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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规字〔2026〕17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行为,充分发挥信用监管的激励和约束作用,营造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经2026年3月5日党组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6年3月19日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与记录第三章 失信行为认定第四章 失信惩戒第五章 信用修复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行业信用管理,规范从业人员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法定代表人、责任工程师及其项目团队成员。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推进全省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制定相关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全省统一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工作,依法记录、归集、公开、共享相关信用信息,做好信用状况认定、信用结果应用和信用修复等工作。第五条 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遵循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奖惩并重、审慎适度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管。第六条 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行业信用管理、服务和监督,加强行业诚信自律。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与记录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可以用于识别、分析、判断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国家、省和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范围内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基础信息、增信信息、失信信息、其他信息等与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相关的公共信用信息。第八条 从业人员基础信息包括所在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责任工程师及项目团队成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技术职称、执业资格等相关信息。第九条 增信信息是指能够提升从业人员在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中获得的信誉和社会认可度的信用信息,包括受到表彰、奖励、诚实守信等信息。第十条 失信信息是指从业人员在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以及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失信信息分为一般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第十一条 其他信息是指从业人员在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中的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管理信息,信用承诺及履行信息,合同履行信息,知识产权信息,科技研发信息以及自主申报的能够反映其信用状况的信息。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获取:(一)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的信息,通过相关管理系统获取。(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业人员开展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公共信用信息、表彰奖励以及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事项等信息,通过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平台获取。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平台应当逐步实现与各相关部门、相关信用平台网站的信用信息交换互通,强化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和共享。(三)从业人员可以通过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平台自主申报相关信用信息,并对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承担具体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校核。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失信认定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平台归集和公示从业人员失信信息。从业人员一般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公示期为1年。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从业人员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公示期为3年。公示期限自作出失信认定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信用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保护规定,原则上不予公示。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公共信用信息应当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共享至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依法纳入信用主体信用档案。第三章 失信行为认定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对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从业人员的行为是否属于失信行为以及严重程度进行认定,经认定为失信行为的应当作为失信信息记录。第十六条 认定从业人员失信行为应当以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一)生效的裁判文书、仲裁文书;(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可以作为认定失信行为依据的其他文书。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一)出具虚假、失实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意见或者报告等文件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但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不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开展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第十八条 从业人员在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并由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一)出具虚假、失实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意见或者报告等文件,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是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二)出具严重虚假、失实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意见或者报告等文件的;(三)伪造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意见或者报告等文件的;(四)一年内因再次出具虚假、失实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意见或者报告等文件,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五)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为出具虚假、失实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意见或者报告等文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六)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属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第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认定”的原则对从业人员开展失信行为认定,相关告知、陈述申辩、听证、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应当与行政处罚等程序一并实施。作出失信认定决定前,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失信主体拟认定失信行为的事由、依据、惩戒措施提示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经认定为失信行为的,应当出具书面认定决定书,载明认定事由、依据、惩戒措施、信用修复提示以及救济措施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但是无法与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程序一并实施的,以及依据除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外的其他法律文书进行失信行为认定的,可以单独作出认定决定,认定程序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信用管理过程中发现从业人员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第四章 失信惩戒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经认定为存在失信行为的从业人员开展失信惩戒。第二十一条 对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从业人员,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失信信息公示期限内给予下列惩戒:(一)其作为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责任工程师所提供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的建设工程,在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并提高备案抽查比例;(二)其作为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责任工程师、项目团队成员提供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服务的建设工程,在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验收备案现场检查时提高抽检比例;(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第二十二条 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从业人员,除采取一般失信惩戒措施外,可以另在失信信息公示期限内给予下列惩戒:(一)限制其作为责任工程师、项目团队各专业负责人签署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意见或者报告;(二)限制其作为法定代表人、责任工程师或者项目团队成员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验收备案现场检查活动;(三)限制其作为法定代表人、责任工程师或者项目团队成员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建设工程消防查验技术服务活动;(四)限制其个人参与消防审验相关的行政奖励和表彰活动;(五)限制其作为法定代表人、责任工程师或者项目团队成员提供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的建设工程参与消防审验相关的行政奖励和表彰活动;(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第二十三条 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从业人员实施联合惩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从业人员,在涉及该从业人员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资质资格、招标投标及评先评优等方面加强审核管理,落实联合惩戒措施。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共享名单信息,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第五章 信用修复第二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依法申请信用修复。第二十五条 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满后方可申请信用修复。从业人员可以通过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平台申请信用信息修复,修复方式包括终止公示信息、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第二十六条 从业人员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申请移出:(一)已经履行相关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三)列入名单期间未因消防审验技术服务违法行为再次受到行政处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惩戒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移出。第二十七条 从业人员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信用承诺书和缴纳罚款的收据、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完成材料等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信用修复申请进行核实,决定是否准予修复。因情况复杂或者需要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第二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准予信用修复的,应当自作出决定起3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将修复结果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第二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信用修复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被认定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准予修复决定,记入信用记录,恢复公示,并从撤销修复决定之日起重新计算公示期。相关信用记录公示期为三年且不得提前终止公示,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申请。第三十条 从业人员认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管理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该部门提出异议申诉,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申诉制度,强化权益保护,对异议信用信息应当尽快核实处理,经核实有误的信用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或者撤销。因错误认定失信导致损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撤销认定,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第三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对在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4月30日。
专栏2026-04-21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监管机制,提升我省药品安全信用监管水平,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生产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生产、批发(含零售连锁总部)、医疗器械生产、化妆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药品企业”)的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监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在对药品安全信用风险信息进行归集、分类,并科学研判药品企业违法失信风险高低的基础上,对药品企业实施分类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第四条省药监局建设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设立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设定监测预警指标,依托信息化系统进行药品安全信用风险信息归集、分类、预警,及时、客观反映企业药品安全信用风险状况,分析区域行业等信用风险。第五条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支持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中加强信用承诺应用。第六条省药监局负责全省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制度建设,制定药品企业的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分类标准和差异化监管措施,建设、管理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系统。省药监局负责药品生产批发(含零售连锁总部)、医疗器械生产、化妆品生产监管的部门具体负责对应领域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工作,根据监管实际调整分类指标体系及差异化监管措施。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第七条药品安全信用风险信息包括药品企业的基本信息、监督检查信息、产品质量信息、违法违规信息以及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信息等信息。第八条药品企业基本信息包括行政许可、产品注册、备案、企业报告的相关信息及历史信用等信息。第九条药品企业监督检查信息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企业开展的各类检查结论信息。第十条药品企业产品质量信息包括抽查检验和质量公告等涉及的产品信息。第十一条药品企业违法违规信息包括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不履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决定等有关信息。第十二条药品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等良好信息包括:(一)推进行业发展,成功研发申报新原料、新药品;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在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可及性、质量可控方面或者药品重大创新等方面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获国家、省级表彰奖励的;(二)积极参与行业社会共治,在重大灾情、疫情及其他突发事件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部门公文确认的。上述良好信息由药品企业通过监管系统向所属药品监管部门提交,所属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确认。良好信息提交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第十三条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系统与省药监局审批系统、投诉举报系统、监督检查系统、抽检系统、案件管理系统、信用档案等业务系统,与省政务数据汇聚平台对接,及时全面归集药品安全信用风险信息。各单位(各部门)应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及时准确录入涉企信用风险信息。行政行为经法定程序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或无效的,形成原始信用数据的部门应当在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撤销该行政行为关联的信用记录,并即时更新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第三章分类标准第十四条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兼具指导药品监管资源配置及奖惩的作用,分类指标应与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诚信生产经营的情况相关,以客观评价企业守信失信情况。第十五条药品企业的信用风险分类实行量化评分与定性判定相结合。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量化评分指标体系共包含监督检查、产品质量、违法违规以及主动承担社会责任4个一级指标,监督检查、产品质量、违法违规所占分值共100分、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占分值10分。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量化评分一级指标下设二级指标,必要时可增设三级指标。省药监局负责监管工作的部门根据监管实际科学制定指标,赋予指标相应分值,持续更新优化,进行综合评定,并规定差异化监管措施。第十六条信用风险分类评定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平、公正、审慎原则。(二)以遵守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受行政处罚的情况作为信用风险分类评定的主要标准。(三)以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主观过错的大小和对社会危害的严重程度作为信用风险分类评定的辅助标准。第十七条按照企业违法失信风险从低到高对应不同信用风险量化评分范围,将企业分为四个类别:(一)信用风险低(A类):95分(含)以上;(二)信用风险一般(B类):80分(含)~95分(不含);(三)信用风险较高(C类):65分(含)~80分(不含);(四)信用风险高(D类):65分(不含)以下。信用风险低(A类)的企业在监管系统中标记为绿灯,信用风险高(D类)的企业在监管系统中标记为红灯。第十八条药品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系统在收到相关信息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定性评定为D类,且本年度及次年度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均为D类:(一)因药品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二)被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的;(三)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或者临床试验等活动的,或者被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被撤销、取消相关资质、资格、许可的;(四)拒绝、阻挠执法、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暴力抗法的;(五)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的,转移、隐匿、伪造、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六)申请行政许可、备案时,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七)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八)发生较大以上药品安全事件的;(九)被列入药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第十九条尚未接受监督检查且未被抽查检验的药品企业暂不进行信用风险分类,但存在第十八条的情形的药品企业评定为D类。第二十条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评定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影响药品企业本年度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评定的信用信息为评定周期内产生的信用信息;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单项或者合计金额达到三百万元的药品行政处罚信息,或者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单项或者合计金额达到二百万元的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信息影响信息产生年度及次年的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评定。第四章分类监管第二十一条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评定实行一年一评,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分类结果初评。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不对社会公众公示,药品企业可通过监管系统查询本企业上一年度分类结果及扣分的信用信息。第二十二条每年4月上旬药品企业可登录监管系统企业端查询上一年度拟评定的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认为拟评定结果依据的信用信息有误或对拟评定的分类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说明及证据材料,逾期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第二十三条在符合现有监管重点、监管措施、检查频次、检查覆盖率、监督抽检相关要求的规定下,药品监管部门参考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制定监督检查计划等差异化监管措施。第二十四条信用风险分类结果通过系统推送至省药监局审批系统、监督检查系统、抽检系统、案件管理系统、信用档案等业务系统及省政务数据汇聚平台,促进分类结果共享共用。第五章分类应用第二十五条对信用风险量化评分为A类的企业,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视情况享有以下激励措施:(一)推荐政府表彰奖励;(二)给予政策支持与重点帮扶,协助沟通协调监管部门、便利企业合法经营;(三)适用换证豁免现场检查等便利服务措施;(四)推荐参与国家或本省示范企业、实训基地,优先推荐参与国家或本省法规制定、政策研讨;(五)存在轻微违法行为依据裁量规定酌情从轻处罚;(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第二十六条对信用风险量化评分为B类的,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检查,重点开展责令改正回访或案后回查,检查存在问题或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第二十七条对信用风险量化评分为C类的,实行重点关注,适当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开展针对性地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对信用风险量化评分为D类的企业(监管系统中标记为红灯),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对其采取以下信用惩戒措施:(一)必要时进行约谈;(二)责成分析原因、限期整改;(三)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与产品监督抽检批次,重点抽检有不合格记录的产品;(四)受到资格罚的药品企业,自资格恢复之日起重新提出许可、备案等申请的,从严审查,重点监管;(五)在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时依据裁量规定酌情从重处罚;(六)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用惩戒措施。第二十九条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年度评定结束至下一年度评定结果确定前,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系统将继续归集药品企业监督检查、产品质量、违法违规信息,动态跟踪分类结果。上述期间内,对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由A降至B、C或D类的药品企业,对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由B降至C或D类的药品企业,对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由C降至D类的药品企业,及时下调分类结果,并更新监管措施,及时进行风险隐患处置。年度评定结果在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年度评定结束至下一年度评定结果确定前不上调。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药品零售药店、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仅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的企业的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办法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的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专栏2024-08-15 -
今年以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市场监管局推行“信用监管+服务”模式,助力经营主体纾困解难。“信用监管+宣传”。佳木斯市市场监管局大力开展“送法律、送服务”活动,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发放宣传材料1.2万套。利用微信工作群、公众号和网络平台,该局广泛推送年报提示信息,提高年报工作的社会知晓率,扩大覆盖面。佳木斯市市场监管局指导辖区市场监管所与商务楼宇、有形市场和社区村屯建立广泛联系,发放年报指导材料2万份,同时采取发送短信微信、电话通知、集中指导、上门督促等多种方式,把年报公示操作流程和要求逐户告知经营主体。“信用监管+指导”。佳木斯市市场监管局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对于经营主体无主观故意的轻微违规行为,设立信用惩戒缓冲期,加大行政指导力度,引导经营主体主动纠正违规行为。对未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经营,但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联系且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经营主体,引导其变更地址,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于经营主体决定暂时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引导其办理歇业备案。对于经营主体决定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引导其尽快办理注销登记。“信用监管+解难”。佳木斯市市场监管局结合部门联合“双随机”监管,组织开展“走进经营主体,激活发展活力”活动,主动为企业纾困解难。对回收的调查问卷,市场监管部门逐条梳理企业的问题及诉求,制定经营主体走访台账,解决各类难题18个。今年以来市场监管部门免费检测特种设备132台、计量器具2万台,协调减免租金350万元。
专栏2023-06-27 -
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局相关直属单位、机关相关处室:《上海市绿化市容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我局2022年12月14日第2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2023年2月15日公布,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23年2月1日上海市绿化市容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上海市绿化市容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报送、使用和修复等相关管理工作,健全本市绿化市容行业信用体系,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市容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报送、使用和修复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绿化市容行业公共信用信息指市、区绿化市容局以及相关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在其履行职责、提供服务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第三条(管理原则)绿化市容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安全、准确的原则,坚持“谁归集、谁管理、谁修复”,实施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第四条(职责分工)市绿化市容局主管本市绿化市容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报送、使用和修复等相关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由市绿化市容局行政许可处承担。区绿化市容局负责本辖区内绿化市容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第五条(信用目录)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以下简称“信用目录”)包括公共信用信息的具体内容、录入规则、查询期限、公开程度等要素。其中具体内容应明确信用信息归集范围渠道、信息记录方式、信用评价规则、信用信息上报及信用修复规则等内容。市绿化市容局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相关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梳理拟纳入信用目录的具体事项,经市绿化市容局行政许可处汇总后,形成绿化市容行业信用目录报送市公共信用管理部门,经审核通过后,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发布。第六条(信息归集)市、区绿化市容局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相关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以下统称“相关部门”)对信息主体守法履约状况的数据和资料进行采集、记录,根据信用目录建立绿化市容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电子档案。采集、记录的信息分为三类: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失信信息。基本信息初次采集、记录后长期有效。良好信息和失信信息及时动态归集。第七条(基本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登记注册信息;(二)取得的资格、资质等行政许可信息;(三)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获得的认证认可信息;(四)其他反映法人和其他组织基本情况的信息。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姓名、身份证号码;(二)就业状况、学历、婚姻状况;(三)取得的资格、资质等行政许可信息。第八条(良好信息)信息主体的良好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群团组织授予的表彰、奖励等信息;(二)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群团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慈善捐赠活动等信息。第九条(失信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失信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欠缴信息;(二)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告知承诺制度的信息;(三)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强制执行信息;(四)被监管部门作出责令改正决定但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信息;(五)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被监管部门处理的信息;(六)被监管部门处以行业禁入的信息;(七)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自然人的失信信息包括前款第二、三、四、六项所列信息。第十条(信息报送)市绿化市容局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相关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按照信用目录归集的公共信用信息,经市绿化市容局行政许可处审核后,向市信用信息平台上报。区绿化市容局对本区域的公共信用信息上报,按照各区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同时被市、区绿化市容局归集的公共信用信息,由市绿化市容局归口上报。各相关部门归集公共信用信息时,应明确公共信用信息公布时限、公开程度。时限自信用平台上公开之日算起,良好信息一般为5年,失信信息不超过5年。第十一条(信息查询)对纳入信用目录并已经实施信用管理的非公开信息,信息主体或者经信息主体授权的其他主体,可向市、区绿化市容局申请查询。良好和失信信息的查询期限为5年,自失信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信用修复)鼓励信息主体根据国家、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的有关规定,通过主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改正不良行为、消除不良行为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信息。第十三条(修复程序)向市绿化市容局申请信用修复的,由市绿化市容局行政许可处受理,会同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同意修复的,由市绿化市容局行政许可处上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申请撤下公示的相关失信信息。向区绿化市容局申请信用修复的,由区绿化市容局按各区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办理修复手续。第十四条(激励措施)对于信用状况良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市、区绿化市容局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提供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服务;(二)在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活动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三)在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等活动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第十五条(惩戒措施)对于信用状况不良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市、区绿化市容局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一)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等;(二)在行政许可、年检验证等工作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三)取消已经享受的行政便利化措施;(四)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五)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等活动;(六)限制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七)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第十六条(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和使用)市绿化市容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与其他相关部门实施共享。鼓励在管理工作中应用建设、城管、海关、邮政、交通、公安交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信息,形成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市、区绿化市容局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时,应查询公共信用信息:(一)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建设工程、城市维护、社团管理等领域的监管事项;(二)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招标投标、政策扶持、科研管理等事项;(三)人员招录、职务任用、职务晋升、表彰奖励等事项;(四)需要查询公共信用信息的其他事项。市、区绿化市容局相关职能部门可提请市绿化市容局行政许可处提供所需的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市绿化市容局行政许可处应记载查询部门人员姓名、查询时间、内容及用途,且长期保存查询日志。第十七条(异议处理)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过程中,市、区绿化市容局应及时受理、处理信息主体对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上报、使用、修复相关的投诉,并反馈处理结果。第十八条(附则)本办法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14日。
专栏2023-03-15 -
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的通知江建〔2023〕7号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工作实际,我局研究修订了《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1月13日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修订版)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 凡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市场主体,纳入本标准评价范围。 第三条 评价标准涵盖建筑市场的工程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质量检测等七类企业。 第四条 评价标准涵盖七类企业,共六套标准,分别为工程施工企业评价标准(A表),工程监理企业评价标准(B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评价标准(C表),工程招标代理企业评价标准(D表),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评价标准(E表),工程质量检测企业评价标准(F表)。 每套企业标准根据评价内容分为基本信用信息表和良好行为信息表(表1)、不良行为信息表(表2),包括评价项目、评价内容、评价分数、分数有效期、评价依据、评价单位等内容。 第五条 企业信用评价根据评价内容实行记分制。评价分数由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分、良好行为信息分和不良行为信息分组成,其中基本信用信息分包括初始登记分;良好行为信息分包括信用经营分、工程获奖、通报表扬、项目管理及其他等加分项,加分不设上限;不良行为信息分包括不良市场行为、不良质量行为、不良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等扣分项,扣分不设下限。 第六条 企业信用等级按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划分为A、B、C、D、E共5个等级。以100分以上(不含100分)且至少有任意一项信用经营加分的企业数量为基数,按照企业总分排名划分等级,总分排名前15%(含15%)的列为A级,总分排名15%(不含15%)-35%(含35%)的列为B级,其余的列为C级;不具备一项或以上信用经营加分,或只有初始登记分(100分)的,同列为C级;100分以下的为D级;存在法律法规列为市场禁入行为情况的为E级。 第七条 如企业实际已在本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关建设活动,一个月内仍未在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补充完善相关信息的,其信用等级直接划为D级,期限为1年。 第八条 凡关于本标准信用评价分的应用,应当以应用当天凌晨1:00时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公布的分数为准,随后无论出现影响评价分的何种情形,均不作调整。 第九条 同时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以其专业承包资质参与专业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时,其信用评价分为应用当天凌晨公布的分数乘以0.80后的加权分,以加权后的评价分重新排序信用等级。 第十条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定期对评价标准进行修正,确保评价标准公平、合理。 第十一条 标准中的良好信用行为加分通知书、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是指县级以上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价企业良好信用行为、不良信用行为时出具的信用评价文书。 第十二条 本标准自2023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评价标准详情:http://www.jiangmen.gov.cn/bmpd/jmszfhcxjsj/zcfg/gfxwj/content/post_2780800.html
专栏2023-02-0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8号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1月11日第2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23年1月13日附件: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pdf
专栏2023-01-18