展规划、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为民办实事的践诺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加强前期论证,认真履行、兑现政府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把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绩效评价体系。积极营造公平、竞 — 1010 — 争、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不得实施滥用行政权力封锁市场等任何地方保护主义措施。支持统计部门依法统计、真实统计。政府举债要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过程透明。强化预算约束,提高政府收支透明度。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加强和完善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广泛开展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试行政府、行业信用监督员制度。

   (四)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和教育。全面开展公务员信用记录工作,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将公务员信用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加强政府机关中直接从事信用管理人员的信用理论、实务运作能力的教育和培训。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编制公务员守信手册,在公务员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中增加信用教育内容;在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和继续教育过程中,把诚信教育列为学习内容,增强公务员法律和诚信意识,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

  (五)加强公益类事业单位信用建设。依托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系统,建立公益类事业单位信用档案,实行信用分类监管。探索实行以第三方机构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